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病的无劳动能力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前一直未参加工作,现因交通事故致残,侵权人应否赔偿残疾赔偿金 【分歧意见1】 对于该问题,目前审判实践中主要有两种处理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残疾赔偿金是对因残疾而导致的收入减少或者生活来源丧失给予的财产损害性质的赔偿,并包括对赔偿权利人遭受精神损害给予的精神抚慰性质的赔偿。因患有精神疾病的无劳动能力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前并无收入,亦无所谓精神损害,故侵权人无需给付残疾赔偿金。 【分歧意见2】 第二种意见认为,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受伤害已经遭受了严重的肢体痛苦,且人的生命价值并无本质上的区别。《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对残疾赔偿金的赔偿并没有规定例外的情形。 因此,残疾赔偿金的计算与受害人在交通事故前是否具有劳动能力并无必然联系,如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受伤构成伤残等级的,对残疾赔偿金部分仍应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 《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研究组认为,第二种意见是正确的。 (出处: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主编的《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4年第2期 ,总第58辑,第241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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