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院规则
规则二十九 拒绝回答的方式
第一条 拒绝回答。如果一方当事人或证人拒绝回答在口头检查中的任何问题,检查将就另外的其想回答的问题进行。对方当事人可要求法院命令其回答,该程序与证人或一方当事人拒绝回答质询的程序相同。
如果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得到法院的同意,法院将要求拒绝回答问题或质询的一方当事人或证人回答问题,法院还将要求拒绝回答问题或质询的一方当事人、证人或建议其拒绝回答的律师赔偿对方当事人合理费用。 如果法院未采纳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法院将要求对方当事人或建议其递交申请律师赔偿拒绝回答一方当事人、证人合理的费用。 第二条 藐视法院。如果在接到法院指定做出宣誓书的地点后,一方当事人或其他证人拒绝发誓或拒绝回答任何问题,这种拒绝将视为对法庭的藐视。 第三条 其他后果。如果一方当事人拒绝遵守本规则第一条要求的回答指定的问题或规则二十七的规定,法院将作出下列命令: (一) 当被问的问题涉及事实或对实物和土地的描述或对一方当事人的身体或精神状况或法律文书的内容或其他跟诉讼有密切关系的问题,法院应命令其回答。 (二) 命令拒绝允许不回答的当事人提出指定的文件或身体状况的证据。 (三) 驳回起诉。 (四) 除身体或精神状况的检査外,法院可命令逮捕该当事人。 第四条 拒绝承认的费用。如果一方当事人在按规则二十六的规定被送达要求其承认文件的真实性或事实的真相的文书,该当事人做否定回答,但后来被证实是真实的时,另一方当事人可请求法院要求对方当事人支付由此产生的合理的费用,包括其律师的费用。 第五条 未能出席或送达回答的当事人。如果一方当事人在被送达合适的通知后,自愿不出席做出宣誓书的程序,或未能按规则二十五的规定送达答复,法院可驳回诉讼申请。
第六条 对菲律宾共和国的费用。菲律宾共和国无需缴纳案件费用和律师费用。
规则三十 审 理 第一条 审理的通知。法院将在开庭审理前至少五天通知当事人开庭的时间和地点。 第二条 延期审理。法院可以延期审理案件,除非有最高法院的书面允许,法院无权每次把审判延期长于一个月,并且延期一共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三条 申请因缺乏证据而延期审理的必要条件。因缺乏证据而延期审理的申请的前提是一份证明书。 第四条 因当事人或代理人生病而延期审理的必要条件。因当事人或代理人生病而延期审理的申请的前提是一份证明必须出庭的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生病的证明书。 第五条 审理的命令。按照法庭规则三十一第二条的规定,除非法院有特殊理由,法院的审判应局限于在审理前会议的命令中所涉及的问题,并且按下列顺序进行: (一) 原告出示支持其诉讼请求的证据。 (二) 被告出示支持其辩护的证据、反诉请求、第三人出示其诉讼请求。 (三) 如果有第三方被告,出示支持其辩护的证据、交叉请求、第四人出示其诉讼请求。 (四) 如果有第四方,应出示支持其请求的证据。 (五) 已经提出反诉或交叉诉的当事人,可以在法院允许下出示支持其请求的证据。 (六) 当事人各方可各自出示辩驳他方控诉的证据。 (七) 当事人可向法庭出示对方当事人已承认的证据作为断案依据。 (八) 如果几个被告或第三方被告有分别的辩护理由,法院将决定是否由其出示相关证据。 第六条 对事实已达成一致的陈述。 当事人双方就案件事实的某些问题达成书面一致的,直接将书面文件递交法庭,不需要出示证据。法院仅审理那些递交法庭的有争议的事实。 第七条 判决。在审讯或审理的过程中,任何法官做出的对案件、当事人、证人或代理人的陈述,应记录在案。 第八条 中止审理。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中止审理。 第九条 收到证据的判决。法院的法官应亲I'-l接收当事人的证据。
规则三十一 合并诉讼
第一条 合并诉讼。当所涉及的共同的法律或事实问题几宗诉讼未判决时,法院可合令上述问题合并成一个诉讼。合并诉讼可避免诉讼资源的浪费,节省费用。
第二条 分别审理。法院为方便和避免损害权利,可命令分别审理案件。
规则三十二 委员会委员的审理 第一条 同意。经双方当事人书面同意,法院可命令案件由当事人一致同意或法院指定的委员来审理。本规定中的委员指的是裁判员、审计员、和检查人。
第二条 应申请的命令。 如果当事人未达成一致,法院可依职权把下列案件交由委员审理: (一) 需要较长时间的检查的案件; (二) 判决或命令需要执行的案件; (三) 对实施有争议的案件。
第三条 委员的权力。 案件决定交由委员审理时,法院的书记员应备份命令的复印件。命令应具体指明或限制委员的权力,指示其报告特定事项,制定开始和结束审理的时间,递交审理报告的时间。在遵守法院命令中的各项规定的前提下,委员有行使其规范程序和依法审理权力,并遵守其应遵守的义务。 第四条 委员的誓言。在履行其职责前,委员应发誓忠诚、正直地履行职务。 第五条 委员审理的程序。在接到审理案件的命令后,委员应在十日内设定第一次当事人或其代理人会议的事件和地点,并通知当事人或其代理人。
第六条 未能出席的当事人。 如果一方当事人未能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出庭,委员应延期开始审理,并通知未到的当事人或其代理人。
第七条 证人的拒绝。 如果证人拒绝遵守委员发出的传讯证人的传票或不愿提供证据,其行为将被视为藐视任命委员审理的法庭。
第八条 委员应避免延迟。 以合意的谨慎进行审理是委员的义务,当事人可向法院要求发布命令,要求委员递交报告。 第九条 委员的报告。 在审理和审讯结束后,委员应向法院递交指定的审理事项的书面报告,指出审理的事实发现和法律结果。 第十条 通知当事人递交报告事宜。 在递交报告后,法院的书记员应通知当事人。当事人有权在十日内对报告提出反对。 第十一条 对报告的听审。 在上条规定的十天期限后,报告应开始听审。听审后法院将发布采用修改或驳回报告的命令,或要求当事人提供更多的证据。 第十二条 发现的约定。 当事人约定委员对事实的审理是最终审理时,只有法律问题才被考虑。 第十三条 委员的补偿。法院允许委员有合理的补偿,由败诉方支付。
规则三十三 对证据的异议
在原告出示完其证据后,被告可请求法院基于原告无权清求救济而不采纳其证据。如果其申请被否定,被告有权出示证据。如果法院支持其中请,其应视为放弃出示证据的权利。
规则三十四 对诉讼请求的判决
对诉讼请求的判决,当答辩书没有说服力或承认对方当事人的指控,法院可以应当事人的申请对案件进行判决。然而在判决婚姻无效或合法分居时,在诉状中被指控的事实应重新审核。
规则三十五 简易审判 第一条 简易审判的申请人。 想恢复诉讼请求反诉或混合诉,或得到宣告性救济的一方当事人,可向法院申请建议审判。
第二条 简易审判的被告。 简易审判中的被告方,可在任何时间,向法院递交证明书、宣誓书。
第三条 简易审判的申请。 一方当事人在法院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后,可递交书面文件请求法院简易审判: 要求简易审判的申请书应在开庭审理前至少十天递交法院。对方当事人可在开庭审理前至少三天递交反对简易审判的书面文件。
第四条 简易审判的程序。 法院在简易审判时,只需检查呈送到法庭的诉讼请求和证据,并通过询问律师确定哪些证据无实质性争议,哪些证据有实质性争议。法庭只就有实质性争议的问题进行审判。 第五条 证明书。 (略) 第六条 对恶意递交文件的惩罚。 如果依照本法规则恶意提交证据或文件,或出于拖延时间的目的提交证据或文件,法院将命令违反规则的一方当事人或律师赔偿因其行为给对方当事人造成的损失,包括对方当事人律师的费用。庭审结束以后,法院可能判决违反规则的一方当事人或律师藐视法庭罪。
(原载:《华侨华人菲律宾生活指南》由马尼拉华助中心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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