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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共场所无烟诉讼第一案|聚法案例

 贾律师 2017-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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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途

近日,河北准大一女生李芯(化名)起诉了哈尔滨市铁路局,请求法院判决哈尔滨市铁路局赔偿其购票款102.5元,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以及本案诉讼费,取消有关站台及该趟列车内的吸烟区、拆除烟具,并禁止在上述区域吸烟,同时赔偿精神损害费人民币1元,以及原告为减少烟霾所购置的口罩费用人民币19元。


起因是她在从北京前往天津、由哈尔滨市铁路局运营的K1301次列车上闻到了刺鼻烟味。


 (列车上的吸烟处)


事件经过

6月9日,李芯乘坐由哈尔滨铁路局运营的K1301次列车从北京前往天津旅游,本来是想要“享受一番”,特意选择了有空调的软卧车厢。但是一上车,她就发现列车上“烟雾缭绕”。


“我一上车就觉得空气特别的差,全部都是烟味。他们是在吸烟区抽的烟,但是整个车厢都是那股烟味,把软卧间的门关上会好一点,但是一打开,烟味就冲进来了,觉得特别的不舒服。”李芯表示,到列车吸烟处抽烟的人除了乘客,还有不少工作人员。其他乘客都见怪不怪了,也没有人去劝阻抽烟的人。而这趟火车的安全须知写明了“禁止在列车各部位吸烟”。

(该列车安全须知)


结束旅程后,李芯向国家铁路局运输监督管理司反映了上述问题。该司将情况反映给了中国铁路总公司“有关部门”,并解释“国家铁路局没有卫生监督管理相关职责”,希望其直接向国家卫生监督管理部门或中国铁路总公司卫生主管部门反映问题。

国家铁路局运输监督管理司答


起诉之前,李芯也曾向北京市和天津市卫计委投诉举报乘坐普列遭遇吸烟。而两市卫计委答复称,铁路系统的控烟职责在对应的铁路局而非市卫计委,因此对投诉不予受理,建议直接向铁路部门投诉。



起诉书显示,李芯请求法院判决哈尔滨市铁路局赔偿其购票款102.5元,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以及本案诉讼费,取消北京站及天津站站台、K1301次列车内的吸烟区、拆除烟具,并禁止在上述区域吸烟,同时赔偿精神损害费人民币1元,以及原告为减少烟霾所购置的口罩费用人民币19元。


目前北京铁路运输法院已受理此案,且定于8月24日开庭。

意义重大

“中国公共场所无烟诉讼第一案”


代理律师钟兰安表示,在这趟火车上吸烟,首先便违反了《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和《天津市控烟条例》,“这两市的控烟条例都很明确地写到了禁止在公共交通工具内吸烟,并且禁止吸烟场所的所在单位有义务对吸烟者予以劝阻。但是在列车行驶在北京和天津辖区的时候,并没有工作人员对抽烟者进行劝阻。”


“在普通列车上吸烟一样有火灾危险,而且二手烟、三手烟对乘客,尤其是未成年人乘客危害也很大。普列禁烟,有法律依据、有现实必要性,而且能做到,就看铁路部门的决心了。”中国控制吸烟协会专家委员、北京义派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振宇如是说,并指出,该列车除了违反北京、天津控烟条例的上述规定之外,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二条——列车属于“公共场所”,以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条例》第十八条——“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在普列上吸烟也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王振宇称,之前没有人因为公共场所吸烟而起诉经营者或者管理者,而这是第一次,所以该案“意义重大”,有助于推动普通列车禁烟,可以称之为“中国公共场所无烟诉讼第一案”。

数据说话

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烟草生产国和消费国。中国疾控中心的报告显示,2015年全国15岁及以上人群吸烟率为27.7%,吸烟者总数为3.16亿,比2010年增加1500万。


据统计,我国有超过7亿人暴露在二手烟下,每年有100万人死于和烟草有关的疾病。据世界卫生组织2000年统计数据显示,中国与吸烟相关的直接医疗费用已经达到17亿美元,中国因吸烟支出的医疗费用和损失的劳动力已高达50亿美元。


相关规定

1991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总则中就规定:“国家和社会加强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教育,禁止或限制在公共交通工具和公共场所吸烟。”


列车上有人吸烟,不但违反了《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和《天津市控烟条例》,而且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二条——列车属于“公共场所”,以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从1993年开始,我国各地都相继立法,都对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有了自己的“紧箍咒”。我国由国家卫生计生委起草的《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2014年10月底上报国务院,希望能尽快颁布实施。


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2015年修正)》第五条 第二款:

国家和社会加强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教育,禁止或者限制在公共交通工具和公共场所吸烟,劝阻青少年吸烟,禁止中小学生吸烟。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下列公共场所:

(一)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车马店、咖啡馆、酒吧、茶座;
(二)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
(三)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
(四)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
(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六)商场(店)、书店;
(七)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3、《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

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
室外公共场所设置的吸烟区不得位于行人必经的通道上。
公共场所不得设置自动售烟机。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开展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并配备专(兼)职人员对吸烟者进行劝阻。


4、《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是国家卫生计生委的重点立法项目,已形成草案送审稿,于2014年10月底上报国务院。


主要内容:一是明确界定禁止吸烟场所的范围。规定室内公共场所全面禁止吸烟,并明确了室外全面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


二是宣传教育和戒烟服务。其中,特别提出了几类群体要起到示范带头作用,比如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教师和医务人员,要带头控烟;教师不要在学生面前吸烟;医务人员不要在患者面前吸烟等。

三是预防未成年人吸烟。其中规定了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规定学校有义务对学生进行烟草危害的宣传,预防未成年人吸烟。

《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实施后,卫计委将考虑为控烟条例设置举报电话,同时开展监测评估,鼓励全社会参与戒烟活动,将成“史上最严控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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