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筑文化研究会是一个充满活力的学术团体,期望与国内外建筑同行协作努力,为和谐、创新型社会的构建做出更大的贡献。中国建筑文化研究会是由热心于中国建筑文化创作、研究、实践的个人和单位自愿参加组成的专业性文化学术团体,是依法登记成立的具有公益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中国建筑文化研究会成立于 2006 年,研究会的成立工作相继得到国家文化部(文服函 [2005]35 号)、国家建设部(建办人函 [2005]414号)的批准和同意,并在国家社团登记主管部门民政部(民函[2006]90号)正式注册。研究会的目的一是保护和发掘我国传统建筑文化,力争更久远地传承下去;二是通过研究会的活动影响当前的城市建设,使之更加注重民族建筑文化的保护、传承和发扬;三是为建筑界、文化界、艺术界的单位和有识之士,以及行政工作人员搭建一个互相交流、沟通的平台,使之在构建和谐社会进程中发挥积极作用;四是普及和宣传建筑艺术和建筑文化的基本知识,提高全社会文化艺术水平。 研究会的任务是普及建筑文化科技知识,开展建筑学术文化交流,组织建筑文化系统的课题研究和学术考察;开展国际建筑学术文化交流活动,加强同国外建筑文化工作者的友好交往;举办专业展览,编辑出版学术专著、刊物和科普读物,推广先进的建筑文化理论。 章 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中国建筑文化研究会。英文名称: Architecture and Culture Society of China,英文缩写:ACSC。 第二条 本会是由热心于中国建筑文化创作、研究、实践的个人和单位自愿参加组成的专业性文化学术团体,是依法登记成立的全国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团结和组织广大建设和文化工作者,促进理论、学术与科技的普及和发展,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本会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倡导社会主义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阜通东大街望京SOHO,邮政编码:100102。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开展建筑学术文化交流,组织建筑文化系统的课题研究和学术考察; (二)普及建筑文化科技知识,推广先进理论和技术; (三)提供相关咨询和服务; (四)开展国际建筑学术文化交流活动,加强同国外建筑文化工作者的友好交往; (五)举办专业展览,编辑出版学术专著、刊物和科普读物; (六)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建筑文化领域的意见和要求,按照有关规定经批准表彰奖励在建筑文化创作中取得优秀成绩的工作者。 (七)承担符合宗旨的社会公益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八条 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并符合以下条件者,可以申请成为本会会员。 (一)个人会员:取得国家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职务,或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相关工作人员以及热心并积极支持研究会工作的领导干部; (二)单位会员:与本会专业范围有关的文化、科研、教学、生产等企事业单位,以及有关学术性群众团体,愿意参加本会有关活动,并支持本会的单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向研究会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本会所有会员均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有批评权、建议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有关的学术活动; (四)优先取得本会的有关资料;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本会所有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完成本会所委托的工作; (三)积极参加学术、科普活动;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内不按规定缴纳会费或不参加研究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文化部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二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建筑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最高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文化部审查并报民政部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文化部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文化部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后,可以由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本会开展表彰奖励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民政部、文化部认可的审计机构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文化部审查,经同意,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文化部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文化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文化部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 2012年3月20日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本章程于2012年8月经民政部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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