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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分析】从病假看员工诚信|劳动法在线

 江中鸟6933 2017-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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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病假看员工诚信

作者: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苏文蔚律师



关键词

病假管理,诚实信用,规章制度


北京阿里巴巴云计算技术有限公司(“阿里巴巴公司”或“公司”)与丁佶生的病假纠纷案子终于有了再审结果,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7年12月22日做出了再审判决,一周之后的11月30日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发布了再审民事判决书。相信关注此案的绝非我一人。对于北京高院的再审判决,听到了一片赞扬,为诚实信用原则在这个案件中的最终胜利。在为阿里巴巴公司高兴的同时,有些话也真是想一吐为快。

 

案件事实其实不复杂,丁佶生为阿里巴巴公司的员工,2013年4月19日上午向公司请假,称18日因严重颈椎病到医院看病,医生诊断建议休息两周,为此申请病休两周,当日公司同意。下午丁佶生即启程飞往巴西。后公司得知此情况,在丁佶生回国后与其多次沟通,但丁佶生拒绝就其病休期间的去向做出说明。阿里巴巴公司随后以丁佶生病休期间出国旅游、提供虚假信息欺骗公司、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丁佶生提出仲裁,请求撤销阿里巴巴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决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支持丁佶生的诉求,阿里巴巴公司不服提出诉讼,一审判决撤销阿里巴巴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决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二审维持原判。

 

这个案件终审判决做出之后,引发了一片哗然!我想很多人尤其是企业HR都不能理解和认同这样的结果,但从另一个角度来说,判决书查明的事实未必是案件的全貌,或许本案真的另有隐情。可是无论如何,本案仲裁裁决以及两审判决书中所据以支持丁佶生诉求的理由——也就是丁佶生本人的抗辩理由,实在是缺乏说服力。丁佶生的抗辩理由主要有两点:第一,病休证明是真实的,且他已经向公司履行了请假手续并获得公司的批准。第二,公司的规章制度并未对员工休病假的地点作出限制,因此他病休期间前往巴西没有违反公司规章制度。

 

阿里巴巴公司在收到二审判决后,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高院立案并提审,历经将近两年的审理,终于做出了再审判决,撤销原判决,确认阿里巴巴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再审判决认为:“虽然司法实践中倡导用人单位制定明确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但是不能苛求对劳动者的日常行为事无巨细地作出规制。对于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中没有具体涉及的情形,应当遵循民法基本原则加以理解适用,而诚实信用原则不但是劳动者应当恪守的社会公德,更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建立和履行劳动关系的基石。……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虽然未对劳动者休假地点作出限定,但劳动者休假期间的行为应当与其请假理由相符。”丁佶生在阿里巴巴公司向其了解情况时拒绝提供真实信息,法院审理过程中对于出国行程以及是否遵医嘱休息修养等问题予以回避,法院认为丁佶生的行为“违背诚信原则和企业规章制度,对用人单位的工作秩序和经营管理造成恶劣影响”,故公司以其严重违法企业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合法有效。

 

诚实信用原则是“帝王规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也是《劳动合同法》确立的五大原则之一,对于法律规定的劳动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具有补充、限制或修正的功能,司法实践中也被广泛运用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和裁判。可以说本案在法院援引诚实信用原则、禁止劳动者权利滥用、衡平劳资双方利益方面,不仅具有典型性,更有非常积极的价值导向作用。

 

这个案件之所以引发这么大的关注,除了阿里巴巴公司的因素外,更主要的在于这个案件触动到了很多用人单位的痛点,即劳动者源于各种目的利用法律规定的病假制度和解雇保护制度或长或短地泡病假。可以不夸张的说,现在几乎每个用人单位都会遇到这个难题,员工病假中的不诚实行为已经成为劳动者诚信缺失的“重灾区”,令用人单位苦不堪言。

 

每年我们都要帮助很多用人单位处理长期病假员工引发的劳动争议纠纷,见识了不少泡病假的手段,这里笔者概略地归纳一下病假纠纷案件中常见的不诚信行为表现及特点。


病假纠纷中常见的员工不诚信行为表现


1、没有患病和就诊事实,诊断证明虚假。

 

这种情况是彻底的“造假”,员工通常是自己伪造病假条(诊断证明)、通过网上或者其他途径购买病假条,比较容易查实。有一个非常典型和极端的案子,顺义区杨镇某公司从2016年起,有20多名员工经常请病假,到2017年三四月份就已经有三四十人请病假,而这些员工中大部分人并没有病,病假条大部分都是假的。这些员工一边请着病假,一边在其他单位从事第二职业。2017年5月,该公司24名员工因递交假病假条被顺义公安分局依法刑事拘留。经调查这些员工多是从网上以50元一张的价格买假的诊断证明。

 

比较复杂是,诊断证明部分真实、部分虚假,如医院公章真实、医生签名虚假;或者医生科室与员工所患疾病不符;或者医院公章、医生签名真实,但内容为员工自己填写等。笔者曾经代理过一个案件,员工在A医院看病,医生拒绝给开病假条,于是通过关系到B医院开出病假条,后经核实医生签名不真实。用人单位按严重违纪解除劳动合同,获得法院支持。

 

2、没有患病和就诊事实,诊断证明真实。

 

这种情况通常是员工通过关系开出诊断证明,或者通过一定途径购买到真实的诊断证明,由于其形式上的真实性,具有一定的欺骗性,由于诊断证明是真实的,很容易被用人单位忽略。同时,由于调查权的限制,即使用人单位有所怀疑也难以获得有效证明。

 

3、有患病和就诊事实,诊断证明涂改。

 

这种情况往往是员工在病休时间、诊断证明出具时间等处进行涂改,通过到就诊医院调查比较容易核实。曾经有一个案例,员工经口头请假8月25日病休,单位要求其上班后补交病假条,员工一直拖到9月底才补交。单位收到病假条后发现日期上有涂改痕迹,后经查实,员工9月25日去医院就诊,要求医生出具病假条,后自己将“9”涂改为“8”,提交给单位。

 

4、有就诊事实,诊断证明真实,但是否患病、病情严重程度存疑。

 

这种情况是病假纠纷案件中最难处理的,通常员工有非常完整和真实的就诊和检查记录,诊断证明也是真实的,虽然从疾病的种类、病假期限的合理性等方面存在很多疑点,但用人单位或者仲裁委、法院都无法认定劳动者提供了虚假诊断证明。阿里巴巴公司与丁佶生的案件即属于这种情况。


上述这些病假纠纷案件的特点


1、疾病种类。通常为抑郁症、头晕、焦虑、失眠、腰肌劳损、颈椎病、高血压、心脏病等,这些疾病的特点是没有非常客观清晰的医学指标、没有有效的治疗措施、没有即刻的生命危险,但确实影响正常工作,医生出具休息建议并无不当。

 

2、员工身份。从年龄和性别方面看,并没有明显的特点。只是女员工孕期以先兆流产、孕期严重不适等原因休病假的情况非常多,其中不乏有虚假。比如网络上有很多类似案例,女员工怀孕后请病假随家人出外旅游,被用人单位发现后以严重违纪解除劳动合同,当然对于此类情况确实存在不同的判决。不管员工的年龄、性别、岗位、合同期限如何,有一点是比较一致的,员工的法律知识尤其是对病假、医疗期保护方面的法律知识普遍比较了解。

 

3、用人单位病假福利好。经常发生病假纠纷的用人单位有两类,一类是国有企业,一类是福利制度比较好的外资企业和大型民企。

 

4、用人单位管理制度缺失或执行时比较宽松。有些用人单位没有专门的病假审批制度和流程,或者虽然有但不严格执行,导致员工钻了管理漏洞,比如我们前面提到的顺义那个员工集体病休的案例。


 结语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健康,减轻其生活中的困难,政务院1951年发布了《劳动保险条例》并在1953年修订,确立了员工患病、非因工负伤的疾病救济制度。《劳动法》第二十九条确立了医疗期解雇保护制度,1994年原劳动部制定发布了《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医疗期规定”)、《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办法》(“481号文”)等文件,明确了医疗期计算、医疗期满劳动关系处理、经济补偿金、劳动能力鉴定、医疗补助金等一系列具体问题,可以说这些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为患病员工在病休期限、待遇、解雇保护、解雇待遇等各方面提供了全方位的有利保护,为用人单位上了一道又一道的紧箍咒。法律法规的初衷当然是好的,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医疗期保护的现实却离立法的初衷越来越远了。其中原因之一,在于劳动者诚信的严重缺失以及一些案件判决诱发的连锁反应。

 

阿里巴巴公司与丁佶生病假纠纷案件的再审判决,纠正了原判决法律适用的不当,给那些意图利用法律倾斜保护、钻单位制度漏洞的劳动者发出了警示——诚信原则是劳动者必须遵守的社会公德!我们要为北京高院的法官们点赞!当然也为阿里巴巴公司的坚持喝彩,并不是所有的案件都可以不分是非地和解处理,比如“菜盆洗内裤”之类已经触及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和解对个案是实现了化解矛盾的小目标,但是于社会公共道德而言,其破坏力无法衡量。

 

祈愿阿里巴巴公司与丁佶生案这样的再审判决能够多一些!希望藉由此案能够推进劳动关系领域内诚信体系的重塑和构建。



附: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京民再6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北京阿里巴巴云计算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胡晓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涛,北京上泽广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怡,北京上泽广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丁佶生,男,住北京市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小峰,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北京阿里巴巴云计算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里巴巴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丁佶生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一中民终字第6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5年12月24日作出(2015)高民申字第03197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阿里巴巴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涛、马怡,被申请人丁佶生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小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阿里巴巴公司申请再审称,丁佶生虚构病假前往国外旅游,在公司调查期间故意隐瞒,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合法有效。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请求再审撤销原判,改判支持我方诉讼请求,确认我公司与丁佶生解除劳动合同合法有效,我公司无需继续履行与丁佶生的劳动合同。


丁佶生辩称,阿里巴巴公司解除与丁佶生的劳动合同依据的理由没有证据,丁佶生提供了真实病历诊断,履行了请假手续。公司的调查涉及个人隐私可以拒绝回答。公司仅凭怀疑认为丁佶生存在欺骗行为依据不足。原审判决认定阿里巴巴公司系非法解除劳动合同正确,适用法律准确,要求维持原终审判决。


阿里巴巴公司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1、确认阿里巴巴公司于2013年5月16日对丁佶生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决定合法有效,阿里巴巴公司无需继续履行双方签署的期限为2013年4月1日至2016年1月27日的劳动合同;2、诉讼费用由丁佶生负担。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丁佶生于2013年1月28日入职阿里巴巴(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后非因劳动者的原因用人单位主体变更阿里巴巴公司。2013年4月1日阿里巴巴公司与丁佶生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13年4月1日起至2016年1月27日止,合同中并未约定试用期。丁佶生在阿里巴巴公司的职位为资深经理,丁佶生称其月工资标准为36000元,阿里巴巴公司对丁佶生主张的工资总额无异议,但其表示丁佶生的工资由1000元的基本工资和35000元的浮动工资组成,丁佶生对阿里巴巴公司主张的工资构成不予认可。2013年4月19日丁佶生通过电子邮件向阿里巴巴公司请病假两周,阿里巴巴公司予以批准。丁佶生提交的诊断证明书、病历手册、医疗费单据记载,2013年4月18日丁佶生到北京按摩医院就诊,北京按摩医院诊断及建议为:颈椎病,建议休两周。阿里巴巴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


丁佶生于2013年4月19日前往巴西,2013年5月4日回国。2013年4月25日阿里巴巴公司曾以丁佶生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通知与丁佶生解除劳动合同。经丁佶生与阿里巴巴公司交涉后,阿里巴巴公司撤销了上述解除劳动合同决定。2013年5月16日阿里巴巴公司再次向丁佶生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主要内容为:您提出两周病假全休申请后当日即赴巴西出境旅游,属提供虚假申请信息并恶意欺骗公司,上述行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决定立即解除你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解除日期为2013年5月16日。此前公司曾向您送达”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已作废。为证明与丁佶生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阿里巴巴公司向法院提交了电子邮件、《阿里集团员工纪律制度》、《阿里巴巴集团商业行为准则》、谈话录音等证据予以证明。电子邮件是丁佶生向阿里巴巴公司请病假时发送,内容为:”老板,你好。最近两周一直受到头疼困扰,昨天去医院检查,发现颈椎问题严重,医生要求先全休两周,五一后根据复查情况有可能要住院治疗。”阿里巴巴公司主张按照丁佶生请病假时的描述,其病情十分严重,如此严重的病情根本不可能长途飞行,由此可见丁佶生提供了虚假信息。丁佶生对上述邮件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不认可阿里巴巴公司主张的证据的证明目的。《阿里集团员工纪律制度》中第1.13条规定:对公司要求提供的个人重要信息有意虚报、欺骗、隐瞒,例如教育背景、个人信息、培训与工作经历、入职体检信息、资质资格信息等,公司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阿里巴巴集团商业行为准则》中规定:员工必须按阿里巴巴集团的要求来履行作为员工的职责,遵守上级主管的合理的指挥及与阿里巴巴集团签订的雇佣协议。员工故意违反上述义务的公司可予以解雇。阿里巴巴公司称丁佶生回国后公司就其出国事宜进行了询问,丁佶生表示其并未出国,其上述行为属于不服从公司合理的指挥、故意隐瞒重要信息。丁佶生对上述规章制度的真实性无异议,其表示阿里巴巴公司一直要求其承认是去巴西旅游,其从来没有否认出国休养的事实,只是不认可是出国旅游。谈话录音是2013年5月16日阿里巴巴公司的几位工作人员与丁佶生交谈时录制,谈话中阿里巴巴公司反复追问丁佶生休病假时是在北京还是在巴西,丁佶生强调其是在休病假,至于在哪儿休病假与今天谈话的主题无关,公司如果采取这种谈话方式而且还录音,就不是善意的了,其什么也不回答了。丁佶生对上述录音的真实性无异议,其表示谈话当日其是要与阿里巴巴公司沟通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后续事宜,没想到公司又采用诱导的方式和其讨论休病假的事情,其认为公司不是善意的,就没有正面答复。谈话结束后,阿里巴巴公司就拿出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让其签字。


阿里巴巴公司就丁佶生已在其他单位任职的主张向法院提交了网页截屏图、视频资料予以证明,上述证据显示丁佶生在2013年7月参加了天津卫视主办的求职类娱乐节目”非你莫属”,并且应聘成功。丁佶生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其表示其参加的是一档娱乐节目,整个节目的过程和结果都是为了满足收视率的需求,其实际上并没有入职节目中的招聘单位。阿里巴巴公司就丁佶生已经入职新单位的主张,未向法院提交其他证据予以证明。在本案审理过程中,阿里巴巴公司未向法院举证证明其规章制度中有对员工病休期间休假地点的限制性规定。


丁佶生以要求撤销阿里巴巴公司对其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决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仲裁委员会裁决如下:阿里巴巴公司于2013年5月16日对丁佶生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决定不能成立,双方应继续履行所签订期限为2013年4月1日至2016年1月27日的劳动合同。阿里巴巴公司不服仲裁裁决,提起诉讼。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0日作出(2013)海民初字第26371号民事判决:撤销阿里巴巴公司于2013年5月16日对丁佶生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决定,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阿里巴巴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其诉讼请求。丁佶生同意一审判决。


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因患病需要休息,应以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及休假证明为依据。本案中,丁佶生提交了医院出具的的诊断证明书、病历手册、医疗费单据及病休两周的证明等证据材料,在阿里巴巴公司未提供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法院可以认定丁佶生就诊情况属实。阿里巴巴公司主张丁佶生在休病假期间长途飞行前往巴西,表明丁佶生所谓的病情并未达到需要全休的程度,属于阿里巴巴公司的主观判断,丁佶生的病情是否需要全休显然应当以医疗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为准。阿里巴巴公司的规章制度中并没有对员工休病假期间的休假地点作出限制性规定,同时法律也对此无限制性规定,这意味着丁佶生在休病假期间前往巴西这一行为本身并没有规章制度及法律上的约束。故阿里巴巴公司以丁佶生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为由决定与丁佶生解除劳动合同,缺乏法律依据,上述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应予撤销,双方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阿里巴巴公司所述丁佶生与其他用人单位已经建立了新的劳动关系的主张,因未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法院不予采信。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6日作出(2015)一中民终字第650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再审中,阿里巴巴公司和丁佶生就本案相关事实均未提交新的证据。


再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上述事实,有京海劳仲字(2013)第6557号裁决书、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丁佶生申请病假的电子邮件、《阿里集团员工纪律制度》、《阿里巴巴集团商业行为准则》、谈话录音、诊断证明书、病历手册、医疗费单据、网页截屏图、视频资料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再审认为,依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前提条件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法律上的平等和相互尊重。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有悖相互尊重和信任,导致劳动合同失去继续履行的基础,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虽然司法实践中倡导用人单位制定明确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但是不能苛求对劳动者的日常行为事无巨细地作出规制。对于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中没有具体涉及的情形,应当遵循民法基本原则加以理解适用,而诚实信用原则不但是劳动者应当恪守的社会公德,更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建立和履行劳动关系的基石。本案中,丁佶生于2013年4月18日前往医院就诊,19日就以自己患有严重颈椎病,医生建议休息为由,向阿里巴巴公司请病假两周,并于当日启程前往巴西。丁佶生回国后,阿里巴巴公司的工作人员与其谈话时,丁佶生回避休假地点,仅强调事先已请假,且以公司规章制度没有对员工的休假地点作出限制为由辩解。本院再审庭审中,丁佶生对于前往巴西期间的行程及是否遵医嘱接受适当的治疗或疗养等问题均予以回避。根据上述事实,本院再审认为,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虽然未对劳动者休假地点作出限定,但是劳动者休假期间的行为应当与其请假事由相符。按照一般生活常识判断,阿里巴巴公司有理由质疑丁佶生请病假的目的并非休养或治疗,丁佶生在阿里巴巴公司向其了解情况时拒绝提供真实信息,违背诚信原则和企业规章制度,对用人单位的工作秩序和经营管理造成恶劣影响,故阿里巴巴公司以丁佶生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为由决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阿里巴巴公司的再审申请理由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有误,本院再审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一中民终字第650号民事判决及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3)海民初字第26371号民事判决;


二、确认北京阿里巴巴云计算技术有限公司与丁佶生之间的劳动合同于2013年5月16日解除。


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丁佶生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丁佶生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李 晓

审判员 张 峰

审判员 赵英波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 瑶

苏文蔚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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