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病假、年休假中的误区 讲唐 | 专业视角 实务分享 来自启盛讲唐 00:00 09:52 启盛讲唐 爱生活,爱劳动,大家好,我是唐启盛,欢迎收听,启盛讲唐。本期,我们聊聊关于事假、病假、年休假中的误区与典型争议。在这里向大家推荐李正、杨文君法官发表在北京法院网上的一篇文章——攻略有风险请假需谨慎
第1个案例是关于事假的
某天,公司员工小王以妻子受伤需要照顾为由,在端午节放假前夕,向单位申请事假三天,公司予以批准。小王把三天事假和端午节休假连起来,在家大休一个星期。后来,公司同事偶然见到小王的妻子,她并无受伤的情况,便向小王的领导反映此事。领导找小王核实情况,小王承认了其编造事假理由获取休假的事情。 公司的规章制度规定,编造理由获取事假,经核实的,请休事假属于旷工,旷工三天及以上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于是公司据此对小王作辞退处理。小王收到处理决定后,认为公司处罚过于严重,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本案经过一裁两审,结果都是认定公司系合法解除劳动合同,驳回了小王的诉讼请求。
对于本案,法官认为,劳动法律法规并未对事假作出明确规定,通常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合乎劳动法相关规定的前提下,通过劳动合同或者规章制度进行约定。而事假,顾名思义,是在正常的劳动时间内因“事”而假,对企业而言,虽然事假期间,无需支付劳动报酬,但毕竟事假也会影响正常工作的运行,因此事假必须“事”出有因,并需要得到企业的批准。
而本案中,小王编造妻子受伤需要照顾的理由,获取单位的事假批准,请事假的实际原因与向单位申请的请假原因并不相符,属于弄虚作假,导致公司陷入错误的意识,最终出于人道主义考虑批准了事假。故小王的休假虽得到了批准,但编造事由获取事假批准的行为,明显失当,在公司据以作出处分决定的规章制度已经向小王公示送达的前提下。公司以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小王的劳动合同并无不当。所以事假,要事出有因,不得挪作他用。
下面我们看案例2:
五一节前夕,小张想出国旅游,但因为假期太短难以成行,后来他灵机一动,向公司提交了虚假的诊断证明。公司因此批准了小张的病假。小张利用病休一周的时间和五一小长假,与女友出国旅游。然而休假结束之后,小张却等来了一纸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原来公司人事找医院进行了核实,医院表示根本没有出具过小张那种样式的诊断证明。公司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与小张解除了劳动合同。
小张不服并申请仲裁,仲裁委认为小张履行了正常的请病假手续,故判令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公司对此裁决结果不服并诉至法院,申请法院至医院进行调查,经调查,小张并未至该医院进行任何诊疗行为,病假条系伪造。法院因此认定公司属于合法解除。
我们都知道:员工病假期间,公司是要支付病假工资的。在北京,根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在病休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病假工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病假工资及病休假,是用人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员工设置的保障其基本生活水平的制度,带有抚恤与人道主义的性质。在上述案件中,小张的行为明显属于利用伪造的病假条,骗取公司病休假及病假工资的情形,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因此解除劳动合同合法合理。
最后,看第三个案例:
小李以其享受每年5天带薪年休假为由,于清明节假期结束后以向公司打电话、发邮件的方式要求休年假,以延长休假时间。单位接到电话后,向其告知因单位的工作统筹安排,所以不能批准。小李认为休年假是自己的合法权利,于是在未获批准的情况下擅自未到岗工作,自行放假5天。后公司以小李旷工五天、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与小李解除劳动合同。小李不服并诉至法院。
那么员工休年休假,单位有没有决定权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保障劳动者的休假权利,但同时规定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因此,休年假仍然需要经过单位审批。上述案例中,小李在单位明确告知因工作安排不能批准休假的情况下,擅自休假,构成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因此解除劳动合同并不违法。
好,以上是本期,启盛讲唐的全部内容,爱生活,爱劳动,我是唐启盛。下期,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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