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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英姿在《辽宁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座谈会上的发言

 暝燃 2017-08-19

辽宁省工商局副巡视员贾英姿:消协组织对消费维权的社会监督作用更加明显

  东北新闻网讯 (记者 田理) 5月17日,宣传贯彻《辽宁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座谈会在辽宁省工商局召开。辽宁省消费者协会副会长、辽宁省工商局副巡视员、党组成员贾英姿在座谈会上发表了讲话。全文如下:

  尊敬的李文科副主任、各位领导、各位嘉宾、同志们:

  辽宁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辽宁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将于6月1日正式施行。这对4300万辽宁消费者来说是一件大事。新《条例》秉承以人为本的立法理念,聚焦辽宁消费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上位法进行了充实和细化,充分体现了辽宁消费维权领域的地方特色和实践特点。在新条例的论证、调研、起草过程中,全省各级消协的同志们积极建言,充分表达消费者消费维权的总体诉求。今天,省消协邀请各方嘉宾共议新条例,有助于准确把握新条例的立法精神和重要内容,为新《条例》的实施做好充分准备。下面我结合新条例体现的消协组织履职的新特点,就全省各级消协组织应发挥的作用谈几点想法:

    一、 消协组织履行法定职责的社会公益性更加明确

  在《消法》规定消协是履行公益性职责的社会组织的基础上,新《条例》进一步强化了消协组织的职责,明确规定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依法成立消费者协会。消费者协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专门工作机构,可以在乡镇、街道、社区等建立投诉接待站,并且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对消费者协会履行职能应当予以指导、支持和帮助。应该说目前消协组织建设与新《条例》的要求还有很大的距离,需要改进和完善的工作还很多。各级消协组织要按照新条例的规定,积极争取有关方面的支持,明确机构定位,统一登记管理,落实人员经费,保证职责履行。努力建设组织机构完整、体制机制科学、人员结构合理、工作程序规范、上下联动有效和广大消费者充分信赖、党和政府放心的公益性社会组织。

    消协组织履行职责的手段更加多样

  新《条例》内容体现了新形势、新阶段对调整消费关系的新要求。从原来的29条增加到59条,针对洗染、汽车、教育培训、餐饮、美容美发5个热点行业和预收款消费等特定消费方式进行了细化,有利于消费者投诉的解决,进一步加大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力度。同时新《条例》规定消协组织可以根据消费投诉的情况和消费者的需求,不定期发布消费警示信息和消费指导信息,有效帮助消费者提高自我保护能力,引导消费者更加科学合理消费;可以对商品和服务的质量、价格、售后服务和消费者的意见进行调查比较和分析,做商品与服务的监督者;可以通过约谈、曝光、诉讼等,制止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消协组织要综合运用多种方式,全面履行法定职责,形成有效的制约机制,切实加强对消费者的保护。

  三、消协组织对消费维权的社会监督作用更加明显

  加强社会监督,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消协组织责无旁贷。通过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查询、建议,协助政府加强对市场的监管;通过揭露批评、敦促、劝谕,使企业改进商品和服务质量,提高消费者满意度;通过鼓励行业、企业推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措施等,促进规范市场经济秩序,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行业组织应当重视消协组织的社会监督作用,对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提出的查询作出及时答复。

  消协组织应加强与行业组织和新闻媒体等协作,强化社会监督和社会协同监管,认真行使法律赋予的公益性职能,发挥好“平台”功能,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凝聚社会各方面力量,增强消费维权社会合力,形成大维权、大调解的社会治理格局。

  四、消协组织的履职约束更加规范

  全省各级消协组织要充分认识宣传贯彻新《条例》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提高消费维权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准确掌握新《条例》对投诉调查、调解、受理原则等方面的规定。新《条例》明确规定“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这些规定都较好的规范了消费纠纷调处工作,对及时化解消费矛盾将起到重要的作用。

  依据《人民调解法》和《辽消条例》有关规定,省高法,省消协将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消费纠纷诉调对接工作,通过调解与诉讼有机衔接,依法、公正、快捷地解决消费纠纷,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消协组织要指导好消费维权服务站建设,进一步畅通消费者意见和建议表达渠道,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对消协工作的监督。

  新条例实施后,全省各级消协组织要认真学习新《条例》,准确把握新亮点,立足工作实际,增强依法履职能力,不断提升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水平。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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