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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起,这些津贴和保险支付范围有变化啦!事关每个人和单位......

 劲哥酷歌 2017-08-16


哪些津贴支付天数增加了?

哪些产前检查项目进入生育保险支付范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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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

(滑动浏览哦~)

(一)统一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各类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同步参加生育保险。


(二)统一基金征缴和管理

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的费用与基本医疗保险费统一征缴,缴费基数统一,列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再单列生育保险基金收入。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参加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之和确定新的用人单位基本医疗保险费率,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三)进一步扩大了生育保险保障范围

新修订的珠海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进一步扩大了生育保险保障范围,一是调整我市纳入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的产前检查项目,设立了16个常规项目和7个备查项目。二是增加了2个生育项目的生育津贴支付天数。怀孕满28周以上终止妊娠的,生育津贴支付期限从42天增加为75天;施行输卵管或输精管复通术的,14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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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参保职工的变化

(一)产前检查项目

修订后的产前检查项目分为常规项目和备选项目。常规项目指医疗机构应当为参保职工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项目,共有16项备查项目指医疗机构根据参保职工具体情况建议检查的项目,是这次修订新增的项目,共有7项。值得注意的是,16个常规项目中原“普通B超”调整为“彩色多普勒超声检查1次”。参保职工做彩超的费用也可以纳入生育保险报销了。

另外,一些由政府提供的免费产检项目,如5次常规产检、夫妇双方全血细胞分析(含MCH和MCV)检测、血糖筛查(孕26-28周)、地中海贫血筛查、甲状腺功能筛查等,符合条件的参保职工可以在卫计部门公布的产检机构免费获得,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重复支付。具体详情可到产检机构咨询或查询卫计部门相关网站。

(二)产假或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职工产假或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由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原工资标准发放工资。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给职工发工资,职工可以直接到企业所辖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举报窗口、拨打投诉举报电话12345等方式进行投诉或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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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用人单位的变化

(一)生育保险费用申报及征缴

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的费用与基本医疗保险费统一征缴,缴费基数及费率分别为:

参加档次

缴费基数

缴费费率

基本医疗保险一档

职工本人工资

8.5%,其中单位6.5%,个人2%

基本医疗保险二档

职工本人工资

2.5%,由单位缴纳,个人不缴费。

备注:职工本人工资超过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征基本医疗保险费;低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征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产假或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工资与生育津贴的处理

职工产假或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照职工原工资标准发放工资,产假或计划生育手术休假结束后,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拨付给用人单位。具体拨付的标准为:

1.计发方法:以参保职工分娩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除以30再乘以规定的假期天数。

2.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计算方法:

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每月向市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申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工资总额平均数,除以其每月参保职工的平均数确定。其中,用人单位上年度生育保险的缴费月数不超过6个月的,生育津贴计算基数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封顶。

用人单位无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的,生育津贴以本单位本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计算,并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封顶。

3.生育津贴计发天数

(1)生育的,98天。其中剖腹产、难产的,增加30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相应增加15天。

(2)怀孕未满16周终止妊娠的,15天。

(3)怀孕满16周以上28周以下终止妊娠的,42天。

(4)怀孕满28周以上终止妊娠的,75天。

(5)取出宫内节育器的,1天。

(6)放置宫内节育器的,2天。

(7)施行输卵管结扎的,21天。

(8)施行输精管结扎的,7天。

(9)施行输卵管或输精管复通术的,14天。


还有疑问?

超详细解答来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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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

珠海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问答


一、珠海市职工生育保险的参保对象有哪些?

答:参保对象为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用人单位的全部职工。具体包括: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全部在职职工。

 

二、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的费用如何征缴?费率是多少?

答: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的费用与基本医疗保险费统一征缴,列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再单列生育保险基金收入。

用人单位为本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参加生育保险,并按以下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一)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档的,以职工本人工资的8.5%按月缴纳,其中用人单位缴纳6.5%(含生育保险费用0.5%),个人缴纳2%。

(二)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二档的,由用人单位以职工本人工资的2.5%(含生育保险费用0.5%)按月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

职工本人工资超过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征基本医疗保险费;低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征基本医疗保险费。

 

三、珠海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有哪些?所需资金从哪里支出?

答: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用又包括孕产费用和计生费用,生育津贴包括产假津贴和计生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

 

四、孕产费用是指哪些费用?

答:孕产费用指因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包括产前检查费用和住院分娩发生的医疗费用。

 

五、计生费用是指哪些费用?

答:计生费用是指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如: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皮下埋植术、流产术(含自然流产)、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术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六、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产前检查费用包括哪些项目的费用?

答:产前检查项目分为常规项目和备查项目。常规项目指医疗机构应当为参保职工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项目;备查项目指医疗机构根据参保职工具体情况建议检查的项目。

常规项目:普通产检、血常规、血型、血糖、尿常规、白带常规、肝功能、肾功能、乙肝两对半、丙肝抗体、凝血功能、地中海贫血筛查、G6PD筛查、心电图、胎心监测、彩色多普勒超声检查1次。

备查项目:15-20周妊娠中期非整倍体母体血清学筛查、血红蛋白电泳试验、抗D滴度检查(Rh阴性者)、甲状腺功能筛查、宫颈脱落细胞学检查、宫颈分泌物检测淋球菌、宫颈分泌物检测沙眼衣原体。

 

七、哪些生育医疗费用可以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答: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生育医疗费用,按本市执行的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的范围及标准执行。其中:(1)参保职工放置宫内节育器的,其宫内节育器的费用支付限额为50元,超出部分由参保职工自费。(2)镇痛泵按自费处理。(3)属本市减免的计划生育项目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重复支付。

 

八、参保职工的生育医疗费用可以报销多少?

答:参保职工在本市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个人不自付;在本市三级医疗机构发生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80%,个人自付20%。超出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费用由参保职工个人自费。

 

九、参保职工住院分娩的床位费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什么标准支付?

答:住院床位费结算标准按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十、哪些情形可以享受生育津贴?

答:参保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享受生育津贴:(1)女职工生育享受《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规定的产假。(2)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十一、产假津贴的支付期限是多长?

答:产假津贴的具体支付期限为:

(1)生育的,98天。其中剖腹产、难产的,增加30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相应增加15天。(2)怀孕未满16周终止妊娠的,15天。(3)怀孕满16周以上28周以下终止妊娠的,42天。(4)怀孕满28周以上终止妊娠的,75天。  

    

十二、计生津贴的支付期限是多长?

答:计生津贴的具体支付期限为:(1)取出宫内节育器的,1天。(2)放置宫内节育器的,2天。(3)结扎输卵管的,21天。(4)结扎输精管的,7天。(5)施行输卵管或输精管复通术的,14天。

 

十三、生育津贴如何计算?

答:以参保职工分娩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除以30再乘以规定的假期天数。

 

十四、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如何计算?

答: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每月向市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申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工资总额平均数,除以其每月参保职工的平均数确定。其中,用人单位上年度生育保险的缴费月数不超过6个月的,计算生育津贴基数时,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

 

十五、用人单位无上年度月平均缴费工资的,生育津贴计发的基数如何确定?

答:用人单位无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的,生育津贴以本单位本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计算。其中本单位本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

 

十六、参保职工的生育津贴如何发放?

答: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原工资标准逐月垫付,产假或计划生育手术休假结束后,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拨付给用人单位。

 

十七、职工原工资标准如何计算?

答:职工原工资标准按《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第十三条:女职工原工资标准,是指女职工依法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假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按照女职工应得的全部劳动报酬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低于女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按照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计算。女职工享受假期前在用人单位工作未满12个月的,按照其实际参加工作的月份数计算。

    

十八、参保职工计划生育奖励假期间可享受生育津贴待遇吗?

答:不能,依照《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享受增加的产假期间和增加的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职工不享受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发放工资。

 

十九、参保职工什么时候开始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什么时候停止享受待遇?

答:参保职工自用人单位缴费次月1日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自停止缴费的次月1日起停止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二十、参保职工享受待遇时连续参保时间不足12个月的,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吗?如果可以,如何享受?

答:可以,参保职工分娩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连续参保缴费(中断缴费时间不超过3个月视为连续参保)不足12个月的,其生育医疗费用由个人垫付,相应假期工资由用人单位垫付。自参保职工分娩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次月起,连续缴费满12个月后,其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分别由参保职工和用人单位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本办法规定支付。

 

二十一、参保职工未就业配偶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吗?享受待遇的条件是什么?享受的标准是多少?

答:可以,参保职工未就业配偶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条件有三个:一是未就业;二是未享受社会保险(含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提供的生育保障;三是参保职工连续参保满一年。

符合条件的参保职工未就业配偶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标准为:按生育医疗费用发生当年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的生育待遇标准支付。参保职工未就业配偶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参保职工连续参保时间未满1年的,自参保职工未就业配偶分娩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次月起,连续缴费满12个月后,其孕产费用由参保职工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

 

二十二、退休人员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吗?享受待遇的条件是什么?享受的标准是多少?

答:可以,享受本市医疗保险退休待遇的退休人员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生育医疗费用可以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二十三、失业人员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吗?享受待遇的条件是什么?享受的标准是多少?

答:可以,失业人员在失业前已参加生育保险,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可以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二十四、境外(包括港澳台)人员可以享受我市生育保险待遇吗?如果可以,享受待遇的条件是什么?享受的标准是多少?

答:可以,境外人员(包括港澳台)参加我市生育保险后可享受我市生育保险待遇,但累计最多可享受2次孕产费用及相应的产假津贴待遇(含国内户籍时已享受的待遇次数)。申请待遇时,无需提供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证明。

 

二十五、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生育医疗费用能报销吗?

答:不能。


二十六、哪些生育医疗费用是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

答: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1)不符合国家、省、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所发生的费用。(2)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3)因发生医疗事故应当由医疗机构承担的费用。(4)境外(含港澳台)的生育医疗费用。(5)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不予支付的费用。

 

二十七、哪些医疗机构可以成为生育定点机构?

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且与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基本医疗(生育)保险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1)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且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2)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且具有计划生育专业诊疗科目。(3)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具备与市社保经办机构联网结算的条件。

 

二十八、参保职工市内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需要在生育定点机构就医吗?

答:需要,参保职工市内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在生育定点机构就医,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费用,将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生育定点机构联网结算,参保职工只需支付个人负担的部分。如果参保职工在市内非生育定点机构就医,将按在市内同等级别生育定点机构就医基金支付标准作为限额按50%比例支付(急诊、抢救的情形除外)。

 

二十九、参保职工怀孕后,享受孕产待遇有哪些就医规定?

答:参保职工怀孕后,应选定1家生育定点机构作为产前检查费用结算机构(下称产前检查机构),除因工作调动及住址变动的情形,孕期内不得变更。选定前的产前检查费用及在非选定机构发生的产前检查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选定产前检查机构时应提供以下资料原件:(1)本人社会保障卡。(2)户籍所在地镇(街)计生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其中,省外户籍的应同时提供本市镇(街)计生部门出具的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证明。

参保职工可任选1家生育定点机构住院分娩,所发生的费用凭本人社会保障卡及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证明材料办理费用结算。产前检查机构和住院分娩医疗机构可以不是同一家。

 

三十、参保职工享受计生费用待遇就医方面有哪些规定?

答: 参保职工可任选1家生育定点机构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所发生的费用凭本人社会保障卡办理费用结算。

 

三十一、参保职工在市内非生育定点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如何处理?

答:参保职工在市内非生育定点机构就医,将按在市内同等级别生育定点机构就医基金支付标准作为限额按50%比例支付(急诊、抢救的情形除外)。

 

三十二、参保职工选择在市外生育的,生育医疗费用如何报销?需不需要办理市外就医手续?

答:参保职工在市外产前检查、分娩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无需在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市外就医手续,但在就医时应选择当地医疗、生育保险定点(协议)机构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市内同等级别生育定点机构的标准作为限额,按市内同等级别医疗机构相应的比例支付。

 

三十三、参保职工在市内生育定点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如何结算?

答:参保职工在市内生育定点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生育定点机构按规定联网结算;属于个人支付的部分由生育定点机构直接向参保职工收取。

 

三十四、参保职工的哪些费用需要拿到经办机构报销?

答:参保职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生育医疗费用待遇:(1)在市外发生生育医疗费用。(2)在市内非生育定点机构发生生育医疗费用。(3)因特殊原因在市内生育定点机构未能实现结算。

 

三十五、参保职工到经办机构报销孕产费用,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答:需要提供的资料有:(1)本人社会保障卡。(2)户籍所在地镇(街)计生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其中,省外户籍的应同时提供本市镇(街)计生部门出具的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证明。(3)婴儿出生或者死亡证明。(4)诊断证明或相关医学证明材料。(5)财税统一印制的医疗费用票据及费用明细清单。代为申领的,代领人应提供其本人身份证明。

 

三十六、参保职工到经办机构报销计生费用,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答:需要提供的资料有:(1)本人社会保障卡。(2)诊断证明或手术证明。

(3)财税统一印制的医疗费用票据及费用明细清单。代为申领的,代领人应提供其本人身份证明。

 

三十七、参保职工到经办机构报销计生费用,需不需要提供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证明?

答:不需要。

 

三十八、用人单位申请生育津贴,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答: 用人单位申领生育津贴应当提供相关资料(具体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制定申报流程及办事指南)。其中,用人单位申请产假津贴时,其职工未申请生育医疗费用待遇的,应同时提供以下资料原件:

产假津贴

1. 职工本人社会保障卡。

2.户籍所在地镇(街)计生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其中,省外户籍的应同时提供本市镇(街)计生部门出具的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证明(终止妊娠的除外)。

3.婴儿出生或者死亡证明。

4.诊断证明或相关医学证明材料。

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津贴

1. 职工本人社会保障卡。

2.诊断证明或手术证明。

 

四十、参保职工申领其未就业配偶的孕产费用待遇时,需提供哪些资料?

答:需要提供的资料有:(1) 本人社会保障卡。(2)户籍所在地镇(街)计生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其中,省外户籍的应同时提供本市镇(街)计生部门出具的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证明。(3)婴儿出生或者死亡证明。(4)诊断证明或相关医学证明材料。(5)财税统一印制的医疗费用票据及费用明细清单。(6)结婚证及其配偶身份证。(7)其配偶的失业登记证明或户籍所在地居(村)委会提供的未就业证明。

 

四十一、生育保险待遇有没有支付期限?

答:生育保险待遇自参保职工产前检查、分娩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之日起,24个月内未提出待遇申请的,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再支付。

 

四十二、职工已享受市外基本医疗保险或生育保险提供的生育保障待遇的,其生育保险待遇如何处理?

答: 职工已享受市外基本医疗保险或生育保险提供的生育保障待遇的,生育保险待遇按以下规定处理:(1)已享受市外城镇(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提供的生育保障待遇的,其生育医疗费用按补差的原则报销,即我市生育医疗费待遇应支付数减去其城镇(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已报销生育医疗费的差额部分。(2)已享受市外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的,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四十三、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为职工参保缴费,造成职工或其未就业配偶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职工应如何处理?

答: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为职工参保缴费,造成职工或其未就业配偶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标准支付相关费用。

 

四十四、职工、用人单位、医疗机构及其他有关单位、人员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参加生育保险、骗取生育保险待遇的,将如何处理?

答:职工、用人单位、医疗机构及其他有关单位、人员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参加生育保险、骗取生育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记录在案,按照规定将相关人员或者单位的违法信息及时纳入相关信用信息数据库,并通过新闻媒体或者本单位门户网站予以公开。

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相关人员已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的生育保险待遇费用,并处相应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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