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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对地方巡察工作中一些认识误区的思考 | 552

 昵称8358064 2017-08-12


一、巡视与巡察工作概况

巡视制度具有政治性、综合性、权威性、独立性,是强化党内监督的重要举措和制度创新,在促进被巡视地区和单位的领导班子建设、推动党风廉政建设、服务科学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实行巡视制度,是十七大党章新增写的内容,是党中央为加强对高中级干部的制约和监督而作出的一项重要决策,其目的是加强对领导班子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

本市市委按照中央、省委的要求,坚持开展巡视工作,市委下设巡视办,2017年按照相关文件精神,改设为市委巡察办,并推动了区、县(市)建立相应的巡察机构,统一改称为地方巡察工作。

二、当前地方巡察中存在的主要认识误区

(一)对开展巡察认识不到位。

在被巡察单位普遍存在一些认识误区,从单位主要领导到一般党员干部,政治敏锐性不强,较多的认识是巡察工作与以往的上级工作检查差不多,没有把巡察工作放在一个新的高度,没有认识到巡察工作是政治体检,缺乏足够的重视,没有把握巡察工作定位,从而对巡察工作采取了一些应付、敷衍的态度,对巡察组的工作要求是消极配合,得过且过。笔者在巡察期间就曾经遇到这样一个情况,一位被巡察单位的财务负责人对笔者说“我们工作上有什么不足,请指教”,他对巡察工作的认识还是放在业务工作检查的范畴及位置,没有认识到巡察工作是政治检查,是对单位党委(组)贯彻落实中央以及地方党委精神情况的监督检查,具有高度的政治性,发现问题是要追究责任的,是要进行党纪处分的,不是仅仅进行工作整改就完成任务了。

(二)对巡察中怎样查把握不一致。

目前,巡察组了解情况的方式主要有个别谈话、召开座谈会、实地调研、查阅资料和接待群众来信来访等。这些方法在发挥作用的同时,也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就是一些单位存在的深层次的问题及矛盾不容易被发现。同时,各个巡察组的检查方法方式不一致,重点不统一,各个巡察组基本上都是按照组领导的思路和要求进行各自不同重点的检查,有的组重点抓谈话和接待群众来信来访,有的组重点抓突击检查,有的组重点抓查账,有的组重点抓深入基层调查等等。被巡察单位在交流被巡察工作的心得后,往往会产生不能得到同样对待的想法,从而在思想上产生消极影响。一些单位认为某个巡察组检查过于严格了,一些单位又庆幸没有遇到这样的严格检查,没有形成方式规范统一、重点突出一致、整改要求明确的工作模式。

(三)对巡察中重点查什么缺乏统一认识。

在当前的巡察中,巡察组重点该检查那些方面的工作没有形成系统、完备的认识和体系,按照巡视工作“三个重点”(重点人、重点问题和重点领域)来围绕检查,“重点人”是指十八大以后不收敛、不收手,问题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党员干部;“重点问题”是领导干部及其亲属子女经商办企业、插手工程项目等问题;“重点领域”是指矿产资源、土地出让、房地产开发、工程项目、惠民资金和专项资金管理等领域。虽然有以上“三个重点”的检查范畴,但是,各个巡察组在具体巡察检查中重点是有所侧重、不尽相同的,因为“三个重点”较为宽泛,一些被检查单位也没有存在明显的“三个重点”的问题。在对问题的分类把握上,各个巡察组也没有统一的口径和标准,完全是各自掌握,由组长把关审核后上报市委巡察办。从目前检查发现的问题类型来看,基本上是经济问题,重点检查也是从财务帐入手,一些组重点检查单位是否存在突出的四风问题,一些组重点检查单位领导是否有经济问题,一些组重点检查单位是否存在侵害群众利益的行为等等。而对各个单位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基层党组织的建设情况以及反腐败的对策机制方面情况的检查就比较少,发现的问题也不突出。

(四)对巡察的成果运用认识不足。

被巡察单位忽视巡察成果运用,只是根据反馈意见和建议定个整改方案,应付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然后能拖就拖,能不处理就不处理,百般推脱,不了了之。

市委巡察办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也制定了相应的对策,比如成立相应的“回头看”巡察组,明确了“件件有回应,事事有着落”的要求,对巡察组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进行督促检查,起到了好的作用,但因为时间的原因,有些问题仍然受到拖延处理,没有达到预期效果,造成整改不到位,而对整改不到位的责任也没有进行追究问责。由此,需要进一步完善对巡察成果运用的体制机制,全面保障巡察成效。

(五)对保持巡察的连续性认识不统一。

开展巡察工作,是地方党委巡察办按照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安排进行部署的,在每年的巡察工作安排上,都会有一些变化,比如人员和工作任务的调整。笔者认为,这些变化从工作安排上来看,没有多大问题,但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就是缺乏工作的连续性,从决策领导层到基层具体工作人员,对此问题的认识没有统一,每年的调整幅度都比较大,从而影响了工作开展的效率。因为每年都更换巡察组领导和成员,每个组在新的一年工作中都需要重新熟悉巡察工作,许多巡察人员主要是从部门抽调参与,所以参加巡察工作有一种临时性质,造成很多巡察人员工作中不能在短时间内积极有效地投入。

三、对进一步提高巡察工作效率的建议

(一)加强巡察文件精神的宣传学习教育。

对巡察工作的认识不足,必须要通过加强相关政策理论宣传,以及推动相关精神和要求的教育学习来推动促进。各家基层单位要把党的巡视工作条例、地方党委巡视工作方案等相关精神深入持久地进行宣传学习,把学习贯彻落实党的中央全会精神、省委和市委全会精神以及各项党纪党规要求作为日常基层党组织学习宣传的重点内容,结合每年开展的学习教育主题活动,从实际出发,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党员干部进行理论宣传和学习检查,切实提高被巡察单位党员干部的政治觉悟和思想认识,让基层单位的党员干部明确政治巡察与业务工作检查的根本区别,从而全面保障地方巡察工作的顺利深入开展。

(二)明确巡察组人员配备模式。

目前,地方党委已经在逐步推进区、县(市)成立巡察机构,完善了地(市)一级的巡察机构设置。笔者认为在这些改革的夯实巡察基础的必要之选,但应进一步完善巡察组人员配备模式,形成较为专业的巡视干部队伍,比如我市已经成立了巡察人员人才库,每年都可以从人才库中抽调巡察干部,让巡察工作长久、持续的进行下去,才能在巡察工作中更专注、更投入;比如相对固定巡察组组长,不要求每年轮换,和巡察组成员一起进行两到三年的阶梯轮换,不搞大规模的人员更换,以保障巡察工作的连续性。在抽调人员安排上,尽量安排有纪检监察、财务审计、党建工作经验的同志参加,尽量不抽调没有党务工作经验的干部参加巡察工作。

(三)规范巡察工作规程。

按照《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第五章第二十一条至三十二条,规范了巡视工作程序,工作程序主要是规定了巡视巡视前、巡视中及巡视反馈期间的工作重点和发现问题线索移交处置途径、时限等内容,没有涉及具体在巡视工作中的检查工作流程和巡视发现问题线索处置流程。因此,有必要由基层巡察机构依据《巡视工作条例》再行制定更加具体规范的巡察检查工作流程和发现问题线索处置流程。

(四)强化巡察工作成果运用。

巡察工作成果的有效运用,是保障巡察发挥尖刀、利剑作用的基石,光查不用和查而不究等现象都是对巡察工作发挥作用的偏移和淡化,影响了党的形象和党风廉政建设的有效开展。因此,有必要在强化巡察工作成果运用上,进一步加强力度,制定出行之有效的落实措施,要体现“件件有回应,事事有着落,问题必追责,追责必曝光”等要求,保障巡察成果的有效运用,充分发挥巡察震慑作用,从而全面推动被巡察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的深入持久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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