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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勤犬咬人谁之过?

 丫胖子 2017-08-23



助勤犬
目前,养犬助勤工作如火如荼地展开。中队一定要加强对助勤犬的管理工作,防止其咬伤官兵或者地方人员,造成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小案例


某中队助勤犬金刚在中队晚间置于制式犬舍,白天处于放养状态。金刚对身着军装的中队官兵总是摇头摆尾,温顺无比。一天,县邮局的邮递员小刘像往常一样给中队送报纸书刊。从金刚旁边经过时,金刚突然跃起,咬了小刘的小腿。小刘打疫苗请病假等共造成经济损失3000元。小刘向中队主张赔偿,中队觉得金刚每天都是这个状态,突然发生了这种事,也感到很无奈。那么遇到这种情况我们应该怎么处理呢?



我国《侵权责任法》已经对狗咬人的侵权责任划分做出了明确规定。动物伤人的具体情形不同,承担人也就不一样。下面我们就来一一了解。


情况一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78条的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由此,饲养的狗致人损害的,由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情况二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78条的规定,如果受害人故意的,加害人免责;受害人重大过失的,加害人减轻责任;受害人一般过失的,不作为加害人的免责事由。如果一个人故意去逗别人家养的狗,激怒了狗,然后狗袭击了他,可以认定受害人对自己的伤害存在重大过错,这种情况下可以减轻甚至免除饲养人的责任。


情况三


《侵权责任法》第83条的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害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从本条可知,第三人过错并不导致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免责,只是在第三人与动物饲养人、管理人之间面对受害人成立不真正连带之债,受害人可以选择其一要求赔偿,动物饲养人、管理人先予赔偿的,以后再来向第三人追偿。


举个例子,第三人逗狗,狗被激怒而误伤了其他人,这时受害人可以要求狗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责任,也可以要求第三人承担责任。


情况四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79条的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遛狗时未用狗绳牵领而对他人造成损害,则饲养人或管理人要承担责任。


情况五


《侵权责任法》第82条的规定,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要搞清楚,伤害人的狗原来的所有人是谁,管理人是谁,但这往往比较困难。因此,如果受到伤害,可以向当地的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可以介入调查。


情况六


《侵权责任法》第80条的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也就是说,如果饲养人饲养的是国家禁止饲养的烈性动物,比如说藏獒、德国牧羊犬、阿根廷杜高狗等,不管是出于什么原因狗对人造成了损害,狗的饲养人或管理人都要承担责任。


另外,根据《侵权责任法》第81条,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由上述分析我们可以知道,案例中的小刘可以找中队主张赔偿,中队应当对自己不采取安全措施而造成的助勤犬咬人的后果负全责。

作者:胡波  陈见喜  马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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