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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卫东与王重阳、洛阳天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越野车 2017-08-18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豫法民一终字第4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重阳。
委托代理人:孔祥伟,河南巨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连立,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崔卫东。
委托代理人:尤佳迪,河南智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天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瀍河区九都东路名车苑30号。
法定代表人:孙灵善,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丽华,河南君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晓丽,河南君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灵善。
委托代理人:寇智岩,系洛阳天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会芳。
委托代理人:寇智岩,系洛阳天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燕丽。
上诉人王重阳与被上诉人崔卫东、洛阳天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璐公司)、孙灵善、马会芳、马燕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崔卫东于2014年2月26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一、马燕丽、天璐公司返还借款本金800万元及利息48万元(暂从借款之日2013年9月29日计算至2013年11月13日,此后利息按照借据的约定,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二、王重阳、孙灵善、马会芳对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由五被告承担。原审法院于2014年9月3日作出(2014)洛民二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王重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王重阳的委托代理人孔祥伟、杨连立,崔卫东的委托代理人尤佳迪,天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晓丽,孙灵善、马会芳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寇智岩到庭参加诉讼。马燕丽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在本院审理过程中,王重阳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王重阳撤回上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重阳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68920元减半收取34460元由王重阳负担。王重阳因生活困难向本院提出免交申请,本院经审查准许免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高海娟
审 判 员  宋丽萍
代理审判员  杨 刚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刘 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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