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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这4类人不受劳动法保护!你上榜了吗?

 山村散鹤 2017-08-13

众所周知,劳动法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利,也就是说,合法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构成“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对待劳动者必须遵守劳动法的规定。但是,实际中还是存在一些“似是而非”的劳动关系,这类劳动关系在法律上存在一定的“盲点”。下面,法律哥给大家举4个例子来分析一下。

2017新,这4类人不受劳动法保护!你上榜了吗?

1、在校生兼职

小李是全日制在读大学生,读书期间在一家教育培训机构兼职语文老师。后来双方发生纠纷,小李想以教育培训机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上告,要求2倍工资的赔偿。但实际上,这样的“劳动关系”未被仲裁机构和法院采信,两倍工资也未获得支持。

因为,小李虽然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年龄条件(年满16周岁),但小李在教育培训机构担任语文老师期间同时具有“在校学生”的身份,工作属于兼职性质。而在校学生的兼职、社会实习或社会实践活动等,一般都无法被认定为劳动关系。

2、退休人员返聘

老林为一家企业的技术人员,退休后因企业技术改革需要,老林被返聘回来工作。后来,老林以企业未向其支付平日延时加班工资、带薪年休假为由上诉,最终同样也因双方间不构成劳动关系而未获得法院的支持。(点击文末“了解更多”,即可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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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劳动者退休后,60岁起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根据相关法律的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只属于“劳务关系”。因此,在返聘期间,加班费和带薪年休假均是劳动者基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所享有的权益,不适用于劳务关系。

3、承包商

刘某经朋友介绍与一家国企后勤部门签订了三年期的保洁与垃圾清运协议。三年后,企业未与刘某续签协议。刘某以合同到期终止未续签为由提起劳动诉讼,要求经济补偿金,但依然因双方间不构成劳动关系未获得支持。

因为,双方所签订的协议并不是个人与用人单位间的明确的“劳动合同”,双方间的法律关系也并非劳动关系,更接近于承揽合同关系(即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任务交付成果,获得报酬的合同关系)。因此,刘某不能依据劳动法来主张经济补偿金。(点击文末“了解更多”,即可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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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私人家政人员

徐嫂经人介绍,到雇主家做家政,双方口头约定,徐嫂需工作6个月,无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六个月以后,徐嫂向雇主提出需要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费。协商未果,起诉到法院,但结果依然是法院没有支持徐嫂的请求。

因为,依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自然人”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用人单位” ,因此,在法律层面上,“自然人”无法与劳动者构成“劳动关系”,并不适用劳动法。所以,徐嫂以劳动法为依据上诉是不能被支持的。

在这里法律哥要提醒大家,以上4种用人情况,劳动双方既然无法构成正规的“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的保护,那么就需要在劳动之前签订好协议,关于报酬,休假,工作时长等相关因素都要考虑仔细,以合同法来对双方进行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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