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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号令两个亮点,有案例为证!

 Alexandre187 2017-08-18

财政部2017年7月18日公布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和修订之前的18号令相比,87号令既细化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又《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进行融合,还相应吸纳了近年财政部下发的一些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效力,称得上是一部比较完善的部门规章。不过我们对于任何事物都应辩证看待,这样才能够不断发现问题、认识问题并不断提升进步。笔者在仔细研读87号令之后,结合采购工作具体事例,总结了其中的两个亮点,谨供业界人士参考和探讨。

亮点一:禁止采购人设定最低限价

一直以来,关于招标项目不得设定最低限价,只有《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有明确规定。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其相关文件中,均没有对采购项目能否设定最定限价作出规定,由此也引发了实践中的一系列矛盾和冲突。

【实践案例】2017年5月,“某县解决城镇普通中小学大班额项目----初中图书采购”招标项目,招标文件中要求的报价折扣率为3.5-4.0折(含4折),参加此次投标的某公司因投标报价总折扣率为2.2折,低于限制范围,被评标委员会视为无效报价而失去了投标资格。该公司对此次招标项目设置最低折扣有异议,于5月19日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提起质疑。

采购人解释称,报价折扣率定到3.5-4.0的标准,是咨询了相关专家的意见,如果低于3.5折,图书的质量难以保证,这也是多个部门最终形成的意见。该县相关政府部门在集中采购时严把质量关是值得肯定的,但如何平衡质量和价格之间的关系却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

限定最底价,是否是最好的办法?

【新规出招】87号令颁布实施以后,类似上述案例的政府采购招标项目,如果再设定折扣最低限价,将是违法违规的。

亮点二:采购人和代理机构组织评标工作 

其实早在2012年6月财政部就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了“采购人、代理机构要依法细化评审工作程序,并按规定程序组织评审。采购人、代理机构要加强评审现场管理,与评审工作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评审现场”。但在执行过程中,对于代理机构工作人员能否进入评审现场,表述得仍然有些含混。

【实践案例】某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2017年4月下发《关于严禁招标代理机构人员在评标委员会专家成员独立评审期间进入评审室的通知》,其中规定“自2017年5月2日起,各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在评标委员会专家成员独立评审期间,一律不准进入评标室。在评标委员会专家成员独立评审过程中,如有代理机构违反规定安排人员进入评标室,将记录其不良行为,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通知下发后,当地代理机构认为此规定涉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并呼吁有关部门管管“这张闲不住的手”。

【新规出招】87号令的发布,代理机构工作人员能否进入评标现场的问题明晰了。一是,进一步提升了规范性文件的效力;二是,第四十五条、第六十六条中明确规定了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负责组织评标工作,并具有履行维护评标秩序,及时制止和纠正采购人代表、评审专家的倾向性言论或者违法违规行为的职责,除采购人代表、评标现场组织人员外,采购人的其他工作人员以及与评标工作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现场。从上述规定不难看出,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在必要时是可进入评标现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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