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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发高烧,妈妈请假被拒!咋办?

 Yang马 2019-01-27

近日,网上一篇关于“9个月大的孩子发烧42度,妈妈向单位请事假遭到主管拒绝,要按旷工处理”的哺乳期女性“维权”贴引发了大家的热议。

当事人小王因9个月大的孩子发烧向单位请了一天事假获批,但小王第二天仍需请事假时,未获得单位批准,单位要求小王按时上班。小王认为,自己有事才请事假,单位可以扣钱,但孩子发烧请事假实属无奈,不是旷工。单位虽然对请假、旷工都有规定,但哺乳期妇女有特别保护,她应当得到特别照顾。


小王请假维权一事被报道后,网友们展开了热议。有网友谴责公司不近人情,也有人认为制度就是制度,不能对公司道德绑架。还有网友理解职场妈妈的无奈,觉得职场对女性要求更高,更苛刻。那么小王的事假究竟应不应当得到批准?事假和旷工到底有什么区别?“三期”妇女的特别保护有哪些?“今天,我们为您一一解答。


一、事假、旷工的相关规定

事假和旷工都属于单位规章制度的范畴。我国劳动法律法规对单位规章制度的制定有相应的规定,如规定涉及劳动者重大权益的事项需经民主讨论,听取工会意见,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需公示或告知劳动者等。因此,事假的请假程序、什么情况下算旷工等内容,单位和员工均需按照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办理。实践中,用人单位基本都规定除非突发事件,否则员工均需先请假后休假。


事假和旷工虽都由单位规章制度规定,但带来的后果却不一样。

请事假的后果:1、扣发工资:一般来说,单位对员工请事假期间的工资标准均有规定,有的单位规定发基本工资,有的单位规定不发事假期间工资,有的单位对员工在年度内的事假累计天数有规定,还有的单位规定超过规定天数的事假记为旷工。2、关系到年休假:请事假天数的还与年休假相关,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规定,如存在“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情形,职工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3、被记为旷工。如果员工的事假未获批准又不去上班的,会被记为旷工。

旷工的后果:单位规章制度均规定将达到规定天数的旷工作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形,这将导致员工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且得不到经济补偿。


二、“三期”妇女的特别保护规定

所谓“三期”是指孕期、产期、哺乳期。我国《女职工劳动保特别护规定》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据此,如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期满而孕期、产期、哺乳期未满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应当顺延至孕期、产期、哺乳期期满。 


实践中,许多女职工对该条规定有错误认识,认为这是“三期”女职工的“尚方宝剑”、“三期”女职工拥有不被辞退的绝对豁免权。这种认识是错误的,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三期”女职工如存在“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情形”等情节时,用人单位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这样,我们也就能理解,帖子中的宝妈小王坚持认为自己只是请事假不是旷工,因为她虽在哺乳期,但旷工仍可能会导致她被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三、请假要注意哪些?

对于很多上班族来说,工作中都可能会碰到请假的问题,有时因为身体不适,或者临时有事,或者只是心情不太好,想给自己请一个假。我们在请假的时候要注意下列问题:

1、单位规章制度中关于请假的相关规定;

2、按照单位的请假流程办理请假手续;

3、如请假期间被扣工资的,要注意工资的扣款计算明细,防止用人单位多扣工资;

4、无论用何种方式请假,都要保留好请假的相关证据,防止用人单位以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5、如发生用人单位侵犯劳动权益事项,劳动者可通过劳动监察、劳动仲裁等方式维权。 


调查显示,虽然现在放开了二胎政策,可是照料压力、养育成本、女性的职业发展、追求生活质量等因素使女性生育意愿和生育行为受到的约束增强。同时一些用人单位担心女性生育二孩提高用人成本,就业歧视问题也有所显现。因此作为职场女性的“二胎”妈妈将回面临更多挑战。

今年《个人所得税法》已将子女教育和赡养老人等事项列入减免个人所得税的范围,相信通过健全完善生育保障政策,减轻二孩母亲育儿的经济和时间成本,利用税收优惠等措施降低用人单位用工成本,减少因此而产生的对生育妇女的就业歧视,职场女性就能更坦然面对生育“二胎”的选择题。 


【法律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二、《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 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 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 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 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 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三、《女职工劳动保特别护规定》

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第六条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第九条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本文作者:《高爽说法》律师帮忙团成员:江苏兆邦律师事务所马红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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