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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清海:增值税原理及其虚开(二)

 一山行人 2017-08-17

  举例:

  A公司向B公司虚开了一张税额为17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用真实交易的进项税额予以了抵扣,B公司向C公司虚开17万增值税税额的专用发票,并用从A公司取得的虚开的专用发票予以抵扣,C公司向D公司虚开了17万税额的专用发票,并用从B公司取得的虚开的专用发票予以抵扣......,J公司向K公司虚开了17万税额的专用发票,并用从I公司取得的虚开的专用发票予以抵扣。假定A公司以后的公司到J公司当期均没有增值税销售发生,既无其他销项,业务其他进项(除A公司有多余的17万元进项外)。J公司向K公司虚开专用发票后被查获,由此牵连出前面的全部公司。我们就假定K公司系善意取得该专用发票的,K公司当期销项税额为17万元。

  我们看看司法机关对该案的处理吧,假定从A公司到J公司均未补缴税款,且每个公司分布在不同的省份,由各自的法院管辖。

  各司法机关对税款被骗的认定

  案发后,K公司做了进项转出且补缴税款17万元。由于A公司到J公司这十家公司均未补缴税款,基本上可以确定的是每家公司均会被认定为导致国家税款被骗取17万元,十家法院共计认定税款被骗取170万元,除去K公司追缴的部分,实际认定税款流失金额共计153万元。

  而实际情况下,国家税款一分钱都没有被骗取,因为从A公司到K公司,只有K公司有17万元的纳税义务发生,其他均无纳税义务发生,相反,A公司在没有纳税义务的情况下多抵扣了17万元(相当于多纳税17万元),也就是说,本案的虚开实际上导致了国家税款多收入17万元。即使该案未被查处,也不会导致导致国家税款流失。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下,增值税税款由增值税链条的下端的税务机关逐渐转移到链条的上端的税务机关。国家税款本质并未流失(当然,如果链条中间有免税企业或者享受即征即退的企业,则该企业应当单独另外计算,其实直接对其虚开部分不予参与免税和即征即退计算就是了)。

  下面进入正题:

  (1)、票货分离的虚开

  模式如下:

  A销售货物给B,价税合计117万元,可是B不需要发票,于是A将发票开具给了C,此处为典型的虚开。

  可是,如果A将货物直接销售给B正常交易并开具发票,B再销售给C而不开具发票呢?

  或者:B为C代购呢?

  (2)、代开型虚开(也可以叫票销分离的虚开)

  B销售货物给C,价税合计117万元,B却让A代为开具专用发票。这个也是虚开。

  可是:如果B先将货物销售给A,进而不开具发票,然后再由A销售给C呢?

  另外,如果存在代理关系呢?比如代销。

  (3)、购销同时分离的“虚开”

  比如,A公司以B公司的名义进行经营,这里是典型的挂靠,我认为不宜认定为虚开,即购销均以同一个公司的名义进行。

  (4)、无货虚开

  案例一:有合同关系但不清楚是否已经发货

  A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B公司支付货款价税合计234万元。B公司否认A公司已经交货,但是A公司向B公司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且B公司已经抵扣。问:

  (1)、如果法院判决A公司胜诉,而实际上A公司并未交货,岂非合法虚开专用发票。

  假如B公司在另外一批货物的交易上以高于正常市场价205万元的价格给A公司销售货物,而这样的结果是相当于A公司为B公司虚开了税额为34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收取了开票费5万元。民事诉讼的证明采取高度盖然性的证据规则,即哪一方可信度更高一点就采信哪一方的观点,不可能像刑事诉讼的证明一样得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

  很显然,第一笔交易因为基于法院判决,不宜认定为虚开;第二笔交易,你税务局总不能没事去干预企业的正常销售定价吧!

  (2)、如果A公司败诉,而实际上A公司已经交付了货物。

  假定A公司不再补发货物而不再继续交易,A公司是否需要开具红字发票冲减销项?B公司是否需要做相应的进项税转出?

  如果答案为是的话,则相当于A、B公司均未申报相应的销项税额,如果B公司将货物自己消费了,则必将导致国家税款流失?税务机关如何能查?再者,B公司不配合A公司开具红字发票的话,A公司也无法开具红字发票。

  如果答案是否的话,这岂不是税务机关明目张胆要求A公司“既然事实上已经虚开了,你就得保持这种虚开状态”,这好比是一个女人说,“你碰了我就得和我那个,否则告你强奸我”。

  案例二、不确定是否存在合同关系,也不确定是否发货

  A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B公司支付货款价税合计234万元。B公司否认与公司有过该笔交易,A公司向B公司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B公司还没有对该发票予以认证。

  (1)、如果法院判决A公司胜诉,而实际真的没有这笔交易,岂非合法虚开专用发票。

  (2)、如果法院判决A公司败诉,而实际上的确有这笔交易,是否需要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追究A公司的责任呢?

  案例三、交易取消后不能冲红

  我们看看国税发[2007]18号,笔者摘录部分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销售折让以及开票有误等情况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视不同情况分别按以下办法处理:

  (三)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销售方须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购买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问题是?购买方凭什么要给你出具这些东西?我不交易了行不行?这不扯淡吗?难不成你税务局拒绝红冲,这不等于税务局强迫他人虚开吗?虽然,这种虚开正是税务局所努力追求的。

  第四部分之二,票款不一的虚开

  这里的货包括货物和应税服务,所谓有货但是数额不实的虚开,是指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服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了通俗易懂,本节还是讲述案例:

  A公司销售给B公司一批货物,正常市场价格1170万元(含增值税170万元),可是A公司给B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确实2340万元(增值税340万元),这个是一个典型的虚开,相当于无货而虚开了税额为170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现在,让我们看看两种情况:

  一、还本销售案例

  1、案例:

  A公司和B公司签订还本销售合同,合同约定A公司给B公司销售一批货物价税合计2340万元,半年后还本1170万元。

  问题来了,这种销售模式该如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呢?建议销售方将这个问题抛给税务局。

  2、税务局的答复很可能是:

  按照价税合计2340万元(增值税340万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本时不冲减销项,当然也不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因为:

  1) 国税发[1993]154号文规定:纳税人采取还本销售方式销售货物,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还本支出。

  2) 对于A公司的主管税务机关来说,按照价税合计2340万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让其增值税税款收入增加。

  3) 国税发[2007]18号、国税发〔2006〕156号均未将此种情况规定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情况。

  二、包装物押金案例

  1、案例

  A公司和B公司签订销售合同,合同约定A公司销售给B公司一批货物价税合计1170万元,并同时收取包装物押金1170万元,包装物押金退还的时间为一年半之后。

  那么,本案例该如何征税呢?还是建议纳税人征询税务局的意见。

  2、税务局的答复可能是:

  依据国税函发[1995]288号文和国税函[2004]827号文的规定,当按照2340万元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当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应当按照2340万元的价税合计来开具。

  那么,实际退还押金时候,是否需要作进项税转出呢?笔者认为是不需要的,目前的增值税税法中没有规定此种情况需要作进项税转出。再者,你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对其征税了,而且应税务局要求征税而不是虚开的,你凭什么让别人做进项税转出?这样岂不是多征收别人的税收。

  三、折扣折让行为

  1、案例

  A公司和B公司签订销售合同,合同约定A公司销售给B公司一批货物价税合计2340万元,合同签订当日即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交货之前,该货物市场价格暴跌,于是A公司打算给予B公司五折优惠。于是,A公司给其主管税务机关征询:

  国税函[2006]1279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今我公司欲给B公司50%的折扣,是否必须开具红字专用发票?该文中的“可按”是否是“必须按”的意思?

  2、税务局可能的答复:

  该文中的“可按”并不是“必须按”的意思。

  笔者认为,这里的“可按”明显不能解释解释为“必须按”,否则明显超出了文字本身可能的意思。再者,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对其高于实际销售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求之不得。

  四、坏账或调解

  1、案例:

  A公司和B公司签订销售合同,合同约定A公司销售给B公司一批货物价税合计2340万元,合同签订当日即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因B公司迟迟未支付货款,发生诉讼,诉讼中达成调解协议,B公司支付A公司货款1170万元。

  2、分析:

  该案中A、B公司都没有虚开的意思,但是结果和虚开一样,而增值税作为一个中性税种,本来就不应该明显的干预市场经济的运营;再者,交易完成后,企业自愿放弃部分债权、达成和解或调解、产生坏账,这些的结果都和虚开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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