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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子女方可依离婚协议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请求支付违约金——张X沂诉于X文夫妻财产约定纠纷案

 贾律师 2017-08-09

【中  码】婚姻家庭法学·离婚制度·离婚效力·离婚协议效力·有效 (l040403024)

【关 词】民事 夫妻财产约定 离婚协议 合同性质 违约责任 法律约束力

 合同义务 未成年子女 经济负担 生活保障 违约金 实际损失 经济状况 消费水平 违约金标准

【学科课程】婚姻家庭法学

【知 点】离婚协议 抚养费 违约责任 违约金

【教学目标】掌握离婚协议约定子女抚养违约金条款的约束力,明确违约金的支付标准。

【裁判机关】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程序类型】民事一审

【案例效力】★★★☆☆ 被《人民法院报》2014529日刊载

 

【案例信息】

    夫妻财产约定纠纷

     (2013)秦民初字第2025

判决日期20131001

       X

       X

 

 

【争议焦点】

双方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一方应按月支付抚养费,逾期支付抚养费时应承担违约责任,该约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一方逾期支付抚养费时,应否支付违约金。当实际损失难以确定时,可否按照双方经济状况确定违约金额。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X一次性给付原告X违约金五千元。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要旨】

1.双方当事人在离婚时签订离婚协议,约定:一方按月支付抚养费以及逾期不支付抚养费应承担违约责任。因离婚协议在性质上属于合同,受合同法调整,据此双方对于违约责任的约定具有法律约束力。同时,如果负有支付抚养费义务的一方长期不履行义务,将加重另一方的经济负担,进而使未成年子女的生活无法得到保障。综合上述两方面,在具有支付抚养费义务的一方逾期未支付抚养费时,对方有权要求其支付违约金。

2.离婚后,负有支付抚养费义务的一方未能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支付抚养费的,应当依据离婚协议的内容向对方承担支付违约金的违约责任。由于违约责任系为弥补守约方因对方违约而遭受的损失,因此违约金支付标准应依据守约方的实际损失确定。又因违约方拖欠抚养费行为造成的实际损失往往难以确认,故应依据离婚协议约定的抚养费标准及双方经济状况、当地消费水平等因素对违约金标准加以调整。

【法理评析】

1.根据我国相关条例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内陆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本人的结婚证;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由此可知,离婚协议书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自愿离婚的基础上,就子女抚养权、财产、债务等事宜经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予以记录的协议书。虽然婚姻关系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在性质上存在区别,但离婚协议实质是对婚姻关系解除后双方权利义务的确定。合同本质在于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而离婚协议与合同并无本质区别,因此可以认定离婚协议具有合同性质。根据上述分析,离婚双方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对于违约责任和违约金作出的约定,应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在签订离婚协议后,一方若未依协议约定履行义务,另一方有权依据《合同法》的规定,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此外,虽然离婚后抚养费的支付对象为婚生子女,而非离婚后与子女共同居住的抚养人,但是作为与子女共同生活的抚养人,在另一方不给付抚养费时会因独自抚养子女而承担较大的经济负担,最终会使子女的生活水平下降。因此,在有义务支付抚养费的一方不依约履行支付义务时,另一方有权主张对方违约,以此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

夫妻双方在离婚时签订了离婚协议,约定双方婚生子女由一方抚养,另一方按月支付抚养费,若逾期不支付抚养费则承担违约责任。因离婚协议属于合同的一种,受《合同法》调整,故在负有支付抚养费义务的一方未依据离婚协议约定支付抚养费时,另一方有权主张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同时,违约方长期不履行支付抚养费义务的行为,加重了另一方抚养子女的负担,甚至会导致子女生活质量无法得到保障。综上,应以承担违约金的经济制裁方式,促使违约方按时给付抚养费,以达到保护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的效果。

2.违约责任的设立目的系督促当事人履行义务,弥补守约方因对方违约遭受的损失。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据此,违约金的支付标准并非必须严格遵照合同约定确定,而应结合守约方实际损失予以确认。在守约方实际损失无法确认时,应结合具体情况依据公平原则予以确定。

夫妻双方离婚时签订离婚协议,并约定在一方逾期不支付抚养费时应支付二倍抚养费的违约金。由于负有支付抚养费义务一方不履行支付义务仅可能导致对方先行垫付子女的日常开销,而不会实质影响子女的正常生活,因此负有支付抚养费义务一方拖欠抚养费的行为一般不会使对方遭受较大经济损失。在此情况下,应依据双方协议约定的抚养费金额,结合夫妻双方的经济状况、双方子女生活地的消费水平,以及违约方在支付违约金的同时亦要支付抚养费的情形,对违约方支付违约金的数额予以调整。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 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国务院2007年《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 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

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

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二条 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法律文书】

民事起诉状 民事答辩状 律师代理意见书 民事一审判决书

【思考题和试题】

1.简述离婚协议无效的情形。

2.离婚协议中抚养费的约定应否适用《合同法》的规定。

3.当离婚协议中约定的违约情形出现时,应按照何种标准确定违约金额。

【裁判文书原文】 (如使用请核对裁判文书原件内容)

《民事判决书》

原告:X

委托代理人:王煜卓,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小龙,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

原告X与被告X抚养费纠纷一案,原告X20137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小娣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8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的委托代理人王煜卓、朱小龙,被告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X诉称,2009828日,原告与被告登记结婚,20104月生一女儿,201212月双方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女儿由X抚养,被告每月15日支付抚养费2000元。但被告未按照离婚协议书的约定按时支付抚养费,自20131月起至今累计拖欠10000元。原告认为离婚协议系双方自愿签订,不违反法律规定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协议合法有效,被告应依约履行义务。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现原告依法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支付违约金2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X辩称,对于抚养费,被告并不是故意不支付。原告从离婚时起即不履行各项义务,没有按时让被告行使探视权,也没有按协议约定履行其协助被告对房屋进行过户的相关义务,且在离婚协议中所留的银行账号也是错误的,所以才导致被告没有支付抚养费用,但违约责任在于原告而不在被告。被告不同意支付违约金,且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也不公平。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21210日在民政部门办理协议离婚手续,并签订离婚协议一份。离婚协议中关于子女抚养及探视约定为:双方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应于每月15日向原告名下的中国建设银行卡支付抚养费2000元;在不影响原告学习、生活的情况下,被告每月可以前往原告处所探视孩子两次;被告不按时按照本协议规定支付孩子抚养费,应当承担相当于该费用2倍的违约金。

自原、被告离婚之日起,双方婚生女即由原告抚养,被告在离婚当月以现金方式支付抚养费2000元,之后未再支付抚养费用。另原、被告因探视孩子问题曾发生纠纷。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离婚协议书、离婚证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离婚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行性和禁止性规定,故双方所签订的协议属合法有效。被告应按离婚协议约定履行相应的给付抚养费的法定义务。原、被告在离婚协议中对于抚养费给付及违约责任作出明确约定,现被告迟延给付抚养费用,已构成双方所约定的违约情形,理由承担违约责任,故本院对原告的违约金请求予以支持。但被告未及时给付,对原告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有限,而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原告的损失,根据公平合理的基本原则,结合当地经济状况及被告经济条件,应对违约金酌情予以降低,判由被告承担5000元为宜。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X违约金5000元。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X负担(此款已由原告X向本院预交,被告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其应负担的款项直接给付原告X)。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两份,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鼓楼支行;账号:0334010590400012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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