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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车辆扣留时间和停车费

 银棉 2020-03-24

  交通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基于收集证据的需要,交警有权利对事故车辆进行暂扣。而被扣留事故车辆的车主什么时候可以领回自己的车?扣留车辆期间,产生的停车费应该由谁支付?


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因此,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基于收集证据的需要,交警是有权力对事故车辆进行暂扣的。根据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的事故车辆除检验、鉴定外,不得使用。检验、鉴定完成后五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事故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因此,交警部门应在对其扣留的事故车辆完成检验、鉴定后的5日内,也就是在其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5日内,应及时通知车主领取事故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否则即为违法扣留。


所以说交通警察扣留车辆,车主到停车场提车时候,停车场让他缴纳高额的停车费,问扣留车辆停车费应该由谁支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因交通事故被扣押,交警大队委托停车场保管,在扣押期间的车辆保管费应当由交警大队承担,不应当由您自己掏钱。

  没有人身伤害的交通事故,暂扣车辆必须符合“根据检验或鉴定的相关需要”这一法定情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根据检验或者鉴定的需要,可以暂时扣留交通事故车辆或者嫌疑车辆、车辆牌证和当事人的有关证件,检验或者鉴定后应当立即归还。因检验或者鉴定的需要暂扣车辆的期限,《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程序规定》第二十条规定为20日;需要延期的,经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20日。暂扣交通事故车辆是一种行政行为,在法庭上公安机关负有举证责任。因此,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对车辆进行检验或鉴定,制作相应的文书,以其作为“检验或者鉴定需要”的证据。检验或鉴定结论的文书一旦完成,应立即归还车辆,原则上不能超过作出责任认定的时间。


  因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需要暂扣车辆的,必须符合“交通事故责任者拒绝预付或者暂时无法预付”医药费的注定情形。上述《处理办法》第十三条相关规定,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需要抢救治疗的,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及其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应当预付医疗费,也可以由公安机关指定的一方预付,结案后按照交通事故责任承担。交通事故责任者拒绝预付或者暂时根本无法预付的,公安机关可以暂时扣留交通事故车辆。《处理程序》第二十八条规定,预付抢救治疗费直接向医院交纳,凭据由预付的当事人保存。对不预付或无力预付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暂扣交通事故责任者的车辆。也就是说,暂扣车辆要同时满足两个条件:(1)交通事故责任者。(2)不预付或无力预付医药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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