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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多大规模比较好?

 吾道有涯 2017-08-22



模对于合作社来说是至关重要的,规模经济甚至是合作社发生的基本动因之一。不过,问题是究竟合作社在多大规模上才会有效率、有效益、有凝聚力?


首先要说明的是合作社的规模有(成员)人数规模和经营(服务)规模之分。人数多,不等于经营服务规模大,因为很可能成员的单体规模比较小。


一方面,合作社的经营(服务)规模总是比较大些才能够实现规模经济。合作社可以通过获得大量的经营(服务)业务来实现规模经济,即通过集中买卖(服务)来降低生产、服务和交易成本,通过集体谈判来改变市场交易中的弱势地位。规模经济反映了平均成本和单位成本随经营(服务)规模增加而下降的趋势。


但另一方面,合作社的(成员)人数规模大并不一定是好事。关于这个问题,

著名经济学家奥尔森有过精湛的分析。他认为,如果把组织分为大集团和小集团,在许多集体选择过程中,多数人未必能胜过少数人。“显然,成员数目多的集团的效率一般要低于成员数目少的集团”,因为规模大不仅存在着深刻的利益冲突,而且成员“搭便车”倾向将使得大团体不可能自发地实现集体利益。


不过,奥尔森对于小集团也不寄什么希望。他认为,虽然小团体可能有集团利益,但小团体内部也是不平等的,不仅同样难以取得最大限度的集体利益,而且还存在着少数“剥削”多数的情况。


虽然奥尔森对集体行动的困境的分析稍欠严密,但他的分析至少对于农业领域是颇具说服力的。的确,在农民合作社中,由于利益分歧、搭便车、组织成本的激增和道德参与感的削弱等因素,人数规模与组织的稳定性和凝聚力呈现某种负相关关系。


所以,我们大致可以认为,合作社的(成员)人数规模较小、经营(服务)规模较大,可能比较有利于合作社获得效率和效益。


实际情况也佐证这一点:一些人数众多的小农组成的合作社往往不太容易搞好,而由一些人数不多的中农、大农组成的合作社往往搞得比较好。只是这样有可能出现合作社对小农的排斥,而小农恰恰非常需要合作社作为自我服务组织来提供自身难以实现的农业生产经营服务。


合作社要在兼容大户与小户的情况下获得有效率的规模经济,通常有这么几种办法:

一是在兼容大户与小户的情况下,在合作社内部对不同类型的成员设置不同权益,这也就是我国现实的合作社实践中普遍存在的成员异质性以及核心成员与普通成员构成差异性的权益结构的情况。这样,合作社既实现了规模经济和运营效率,又给不同类型的成员以不同的利益,只是这种情况往往造成合作社内部的权益不平等。这也是当下合作社实践受到很多诸如不规范、不公平、“大农吃小农”的指责的缘起。


二是在合作社内部设置“户—组—社”的带动机制,使得基本核算单位“组”内成员的利益联系更紧密,降低成员之间互相进行监督的成本和难度,从而增进组织的合作效果。组作为联合交易的基本单位,既能够有效控制农户生产和投售过程,又能够加强成员之间的交流,还能够在组内部进行更具合理性的分配。实际上,组的深层意义主要是将合作社外部规模经营与内部准科层制管理结合起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合作社的人数规模与组织的稳定性和效率问题。


三是在明确各类农户的真正需求的基础上,支持不同类型的农户成立不同形式、不同层次的合作社,再使这些合作社形成类如联合社的同盟关系。这种做法的实质是先在分层分组的基础上组建同质性较大的合作社,然后再建立互补分利、共赢合作的联合社。


本文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71373063)与农村改革发展协同创新中心的研究成果



来源《中国农民合作社》期刊2017年第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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