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中队助勤犬金刚在中队晚间置于制式犬舍,白天处于放养状态。金刚对身着军装的中队官兵总是摇头摆尾,温顺无比。一天,县邮局的邮递员小刘像往常一样给中队送报纸书刊。从金刚旁边经过时,金刚突然跃起,咬了小刘的小腿。小刘打疫苗请病假等共造成经济损失3000元。小刘向中队主张赔偿,中队觉得金刚每天都是这个状态,突然发生了这种事,也感到很无奈。那么遇到这种情况我们应该怎么处理呢? 我国《侵权责任法》已经对狗咬人的侵权责任划分做出了明确规定。动物伤人的具体情形不同,承担人也就不一样。下面我们就来一一了解。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78条的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由此,饲养的狗致人损害的,由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78条的规定,如果受害人故意的,加害人免责;受害人重大过失的,加害人减轻责任;受害人一般过失的,不作为加害人的免责事由。如果一个人故意去逗别人家养的狗,激怒了狗,然后狗袭击了他,可以认定受害人对自己的伤害存在重大过错,这种情况下可以减轻甚至免除饲养人的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79条的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遛狗时未用狗绳牵领而对他人造成损害,则饲养人或管理人要承担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82条的规定,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80条的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也就是说,如果饲养人饲养的是国家禁止饲养的烈性动物,比如说藏獒、德国牧羊犬、阿根廷杜高狗等,不管是出于什么原因狗对人造成了损害,狗的饲养人或管理人都要承担责任。 由上述分析我们可以知道,案例中的小刘可以找中队主张赔偿,中队应当对自己不采取安全措施而造成的助勤犬咬人的后果负全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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