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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率开错\金额开多\税号填错\期限未认证\等18个遇见发票错误实务问题

 碧天连叶283 2017-08-16



1.6月份开票时税率应为17%,误填13%,现在刚发现,报税时如何处理?次月开红字调整就可以是么?

需要先按照实际开出的发票税率填报;收回发票全部联次次月可以开具红字发票,冲减当月销售额

 

2.如果工程款发票开超了需要怎么处理  比如工程结算款100万  发票开了120万,发票怎么处理?开完红字还用给对方吗?(普票)

如果企业之前因开票有误,导致多开的情况,建议全额冲销。如果之前开具有误的发票对方已入账,再开红字时,开具出来的红字发票需要给购货方一份,如果对方没有入账,将原发票全部退回,企业红字发票开具不需要给对方。

 

3.6月份企业只开了一张发票,是红字发票,金额是-84.6元,税额是-14.38元, 表一要怎么才能填写上呢?

由于增值税附表一无法只填写负数,企业附表一按照0进行申报,然后到主管局办理清卡

 

4.企业7月份开具的发票,还没有给对方,现在发现有错误,但是月中已经领购过发票,当月(7月份)开红字发票么?     

可以开具红字发票

 

5.给对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方没有认证,现在要开红字发票,对方需把发票和抵扣联邮给销售方吗?

销货方需要收回发票全部联次。

 

6.普通发票怎么开具红字发票?

如果原蓝字发票购货方已经入账,开票方就无法收回,可以凭购货方写明的错误理由作为开具红字发票的依据;如果购货方未入账,可以收回发票全部联次后,开具红字发票。

 

7.收到红字发票是冲减进项税还是进项税转出?

账务处理建议按照企业财务制度或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执行。税务上如果购货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经认证并做进项税额抵扣处理,应当在《信息表》审核通过的当月在增值税申报表附表二中填写进项税额转出栏次。

 

8.因为税号填错,这月开红字发票,红字发票信息表里还是填错误的税号么?

是的,按照之前开具的发票信息填写

 

9.我公司由于一张发票商品编码不对,客户已抵扣,后给我们开具了红字申请单,我们现在想给开具红字发票,想问下开红字票时选取商品编码时是按之前错误的选还是按正确的选?

按照《信息表》上的编码对应开具红字发票即可。

 

10.我公司要给供应商开红字发票申请单,但该供应商现在已三证合一,税号同当时开发票的税号不一致,这种情况能申请红字发票?

可以,按照原发票内容办理《信息表》即可。

 

11.购买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认证,现在销货方说开具错了,购买方发票还需要退回么?对方开的红字发票是不是得给我们两联?

购买方已经认证抵扣的,由购买方申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待销货方取得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编号之后由销货方开具红字发票。错误发票不需要退还给销货方;红字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购买方保留。

 

12.购买方申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销货方开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哪几联需要给购买方?是发票联和抵扣联都给购货方吗?

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需要给购买方

 

13.红字发票信息表填错了怎么处理,销售方和购货方选错了?

《信息表》如果开具有误,如果已上传,生成信息表编号,需要联系主管局删除后,重新开具。

 

14.收到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认证吗?

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需要认证

 

15.红字发票信息表可以对应一张蓝字发票的一部分么?不用把蓝字发票整张开红字,再重新开蓝字发票,退货多少就可以申请开多少红字发票是这样的么?

可以部分冲红;原则上不需要整张冲红,但如果企业特殊需要,想通过整张发票冲红后再重新开具也可以,两种方企业可以自行选择。

 

16.我公司6月给对方开具红字发票通知单后,对方于6月开具的红字发票是否需要给我方?另外我公司是否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应该在6月份做吧?

购买方如果是因为取得的专用发票已经认证并申报抵扣,做了《信息表》的申请,销售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需要将红字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提供给购买方。购买方在《信息表》审核通过的当月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17.对方开具的发票盖错成公章,但是购买方已经在网上认证,可以出说明补盖发票专用章么,还是只能开红字发票吗?

需要通过开具红字发票的方式进行处理;购买方已经认证抵扣的,由购买方申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购买方未认证的,由销货方收回发票全部联次,自行申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待销货方取得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编号之后由销货方开具红字发票。

 

18.已经开出去的专用发票,对方超过180天的认证期限未认证,现在对方要求我们换发票,我们可以把之前专用发票红字,再重开吗?

如果是之前月份开具发票超过认证期限了,但是发票本身没有任何问题是不能通过开具负数发票冲销重新开具新发票来进行抵扣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文件的规定,以下情况可以开具负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企业的这种情况就不属于可以开具负数发票的范畴。

补充: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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