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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明楷:与自杀有关案件的分析 | 刑事读库

 留着看好文 2017-08-14

来源:张明楷《刑法学》第四版,转载请注明出处

对与自杀有关的案件具体分析

自杀本身不构成犯罪,但引起、 促成自杀的原因比较复杂,需要具体分析:

一、相约自杀

即二人以上相互约定自愿共同自杀的行为。如果相约双方均自 杀身亡,自不存在犯罪问题;如果相约双方各自实施自杀行为,其中一方死亡,另一方 自杀未得逞,未得逞一方也不构成犯罪;如果相约自杀,由其中一方杀死对方,继而自杀, 根据传统观点,行为人欲以爆炸方法杀一人而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成立故意杀人罪,法定刑为 '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同时适用未遂犯的规定;欲以爆炸方法杀多人而未造成严重后 果的,成立爆炸罪,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显然不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 参见张明楷'论以危险方法杀人案件的性质760 第四编罪刑各论 杀未得逞的,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但量刑时可以从轻处罚。

二、引起他人自杀

即行为人所实施的某种行为引起他人自杀身亡。第一,正 当行为引起他人自杀的,不可能构成犯罪。第二,错误行为或者轻微不法行为(如一 般辱骂)引起他人自杀的,也不成立犯罪。不能因为引起了他人自杀,就将其错误行 为或者轻微不法行为当作犯罪处理。第三,严重不法行为引起他人自杀身亡,将严重 不法行为与引起他人自杀身亡的后果进行综合评价,其法益侵害达到犯罪程度时,应 以相关犯罪论处。如诽谤他人,行为本身的情节并不严重,但引起他人自杀身亡,便 可综合起来认定行为情节严重,将该行为以诽谤罪论处。第四,犯罪行为引起他人自 杀身亡,不符合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的,应按该犯罪行为定罪并可从重处罚。例 如,强奸妇女引起被害妇女自杀的,以强奸罪从重处罚。第五,少数结果加重犯包括 了自杀的,应按照结果加重犯的法定刑处罚。例如,暴力干涉婚姻自由引起被害人自 杀的,应适用刑法第 257 条第 2 款的法定刑。

三、教唆或帮助自杀

教唆自杀,是指行为人故意采取引诱、怂恿、欺骗等方法, 使他人产生自杀意图。以相约自杀为名诱骗他人自杀的,也是一种教唆自杀的行为。 帮助自杀,是指在他人已有自杀意图的情况下,帮助他人自杀。我国刑法对杀人 罪规定得比较简单,没有将教唆、帮助自杀的行为规定为独立的犯罪。在这种立法体 例之下,是认为教唆、帮助自杀的行为根本不成立犯罪,还是认为教唆、帮助自杀的行 为成立普通的故意杀人罪,涉及诸多问题。可以肯定的是,形式上的教唆、帮助行为, 具有杀人的间接正犯性质时,应当认定为故意杀人罪。首先,欺骗不能理解死亡意义 的儿童或者精神病患者等人,使其自杀的,属于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其次,凭借 某种权势或利用某种特殊关系,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心理强制方法,使他人自杀身 亡的,成立故意杀人的间接正犯。例如,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制造、散布迷信邪说,指 使、胁迫其成员或者其他人实施自杀行为的,邪教组织成员组织、策划、煽动、教唆、帮 助邪教组织人员自杀的,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最后,行为人教唆自杀的行为使 被害人对法益的有无、程度、情况等产生错误,其对死亡的同意无效时,也应认定为故 意杀人罪。例如,医生对可能治愈的患者说'你得了癌症,只能活两周了',进而使其 自杀的,对医生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此外,对自杀者负有救助义务的人故意不予救 助的,可能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对于不具有间接正犯性质的教唆、帮助自杀的行为,我国的司法实践一般作为情 节较轻的故意杀人罪处理。中国人的自杀不是厌倦生活,更不是行使自由,'而是因 为不可遏制的愤怒,或者他知道他的死会陷对手于不义'。 经意欲自杀者的请求,将毒药喂入其口中、输入其体内的,是杀人的实行行为,不是帮助自杀。

在西方,人们面对他人自杀会问'为什么';在中国,人们更关注'谁逼他自杀','谁应该对此负责'。概言之, 中国人的自杀不是一种主体性行为,在此意义上说,司法实践的上述做法具有妥 当性。但是,如何从刑法上寻找处罚根据,还值得研究。倘若不能找到刑法上的处罚根据,就只能认为司法实践的上述做法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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