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县直各工作部门党组织,经济开发区党工委: 为了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压实党委(党组)主体责任,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扎实有效的巡察工作格局,现将被巡察单位党委(党组)配合开展巡察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开展巡察工作离不开党组织,被巡察单位党组织及其班子成员要讲政治、讲正气、讲主动,自觉接受监督,积极配合巡察组开展工作。 二、被巡察单位党组织及党员干部有职责向巡察组如实反映情况,鼓励和支持群众积极参与反映问题。 三、被巡察单位党组织接到《巡察告知书》后,及时成立巡察工作联络组,指定专人与县委巡察办联系,安排巡察组进驻事宜和相关工作。 (一)将联络组人员名单、责任分工、联系电话在巡察组进驻前报县委巡察办。准备单位在职党员、干部、职工和改非、退休的副科级以上干部名册及联系电话提供给进驻的巡察组。 (二)帮助巡察组联系食宿、安排办公地点、接待群众信访地点,提供必要的办公设施用品、巡察公务用车。巡察组的办公地点、接待群众信访地点设在较为安全的旅社内,发生的费用由巡察组一次性结清。 (三)筹备巡察工作动员会,准备党委(党组)及班子成员述职述廉材料提供给进驻的巡察组 (四)组织科、股、室和下属企业配合开展巡察工作。 四、巡察组进驻后,被巡察单位党组织负责做好以下工作: (一)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主持召开巡察工作动员会,作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报告。 (二)配合巡察组开展民主测评、问卷调查、座谈会和个别谈话、走访等工作。按照巡察组要求,组织好党委(党组)及相关科、股、室、下属企业向巡察组作专题汇报,提供必要的相关资料。 (三)联系专业机构或部门协助巡察组做好专业性较强或特别重要问题的了解工作。 (四)巡察组需要配合的其他工作。 五、巡察期间,被巡察单位应及时将下列情况向巡察组进行通报: (一)拟组织召开或正在召开的会议,拟举办的活动,拟作出的重要决策部署。 (二)突发性、群体性、社会维稳事件,党员、干部、职工被立案查处或拟进行调整的情况。 (三)其他需要向巡察组通报的重要情况。 六、巡察结束后,被巡察单位党组织切实做好以下工作: (一)组织召开会议,听取巡察组或县委巡察办对本单位存在问题的反馈。 (二)及时梳理、登记存在的问题,进行专题研究,分析查找原因,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责任主体、责任人和时限,自收到反馈意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方案送县委巡察办,60个工作日内将整改结果书面送县委巡察办。 (三)整改结束后,除涉密、隐私情况外,将整改情况在中层以上党员干部中进行通报。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问题的整改情况,通过党务政务村务公开栏进行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四)配合巡察组或县委巡察办做好回访工作。 七、被巡察单位党组织及干部、职工或群众发现巡察组及人员有违纪违法行为的,可以向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县委巡察办反映,也可以直接向有关部门、组织反映。 八、被巡察单位及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隐瞒不报或故意向巡察组提供虚假情况的。 (二)拒绝或不按照要求向巡察组提供相关材料的。 (三)指使、强令他人干扰、阻挠巡察工作或诬告、陷害他人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存在问题或不按照要求整改的。 (五)对反映问题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陷害的。 (六)向巡察组及人员赠送礼品礼金、报销支付费用的。 (七)邀请巡察组及人员参加与巡察工作无关活动、宴请巡察组及人员的。 (八)其他干扰巡察工作的情形。 九、本通知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未尽事宜从其相关规定。 中共纳雍县委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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