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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遭遇二次“流拍”怎么办? | 谈谈执行中的变卖问题

 行者无疆8c3m05 2017-08-21

  

陈雪芬  律师

民商事争议解决、诉讼保全

0592-2956715

chenxuefen@tenetlaw.com

 

前言:强制执行活动中,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司法拍卖是较为常见的处置措施,然而,由于种种原因,被执行人财产经过拍卖后无人竞拍或者无人达到拍卖保留价的情况时有发生,在此情况下,就有必要通过司法变卖包括以物抵债等方式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处置。为规范网络司法变卖行为,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18日发布《关于认真做好网络司法拍卖与网络司法变卖衔接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本文就司法拍卖与司法变卖的衔接以及司法变卖中以物抵债的问题进行梳理和整理。


一、现行法律、司法解释

关于司法变卖条件的规定

2005年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拍卖、变卖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动产和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分别做出了规定:对于前者(动产),人民法院可以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俗称“以物抵债”),以物抵债不成的,财产退还被执行人;对于后者(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人民法院同样可以主持以物抵债,以物抵债不成的,仍需进行第三次拍卖,第三笔拍卖仍然流拍的,则进入变卖程序,变卖不成的,财产退还被执行人。


上述司法解释固然体现了对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处理的的谨慎程度,以及通过多轮拍卖尽可能出售清偿的努力,但无奈在执行效率上大打折扣,并且两轮拍卖流拍后再次拍卖成交的可能性有多少不免令人怀疑,上述规定在执行中造成的程序之冗长繁复确有令人诟病之处。因此,2016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网络司法拍卖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特别规定,再次拍卖流拍的,可以依法在同一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变卖。因此,《网络司法拍卖规定》出台后,“三拍”流拍后才能进入变卖已成为过去。


对于不动产变卖程序的开始时间由原来的第三次拍卖流拍变为第二次拍卖流拍这一变化,谈谈我们的理解:考虑到法院的司法资源是有限的,如果在某个案件或某个程序上花费的资源过多,则相应地会造成其他案件可分配到的资源减少。另外,拍卖次数的限缩也是对被执行人及债权人的一种保护,避免了拍卖保留价过低而造成拍卖财产过分贱卖。这种次数的缩减可以在很大程度上保证司法公平与司法效率的平衡,因此变卖程序的向前移步无疑是利大于弊的。 



二、实施网络司法变卖的平台范围

《通知》第一条明确,网络司法变卖应当在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名单库中的平台上实施,原则上沿用网拍程序使用的平台,但申请执行人有要求变更其他平台的权利。那么,除了大家较为熟知的淘宝网外,还有哪些司法拍卖、变卖服务平台可供选择?根据2016年11月25日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和管理网络服务提供者名单库的办法》,除了淘宝网之外,京东网、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公拍网、中国拍卖行业协会网也被纳入名单库中。


三、有关司法变卖的次数及价格问题


次数

在这里,有必要先区分司法变卖中的变卖期和公告期这两个期限,《通知》第三条明确网络司法变卖期为60天,变卖动产的,应当在变卖期开始7日前公告;变卖不动产的,应当在变卖期开始15日前公告,也就是说,公告期是公告变卖程序的期间,不得少于7天或15天,变卖期是处置财产的期间,即60天。


至于在变卖期内可以进行几次变卖,《通知》及其他法律法规并未明确。实践中,有部分地区的法院将变卖期分为三个阶段进行,如果某变卖标的物在前一变卖阶段(一般是20天)无人登记竞买的,则自动进入到下一变卖阶段,例如广东佛山地区,但大部分地区的法院仍采取一次变卖的规则。

  

  价格

《通知》第四条规定,网络司法变卖的变卖价格为网络司法拍卖二拍流拍价。如前所述,由于《通知》未明确司法变卖的次数,因此根据二拍流拍价变卖不成,法院是否有权调整变卖价继续变卖的做法我们不得而知。实践中,对于变卖程序是否还需要在二拍流拍价的基础上降价,具体的做法和规定不清的问题同样也困扰着大量的执行法官。但是根据2005年发布的《拍卖、变卖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按照评估价格变卖不成的,可以降低价格变卖,但最低的变卖价不得低于评估价的二分之一”似乎可以推定:法院有权(我们认为实际上法院也应当)在变卖期内,调整变卖价格进行二次、甚至三次变卖。若不允许法院对变卖价格进行调整,仅接受二拍流拍价进行变卖的话,在变卖较二拍而言并无优势的情况下,如何推进被执行财产的处置?这样一来变卖程序对于解决执行难的意义无疑是大打折扣。


四、司法变卖无人应买后的处理方式:

抵债或者退还

变卖财产无人应买的,人民法院应当第二次询问申请执行人或其他执行债权人是否接受以物抵债,不接受的,则人民法院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并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拍卖、变卖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三款)。抵债物价值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为标准进行折抵。


在执行实践中,还可能会出现两个或两个以上执行债权人都申请以拍卖财产抵债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应由法定受偿顺位在先的债权人优先承受;如果各个债权人的受偿顺位相同,则以抽签方式决定承受人。但是,如果债权人应受清偿的债权额低于抵债财产的价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内补交差额,然后将补交的价款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五、结语

小细节,大学问。司法变卖作为网络司法拍卖的“兜底”程序,程序上是否合理、功能上是否能促进执行财产公平、高效的清偿、设置上是否能平衡申请人、被执行人、竞买人(买受人)各方的利益,可谓“利益攸关”,相关一系列具体措施需要在司法实践中进一步得到检讨、丰富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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