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车辆按要求停在了交管部门指定的停车场,事故处理完毕,车主来停车场取车被要求交纳停车费、代驾费的问题可以说是很普遍。那么这笔钱到底该不该掏?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3条规定,执法扣留车辆是根本不允许收所谓的停车费的。交警暂扣车辆是正常的执法行为,由扣车产生的费用属交警队正常执法支出,车主没有义务为交警的委托行为付费。交警处理完违章后,应原封不动地将车交给车主,法律没有规定车主还要付费,让车主交停车费于法无据。 所以这笔停车费用,交警是没有理由收取的。 目前的现状是扣车的是交警,停车的是第三方(企业),所以这笔钱要不要交?如何交也成为不少车主困惑。 对此根据我国《行政强制法》第26条规定,第二十六条 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所以无论是交警提供的拖车或者停车场还是第三方提供的,车主都不该承担这个费用。 一旦出了事故, 对每个人来说成本都非常沉重, 不如坚持做到安全行车。 (来源综合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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