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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消息!员工以未签劳动合同为由主动辞职,还能获赔经济补偿金!

 L罗乐 2017-08-20




2014年6月,王某受聘到日照某公司处工作,担任公司外联部部长职位,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16年2月,王某向日照某公司提交辞职报告,注明辞职理由为“未签订劳动合同”。后王某多次与日照某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关系的补偿问题未果,遂于2016年3月向仲裁机构提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日照某公司支付原告二倍工资差额及经济补偿金,仲裁驳回了其仲裁请求,王某对仲裁裁决不服,诉至法院。


岚山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日照某公司未与王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王某2014年7月至2015年6月共计11个月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此外,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日照某公司虽未与王某签订劳动合同,但双方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当日照某公司存在未与王某签订劳动合同的违法事实时,作为劳动者的王某可依法单方解除劳动关系,并有权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故法院最终判决,日照某公司支付王某二倍工资差额及经济补偿金。


法官提醒,不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的原因,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只要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都违反劳动法,因此,用人单位不能因为劳动者拒绝签订劳动合同就心存侥幸,如劳动者拒绝签订,用人单位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与其终止劳动关系,否则可能面临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及二倍工资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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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独有偶,小编又在昆山新发展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与唐怀壮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案件字号:(2014)苏中民终字第04434号)二审判决书中发现类似的处理意见,其中,在本院认为部分写着:

“关于经济补偿金的问题。因劳动关系建立后,新发展公司未依法与唐怀壮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唐怀壮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关系,新发展公司应当就此支付唐怀壮经济补偿金。故对于新发展公司上诉要求不予支付的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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