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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顿饭引发悲剧,上杭女子在男友租住屋内出事,谁来承担责任?

 在路上随缘 2017-08-23

女子在男友出租房帮忙煮菜,

招呼男友及其朋友,

倒水时不幸从三楼摔下医治无效死亡,

女子家属一并将

男友及其朋友、出租人诉至法院,

提出死亡赔偿。

究竟谁该为女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近日,上杭县人民法院

审结了该起生命权、健康权纠纷案。


出租屋内生不幸

刘某、汪某先后分别以每月100元的价格承租了林某建造的南面房屋第三层单间一间,日常在公共卫生间用水。林某的房屋北楼在建,南楼房屋部分在建,部分房间已出租。

2016年4月17日下午,因下大雨,梁某因双腿残疾无法回家,刘某便邀梁某到出租屋玩。梁某购买了一条鱼和豆腐,回至出租屋,碰巧汪某与其女友游某在公共厅内做饭,汪某建议用其液化气煮饭更快,刘某同意,汪某邀请另一朋友一并用餐。


谁知这饭是好了

灾难也跟着来了!



饭菜煮好后,刘某、梁某、汪某及其另一朋友开始用餐,游某拿着铁锅离去。


不一会儿,众人听到“哗”“咣”的声响,便寻声而至,发现游某从三楼通往北楼过道摔落至一楼。


虽然刘某、汪某等人第一时间将游某送至医院救治,但是经救治无效,游某于2016年4月21日死亡。



煮一顿饭竟出了人命,责任谁担?

事故发生后,游某家人认为林某作为出租屋的主人,未对出租屋的走廊、灯及楼梯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汪某作为承租人,明知承租屋存在安全隐患未采取措施排除危险发生,林某、汪某因房屋租赁行为对他人造成的损害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游某为汪某、刘某、梁某无偿提供做饭、炒菜事务,以供三人喝酒寻乐,三人作为受益人,理应共同赔偿游某亲属死亡造成的损失。

于是将林某、汪某、刘某、梁某四人一同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林某赔偿经济损失97万余元,汪某、刘某、梁某对赔偿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庭上,四人都辩称对游某的死亡不应承担责任。林某辩称已告知汪某北屋在建,不能到后屋过道,且游某作为房屋租赁外的第三人,在租住房屋内发生伤亡事故,其无任何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刘某、梁某则辩称游某死亡与其无关,并非其让游某煮菜,游某发生事故时洗的锅也并非煮鱼的锅。


法院依过错定责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过道在事发时,未安装护栏,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林某作为房屋的建造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对房屋的管理存有瑕疵,导致游某不慎摔落死亡,对此存在有一定的过错。汪某作为房屋的实际使用人和承租人,明知房屋存在安全隐患,仍让女友入住,未提醒女友注意过道安全,汪某未尽到提醒义务与游某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存在一定的过错。游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事发之处无护栏仍往楼下倒水,根据经验应做好谨慎的心理准备,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方法,游某自身的行为存在主要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刘某、梁某与游某的死亡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故不承担赔偿责任。按过错比例,确定林某、汪某、游某的责任分担比例为20%、15%、65%。

经认定,游某死亡造成的医疗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损失共计为352882.82元,遂判决林某赔偿损失的20%即70576.6元,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共计80576.6元;判决汪某赔偿各项经济损失的15%即52932.4元,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共计62932.4元,对其余诉讼请求依法驳回。案件判决后,当事人均未上诉,现该案判决已生效。

(作者  陈立烽  袁友凤  温东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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