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老赖”,你这样“坑娃“ 实在不该!

 平淡水的平凡 2017-08-11

摘自 | 陕西高院

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法律讲堂”投稿邮箱:yunlvshi@163.com  交流合作:微信号zsm800418


因为自己是“老赖”


孩子突然要被转学了


坑爹坑妈的常见


如此坑娃的也没sei了吧???




2017年8月8日上午,南郑县法院执行干警来到汉中市一私立学校,向其送达了南郑法院首例限制“老赖”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协助通知书,要求该校不得接收失信被执行人罗某子女在该校就读,协助法院依法执行案件。



今年年初,南郑县法院受理了张某申请执行罗某夫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罗某夫妇故意隐匿财产,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还款义务,期间被法院依法拘留,之后为了逃避执行竟玩起了“失踪”,法院经多方查找均无果。



2017年7月,申请执行人提供了罗某夫妇儿子在汉中市一私立学校就读的线索,南郑县法院审查后,依法做出限制被执行人罗某夫妇高消费的决定。随后向其儿子就读的私立学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该学校表示全力配合,履行法定协助义务,并着手办理被执行人罗某儿子退学手续。




为破解执行难,2010年5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了《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并于2015年7月22日修改施行。其中第一条载明,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其中第三条规定,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第(七)项即为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相关文章:点击可阅读


中办国办发文治'老赖':考公务员.入党.入伍.当人大代表.孩子入学等全受限


“老赖”欠钱不还,法院出恐怖大招(惩戒“老赖”的狠招盘点)


◆ 在线咨询律师: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