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2015招标采购概述: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

 昵称34341094 2017-08-18


我国招标投标行政监督职责由国务院指导协调部门、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分别承担,各行政职能部门根据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构成一个完整的行政监督体系。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①指导协调部门。在现行招标投标职责分工下,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很多,必须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以保障政令统一,提高行政监督合力。为此,国务院指定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具体职责包括: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招标投标法》配套法规、综合性政策,拟定必须进行招标項目的具体范围、规模标准并报国务院批准;指定发布招标公告的报刊、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介等。

同时,国家发展改革委作为项目审批部门,负责依法审批、核准应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和由其核报国务院审批项目的招标方案(包括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组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查特派员,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工程招标投标进行监督检查。因此,国家发展改革委也是重要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

②行政监督部门。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按照这一原则,招标投标过程中串通投标、歧视排斥投标等违法违规活动的监督执法,分别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并受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例如,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进口机电设备采购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根据《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③其他相关部门。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规定,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行政监察对象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及其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审计部门可以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