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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称、商号与商标的冲突

 快乐英平 2017-08-15

案情介绍

A市大鹏信息服务公司在A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经营范围为:婴幼儿产品市场调查;家政服务;会展会议服务;礼仪庆典服务;物业管理。A市大鹏公司拥有注册商标,该商标由大鹏图案、“大鹏”文字与“DAPENG”字母组合而成,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35类和第42类,包括广告设计、市场分析、推销(替他人)、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提供展览设施、饮食营养指导、庭院设计布置、夜间守卫等项目。2012年被认定为××省著名商标。

B市大鹏家政服务公司在B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经营范围为:家政服务、信息咨询(不含房地产中介、职业介绍及其他限制项目),对外宣传推广中使用“大鹏家政”简称。A市和B市分别属于我国不同省份。

A市大鹏公司认为B市大鹏家政服务公司侵犯了其商标专用权,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B市大鹏家政服务公司变更公司名称,停止使用“大鹏家政”字样。

法律分析

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B市大鹏家政服务公司在B市注册登记,是否侵犯了A市大鹏公司注册登记的“大鹏”商标专用权。这是涉及公司的名称、商号和商标权利冲突问题,下面我们通过梳理这三个概念来分析该案例。

1、名称与商号

公司名称是公司在从事经营活动时相互区分的称谓。公司名称具有三个特征:唯一性,一定时期内,一个公司只能有一个名称;排他性,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某一经注册的公司名称只能由一个公司使用,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近似;可转让性,公司对其合法注册的名称享有名称权,名称可以随企业或者企业的一部分一并转让。

公司名称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字号又称商号,是企业名称中最具个性的部分,在日常使用中,人们通常将字号作为企业的标识和简称。字号应当有两个以上的汉字组成,行政区划和行业名称一般不能作为字号,但是历史悠久或约定俗成的企业除外,比如“中国照相”。自然人姓名可以作为字号,比如“陈克明”面业。

公司名称须登记取得,登记机关是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设立公司,发起人首先要申请名称预审核。名称登记的审核遵循申请在先、受理在先、注册在先原则。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近似,企业只准使用一个名称。

基于以上规范,企业名称的保护具有两个特点,一是分辖区保护,企业名称的排他性仅体现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范围内;二是全称保护,法律保护企业名称包括行政区划、字号、行业和组织形式,而不单独保护字号。本案例中,就出现了A市大鹏公司、B市大鹏家政服务有限公司,二者在公司名称上不存在权利冲突。

虽然名称和商号由于实行分辖区保护和全称保护,但实践中也会出现公司名称的争议案例。山东起重机厂有限公司具有多年历史,经营范围包括起重机械及其配件的设计、制造、安装、咨询、技术服务等业务,在行业有较高的知名度。2004年,该地区成立了山东山起重工公司,将“山起”作为字号列在公司名称中。山东起重机厂认为“山起”作为其企业名称简称,被社会广泛认知,两家企业所属行业相同或紧密联系,都处于山东青州市,山东山起重工公司侵犯了山东起重机厂有限公司的名称权。该案件经历一审、二审和再审,法院认为:对于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已实际具有商号作用的企业或企业名称的简称,可以视为企业名称。山起重工公司和山东起重机厂同处山东青州市,距离较近,经营范围基本相同,“山起”作为山东起重机厂特定简称已被相关公众认可,山起重工公司仍在企业名称中将“山起”作为字号,足以造成相关公众对两家企业产生误认,侵犯了山东起重机厂的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

2、商号与商标

企业名称和商标都是作为企业及其产品、服务的标识,都是外界识别它们的符号。由于企业名称保护的分区域化和全称保护,一般企业都会将字号作为商标进行注册。这就容易出现两种符号发生冲突、混淆,甚至会用来误导消费者。

企业名称与商标具有如下区别:一个公司只能有一个名称,但可以拥有多个商标;企业名称只能是文字表述,商标可以是文字、图形、数字、字母、颜色及其组合;企业名称在各地工商行政机关登记,在其辖区内受全称保护,注册商标专有权必须由国家商标局授予,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3、名称与商标的权利冲突

由于企业名称和商标的区别,二者难免产生冲突。一是企业将他人的商标中的文字作为字号使用,登记的名称与在先的注册商标冲突;二是企业名称或者字号被他人注册为商标,后注册的商标与在先登记的企业名称相冲突。

根据我国商标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服务)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构成商标专用权侵权。其中,近似是指被控侵权标识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类似服务是指在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服务。

上述案例中,判断B市大鹏家政服务公司是否侵犯了A市大鹏公司注册登记的“大鹏”商标专用权,应依据普通消费者的一般注意力及上述法律规定进行综合判断。B市大鹏家政服务公司虽将“大鹏”登记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但A市大鹏公司的注册商标的标识是由大鹏图案、“大鹏”中文文字与“DAPENG”拼音字母组成,B市大鹏家政服务公司并没有使用与A市大鹏公司相同的图案或字母,其服务项目包括保姆资料、月嫂与育婴师、钟点工、做饭阿姨、护理老人、病人、家教等,与A市大鹏公司注册商标的使用范围不尽相同。

A市大鹏公司的注册商标虽被认定为××省著名商标,而并没有达到驰名商标的保护程度,其知名度并未涉及全国,因此B市大鹏家政服务公司没有侵犯A市大鹏公司的注册商标的主观恶意。B市大鹏家政服务公司使用“大鹏家政”字样的行为不易引起相关公众对其提供的服务来源与A市大鹏公司相互联系,也不足以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故不构成商标专用权侵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八条 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于商标法规定的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原告以他人注册商标使用的文字、图形等侵犯其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企业名称权等在先权利为由提起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原告以他人使用在核定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与其在先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为由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告知原告向有关行政主管机关申请解决。但原告以他人超出核定商品的范围或者以改变显著特征、拆分、组合等方式使用的注册商标,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为由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二条 原告以他人企业名称与其在先的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其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的规定为由提起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争议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按照《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确定注册商标或者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的案由,并适用相应的法律。

第四条 被诉企业名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或者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承担停止使用、规范使用等民事责任。

注:本栏目案例是对现实发生案件的加工和改造,公司、人物、地点等名称为虚构,请勿对号入座,也请尊重知识产权,不得随意转载或作其他用途。【整理编辑:时英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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