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由于胎儿还在母体中,其如何作意思表示,由于其无法作意思表示,是否意味着合同效力一直处于未确定的状态,即使他能够作出意思表示,能够完整作出意思表示也是需要其到成年以后。如果是以其作为能够做出意思表示作为合同成立的要件,那么一份赠与合同的生效起码也要等到好多个年头,该条文的制定是否还有其实际意义?还是其母亲的意思表示视为胎儿的意思表示。只要母亲同意接受赠与,合同就生效。
法律规定法定代理人的意思表示等同与被监护人的意思表示。虽然母亲是其法定代理人人,有保护其财产不受损的义务,即使胎儿能够顺利娩出,其财产是否能够得到很好的保护,也是个未知数。虽说虎毒不食子,但也有不尽职的母亲,赠与人的目的是为了腹中的胎儿才作出赠与的行为,如果赠与的财产没有实际用到胎儿的身上,将会违背赠与人的初衷。是否可以在赠与合同中约定在受赠人达到成年人之前,赠与人有监督使用财产的权利?这些都需要在实践的过程中不断探索和总结。
其母亲为法定代理人,或者不把其列为原告,在继承权诉讼中提出诉请如下:请求人民法院判令某胎儿享有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同样,在损害赔偿权纠纷案件中,也可以提出如下诉请:请求被告支付胎儿从出生到成年期间的抚养费人民币多少元。在此类纠纷案件中,还存在对于胎儿与被继承人或者被害人之间的关系如何举证的问题?这也是需要探讨的。
如下的证据是否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父母结婚证、死亡证明书、医院出具的夫妻存续期间的怀孕证明。如果对方提出胎儿不是被继承人或者是被害人的孩子,是否要启动亲子鉴定程序?如果女方不配合鉴定,是否要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中,是否只需要父母的结婚证、医院出具在婚姻存续期间女方怀孕的证明且在起诉时B超监测证明胎儿仍是活体就可以推定胎儿是被继承人或者被害人的孩子,而无需从生物学的角度给予判断。以上系列问题在司法实践中都将会遇到,如何操作也将是法律工作者将要面临的问题之一。
笔者试想可否通过第三方管理的方式达到共赢又不产生诉累呢。即大家可以将胎儿享有的财产或者赔偿金交由双方一致认同的保管公司,保管的期间最长为十个月,在胎儿娩出那一时刻即能知道财产或者赔偿金的最终归属。通过第三方保管会有如此优势:第一、降低经济成本,最多支付十个月的保管费,而一旦有了纷争,诉讼费、代理费都是不菲的;第二,节约了时间成本,保管最多十个月,而如果通过诉讼没有一年半载下不来。第三,保证财产不受损。通过第三方保管。财产是完好无缺,如果由母亲代管,那么,就有可能出现赢了官司输了钱的结局。笔者认为,可能因为该条文的出现,也将给市场带来新的商机,那就是胎儿的财产权益将作为保管公司保管新的业务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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