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司法拍卖变卖常见疑难问题十问十答

 草原狼155 2022-07-06 发布于河南
图片

律师应该最清楚,打赢官司并不是终点。目前绝大多数的给付之诉案件都会进入到强制执行程序中,而能否通过强制执行程序实现执行回款则又往往要依靠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不动产、动产、其他财产权如股权等)的处置变现。非常现实的问题,财产能够变现就能回款,不能变现,就难以回款,或者只能选择以物抵债。而财产处置变现的手段就是司法拍卖和变卖。个人的感觉是,司法拍卖变卖,大家都懂,但又懂的不全面、不具体。作者结合多年的不良资产清收处置经验,总结了以下十个有关司法拍卖变卖中最常见的疑难问题,与大家分享。




一、司法拍卖最多可以进行几次,两次还是三次?

答:1.结论意见:网络司法拍卖最多可以拍卖两次,两次流拍之后进入变卖程序;非网络司法拍卖,动产最多可以拍卖两次,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最多可以拍卖三次,三次流拍之后进入变卖程序。

2.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网拍规定》”)第2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下称“《拍卖变卖规定》”)第24条、第25条。

二、司法拍卖流拍后,是可以进行司法变卖还是应当进行司法变卖?

答:1.结论意见:应当进行司法变卖。

2.法律规定:《网拍规定》第26条第2款规定,再次拍卖流拍的,可以依法在同一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变卖;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做好网络司法拍卖与网络司法变卖衔接工作的通知》第2条明确“网络二拍流拍后,人民法院应当于10日内询问申请执行人或其他执行债权人是否接受以物抵债。不接受以物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于网络二拍流拍之日起15日内发布网络司法变卖公告”。《拍卖变卖规定》第25条“第三次拍卖流拍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接受该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于第三次拍卖终结之日起七日内发出变卖公告”。

三、司法拍卖是否均应当通过网络平台拍卖方式进行?

答:1.结论意见:原则上应当采用网络司法拍卖方式。

2.法律规定:《拍卖变卖规定》第3条“人民法院拍卖被执行人财产,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拍卖机构进行,并对拍卖机构的拍卖进行监督,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网拍规定》第2条“人民法院以拍卖方式处置财产的,应当采取网络司法拍卖方式,但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必须通过其他途径处置,或者不宜采用网络拍卖方式处置的除外。”

四、京东、阿里等?网络司法拍卖平台的选择权在谁那里?

答:1.结论意见:由申请执行人选择。

2.法律规定:《网拍规定》第5条“网络服务提供者由申请执行人从名单库中选择;未选择或者多个申请执行人的选择不一致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五、司法拍卖保留价由谁确定?

答:1.结论意见:由人民法院合议庭评议确定。

2.法律规定:《网拍规定》第27条“起拍价及其降价幅度、竞价增价幅度、保证金数额和优先购买权人竞买资格及其顺序等事项,应当由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评议确定。”

六、司法拍卖保留价如何确定?

答:1.结论意见:网络拍卖,拍卖保留价即为起拍价,由人民法院参照评估价确定,未作评估的,参照市价确定,并征询当事人意见。起拍价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七十。第二次拍卖在第一次起拍价基础上降价幅度不得超过百分之二十。非网络拍卖,拍卖保留价即为评估价,即第一次拍卖不打折降价。再次拍卖每次最多可降价百分之二十。

2.法律规定:《网拍规定》第10条、第26条。《拍卖变卖规定》第5条。

七、对第三方出具的评估报告有异议,如何处理?

答:1.结论意见:如对评估报告中存在“财产基本信息错误、超出财产范围或者遗漏财产、评估机构或者评估人员不具备相应评估资质、评估程序严重违法”等情形有异议,应在收到报告后五日内提出书面异议。人民法院参照执行行为异议处理规定进行处理。如对评估报告中的参照标准、计算方法或者评估结果等有异议,同样应在收到报告后五日内提出书面异议。如对评估机构回复的书面说明仍有异议,可要求人民法院组织专业技术评审。异议成立的,原评估机构将委托评估材料退回,另行委托新的评估机构进行重新评估。

2.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2条、第23条。

八、委托评估机构,评估费用何时支付,支付标准?

答:1.结论意见:以财产是否最终处置成交及处置成交价格为标准。若财产处置未成交,则按照评估机构合理的实际支出计付费用。若财产处置成交价高于评估价的,以评估价为基准计付费用;财产处置成交价低于评估价的,以财产处置成交价为基准计付费用。委托评估费用由申请执行人先行垫付,由被执行人负担。

2.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2条、第33条。

九、抵押权人拒不接受流拍财产抵债是否丧失优先受偿权?

答:1.结论意见:不丧失。在多个执行债权中,接受流拍财产抵债的执行债权人应当补交其应受清偿债权额与抵债财产价额之间存在的价差。执行债权人应受清偿债权额是指其在多个执行债权情况下依法可受清偿的债权金额。

2.法律规定:《民诉法解释》第514条“当事人不同意移送破产或者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不受理破产案件的,执行法院就执行变价所得财产,在扣除执行费用及清偿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按照财产保全和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先后顺序清偿。”《拍卖变卖规定》第24条、第25条。

十、《网拍规定》与《拍卖变卖规定》的区别与联系?

答:1.结论意见:《拍卖变卖规定》虽经最新修订,但发布时间早于《网拍规定》,同时,《网拍规定》系针对网络司法拍卖而出的特殊规定,《拍卖变卖规定》则属一般规定。因此,对于目前人民法院通常选用的网络司法拍卖方式应首先选择适用《网拍规定》及相关规定。《网拍规定》未做明确规定而《拍卖变卖规定》做出规定的,应当适用《拍卖变卖规定》。



 以上,因篇幅原因,部分法律法规的内容未进行展开。大家可以检索具体法条进行对比。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图片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