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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燃警示】北京市蓟门桥中压燃气管线泄漏事故调查报告

 CBYQ 2017-08-11

  2016年6月3日3时20分左右,北京市地质工程勘察院在海淀区蓟门桥东南辅路使用DPP100型汽车钻,进行2S12号孔位钻探时,将位于地下的DN600中压燃气管线钻破,导致天然气泄漏。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影响周边约1.2万户居民供气。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工程基本情况

  北京地铁12号线工程由投资建设。2014年7月11日,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与北京市地质工程勘察院签定了合同,将北京地铁12号线工程勘察02合同段(勘察范围为大钟寺站(含)至三元桥站前(不含)8站9区间)的初步勘察、详细勘察、初步调查、详细调查(含沿线建(构)筑物调查、管线调查)等相关工作发包给北京市地质工程勘察院。2016年5月16日和5月19日,该工程分别取得市公安交管部门发放的《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海淀支队准予/延续/变更影响交通安全的占道施工许可证》(允许占用时间为2016年5月20日至2016年6月18日)和市路政部门发放的《北京市挖掘城市道路核准证书》(有效期自2016年5月20日至2016年6月18日)。

  (二)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1.该工程的建设单位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轨道建设公司),为国有独资企业,成立于2002年12月25日,法定代表人吴宏建,注册地位于北京市西城区百万庄大街甲2号,注册资本1.43亿元。

  轨道建设公司在与地质勘察院签订的合同中,将北京地铁12号线工程,从大钟寺站(含)至三元桥站前(不含)8站9区间内的沿线建(构)筑物调查、管线调查发包给地质勘察院承揽。2014年7月2日,轨道建设公司为地质勘察院出具了介绍信,并要求地质勘察院在勘察期间与工程沿线的构筑物、管线的相关产权单位进行沟通。

  2.该工程的勘查设计单位北京市地质工程勘察院(以下简称地质勘察院),为全民所有制企业,成立于1989年6月27日,法定代表人张勇,注册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八里庄北洼路90号,注册资本3000万元。具有工程勘察综合类甲级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事故现场基本情况

  经勘验,现场用于钻探的2S12孔位位于蓟门桥东南侧北三环中路西向东辅路最内侧车道内,距离北三环中路46号院北门西侧21米。其实际坐标为:X=311122.5324,Y=499974.3931,距其图纸所在坐标(X=311122.457,Y=499975.320)向西偏移约90厘米。被破坏的燃气管线为DN600中压燃气管线,位于现场确定的2S12孔位下方,南北向横穿北三环路,埋深约1.8米,管顶距路面约1.2米,该段燃气管线铺设于保护沟内,上方有20厘米厚的混凝土盖板覆盖保护。被破坏位置位于管道上方,呈月牙状,长约12厘米,宽约2厘米。事故现场停放有一台DPP100型汽车钻,钻头直径为120毫米。


  二、事故经过及抢险救援情况

  (一)事故经过

  地质勘察院承揽该项目后,分别从中铁第五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取得了大钟寺至三元桥1:500的总平面图,其中包含地形、地下综合管线及地铁结构设计等内容;从北京市鼎新新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取得了市政燃气管网图,图纸上注明:“图纸资料仅供参考,现场地物地貌变化施工前与燃气管线属地管理单位进行确认,施工注意管线位置及埋深。”。上述图纸中均未载明事故中被破坏的DN600中压燃气管线情况。

  地质勘察院在上述图纸的基础上,未与燃气集团及燃气主管部门进行接洽,核实勘察边界内的燃气管线情况,仅通过查阅城建资料、现场调查、物探复核等手段,对勘察边界内的地下管线进行了调查定位,但调查定位过程中未能发现事故中被破坏的DN600中压燃气管线。2015年1月,在未经燃气集团复核的情况下,地质勘察院依据勘察结果绘制了综合管线调查成果图。 2016年5月,地质勘察院该项目工程师江贤锋、技术负责人李春荣依据未标注事故燃气管线的综合管线调查成果图、地铁设计图和《城市轨道交通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307-2012),绘制了钻孔平面位置图,并编写了勘察大纲。

  2016年6月3日零时许,地质勘察院在蓟门桥南侧,依据勘察大纲和综合管线调查成果图、钻孔平面位置图,开始组织实施勘察点位钻探作业。技术员孙超依据钻孔平面位置图提供的坐标,在现场施划了2S12孔位后,按照作业规程要求,利用RD8000频域电磁管线探测仪,对2S12孔位下方地下管线情况进行了实地探测,发现依据坐标确定的2S12孔位下方有管线,需要移位避让。因钻孔平面位置图显示,该孔位东侧2.5米有电力管沟,南侧3.6米有热力管沟,北侧为北三环隔离带且有地下管线。孙超依据现场实际孔位可在2米范围内移动的规定,经江贤锋同意,将2S12孔位向西移动约90厘米,并利用RD8000频域电磁管线探测仪对孔位下方的地下管线情况进行了探测。因RD8000频域电磁管线探测仪主要用于探测金属管线,其原理为发射机无差别对地下金属物产生一次场信号,通过接收反馈信号确定地下金属管线情况,因此极易受到干扰。孙超只探测到该孔位东侧约1米处有一条埋深约0.6米,东北-西南走向,直径50毫米的金属管线;北侧约0.4米处有一条埋深约0.6米,东西走向,直径50毫米的金属管线。因受上述两条金属管线干扰,探测仪未接收到位于孔位下方约1.2米的DN600中压燃气管线的反馈信号。孙超据此认定向西移动约90厘米后的2S12孔位下方无地下管线,并最终确定了2S12孔的现场位置。

  3时20分左右,地质勘察院的施工人员,未与燃气集团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未经燃气集团确认,在移动后的2S12孔位处,使用DPP100型汽车钻开始钻探作业。汽车钻钻透路基后,由于路基下方的岩土密实度较高,不便于人工探孔,于是施工人员继续使用汽车钻作业,当钻探深度达到1.2米时,现场人员闻到有浓烈燃气味道溢出,立即停止作业,并拨打了96777报警电话。

  (二)抢险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现场立即成立由海淀区政府和北京市燃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燃气集团)组成的事故抢险指挥部。市、区政府相关领导,市应急、安监、市政市容等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赶赴现场指挥事故抢险和救援工作。经燃气集团急修人员现场检测,泄漏点及周边部分管井内燃气浓度达到爆燃极限。为防止发生次生灾害事故,事故抢险指挥部立即组织疏散了周边192户约500余名居民,同时,协调交管部门封闭了部分道路,并加派人员对现场实施保护。6月3日9时许,现场抢险人员发现泄漏点,10时05分左右,泄漏点抢修完毕,燃气供应和道路交通恢复正常。


  三、事故的原因和性质

  事故调查组依法通过对事故现场勘验调查,查阅相关资料,对事故目击者、涉及的相关人员进行询问,查明了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事故原因

  地质勘察院在进行管线调查,绘制综合管线调查成果图时,未向燃气集团及燃气主管部门核实勘察边界内的燃气管线情况,致使调查成果图中未标注事故燃气管线,存在疏漏;钻探作业未与燃气集团共同制定燃气管线保护方案;未充分考虑所用探测设备受到地下浅层金属管线的干扰,无法探测出深层金属管线的技术局限性,未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地下燃气管线,违规进行钻探作业,造成地下DN600中压燃气管线破坏,引发事故。

  (二)事故性质

  鉴于上述原因分析,根据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事故调查组认定,这是一起未全面掌握地下管线情况,违规冒险施工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事故责任分析及处理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事故调查组依据调查核实的情况和事故原因分析,认定下列单位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并提出如下处理建议:

  地质勘察院在进行管线调查,绘制综合管线调查成果图时,未向燃气集团及燃气主管部门核实勘察边界内的燃气管线情况,致使调查成果图中未标注事故燃气管线,存在疏漏;钻探作业未与燃气集团共同制定燃气管线保护方案;未充分考虑所用探测设备受到地下浅层金属管线的干扰,无法探测出深层金属管线的技术局限性,未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地下燃气管线,违规进行钻探作业,造成地下DN600中压燃气管线破坏,引发事故。

  地质勘察院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和《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事故调查组据此认定地质勘察院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并建议区安全监管局依法对地质勘察院进行行政处罚,并责成地质勘察院依据相关规章制度对在本起事故中负有责任的人员进行相应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报区安全监管局备案。


  五、防范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组建议区安全监管局责成地质勘察院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严格落实如下整改措施:

  1.加强对地下管线调查工作的管理。钻探作业前,依法向燃气集团及燃气主管部门核实勘察边界内的燃气管线,依法与燃气集团共同制定燃气保护方案。

  2.加强对钻探作业现场的管理。钻探作业时,应充分考虑所用探测设备的技术局限性,完善现场探测方案,提高现场探测的科学性、可靠性、准确性,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地下燃气管线,并严格落实燃气集团专业人员现场确认,现场看护方可施工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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