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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支持收益权产品交易规则(试行)

 冰河xxd 2017-08-24

温州金融资产交易中心
资产支持收益权产品交易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温州金融资产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温金中心”或“本中心”)资产支持收益权产品(以下简称“产品”)交易业务,明确交易各方的职责,促进产品流通转让,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推动企业盘活权益资产,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的产品是指产品的发行人或挂牌人以特定基础资产及其所产生的现金流为偿付支持,通过信用增级,投资者可取得约定时期内该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偿付本金及收益的产品。

第三条:产品在温金中心备案后,发行人可通过温金中心平台进行发行或挂牌交易,温金中心同意产品的备案并不等于对产品的投资作出判断或保证,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四条:发行人应通过温金中心向投资者充分揭示风险,制定偿债保障等投资者保护措施,加强投资者权益保护。

发行人应当保证发行或挂牌文件及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若已披露信息发生变更应及时通过温金中心通知投资者。

第五条:产品交易应当遵循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操纵、欺诈等违法行为。

第六条:为产品交易提供服务的销售机构、资产托管机构、信用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银行等专业机构及相关人员应勤勉尽责,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职业道德,按规定和约定履行义务。

第七条:温金中心为备案产品的发行、登记、挂牌、交易、结算、信息披露提供服务,并实施自律管理。

第八条:温金中心核准对发行人申请产品的备案后,投资者的登记工作在温金中心进行。

本规则中所称项目发行人、挂牌人、推荐人、投资者的会员资格注册申请按照《温州金融资产交易中心会员管理规则(暂行)》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基础资产和风险控制

第九条:本规则所称基础资产,是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权属明确,可以产生独立、可预测的现金流且可特定化的财产权利或者财产。基础资产可以是单项财产权利或者财产,也可以是多项财产权利或者财产构成的资产组合。

前款规定的财产权利或者财产,其交易基础应当真实,交易对价应当公允,现金流应当持续、稳定。

基础资产可以是企业应收款、租赁债权、信贷资产、信托受益权等财产权利,基础设施、商业物业等不动产财产或不动产收益权,以及温金中心认可的其他财产或财产权利。

第十条:下列基础资产可以设立产品在温金中心备案、挂牌、发行、交易:

(一)法律规定可以转让的;

(二)已经相关监管部门批准可以转让的;

(三)无明确规定限制转让的;

(四)温金中心认可的其他资产。

第十一条:基础资产不得附带抵押、质押等担保负担或者其他权利限制。

资产支持收益权存续期限内,基础资产不得转让,根据产品情况基础资产可采取转让、抵押或者质押给投资者或者其他投资者认可的资产托管机构,以达到基础资产锁定或保全的目的,并由受托管理人取得相应的权利凭证。

发行人可根据具体产品情况开立银行专户,用于基础资产所产生的约定收益的提存。

第十二条:产品的发行规模、存续期限、到期日和收益等安排应与基础资产相匹配或者基础资产范围内。

第十三条:在温金中心备案的产品,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具有履行能力的公司或者关联公司承诺对基础资产兑付或对投资者的本金和收益的兑付提供担保或流动性支持;

(二)资本市场信用评级2A以上的第三方机构承诺对基础资产兑付或对投资者的本金和收益的兑付提供担保或流动性支持;

(三)提供温金中心认可的其他信用增级。

第十四条:产品无法达到本规则第十三条条件的,应由发行人对基础资产采取破产隔离措施,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发行人向温金中心缴纳一定比例的保证金;

(二)产品分优先劣后级别的,发行人认购劣后级别产品的;

(三)发行人购买产品保险;

(四)温金中心认可的其他担保。




第三章 申请备案发行

第十五条:欲在温金中心备案申请发行的主体,可以成为温金中心会员后向温金中心申请产品备案发行,也可以温金中心其他会员作为推荐人在温金中心备案发行。

有推荐人的,推荐人接受发行人委托后,应对拟推荐产品进行尽职调查。

第十六条:发行人向温金中心申请备案产品挂牌交易,应当为投资者聘请受托管理人,温金中心认可的特殊情况下可豁免聘请。

第十七条:发行人向温金中心申请备案产品的,应当提交下列备案材料:

(一)产品备案申请文件;

(二)发行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工商行政部门出具的企业基本信息;

(三)法人身份证、公司章程;

(四)产品说明书及认购协议;

(五)有权机构关于产品备案发行事项的决议;

(六)产品基础资产的登记证明文件或权源性文件;

(七)受托管理协议(若有);

(八)资金监管协议(若有);

(九)发行人关于申请材料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及申请材料电子文件与书面文件保持一致的声明文件;

(十)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产品备案挂牌交易的法律意见书(温金中心认为有必要时提供);

(十一)发行人与推荐人签订的财务顾问协议(若有);

(十二)温金中心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八条:产品说明书或认购协议中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产品的基本情况;

(二)基础资产情况介绍

(三)产品的信用增级方式;

(四)产品交易条款

(五)投资者适当性要求;

(六)信息披露的具体内容和方式;

(七)投资人保护机制;

(八)产品风险揭示;

(九)温金中心认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温金中心在收到申请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出具同意或者不同意备案发行的书面意见。

第二十条:发行人在取得温金中心同意备案发行产品的书面意见的同时,由温金中心向发行人核定备案号。

第二十一条:温金中心按照协议约定标准向产品发行人收取服务费。

第二十二条:发行人应与温金中心签署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发行人应当在收到温金中心同意发行产品的书面通知后6个月内完成产品挂牌发行,延期发行的需申请办理展期或重新申请备案。

第二十三条:温金中心相关职能部门依据温金中心规章对产品进行运作。




第四章 备案产品交易

第二十四条:发行人应当在产品发行交易开始前,在温金中心网站向相关会员发布产品信息。

投资者可以采取协议约定、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允许的方式进行产品的认购、转让。产品的认购及转让应遵照产品说明书及温金中心制订的相关规定执行。

资产支持收益权产品为投资人设置5天投资冷静期,投资冷静期自相关协议签署完毕且投资人交纳认购资金后起算。投资冷静期内,若投资人提出书面申请,温金中心应采取包括但不限于转让、退款、回购等形式在内的措施,保证投资人放弃认购的权利。超过冷静期,则视为最终确认认购。

投资者认购产品的,温金中心应根据投资者申请向其出具确认其认购或者交易相关证明。

第二十五条:温金中心根据服务协议的约定的提供交易相关服务,但根据本规则第三十二条规定暂停或终止提供交易服务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投资者买卖产品,应成为温金中心会员后进行交易。

第二十七条:投资者买卖产品应符合产品说明书或认购协议的相关要求。

第二十八条:发行人应当依约及时完整履行兑付义务,按照温金中心要求在资金兑付日前将兑付资金转入温金中心的结算账户。

第二十九条:产品交易采用T+5方式,投资者买入后卖出或者卖出后买入同一产品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5个交易日,除规定该产品不得转让或转让时间长于T+5,有规定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产品的登记结算事项按照温金中心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产品在存续期间,单个/期产品持有人数不得超过200人。

第三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形的,温金中心可以暂停或终止提供产品交易服务:

(一)发行人向温金中心申请暂停或终止产品交易,并经温金中心确认的;

(二)发行人违反温金中心相关规定或服务协议约定的;

(三)温金中心根据市场发展需要、法律法规的规定或监管机关的要求,决定暂停或终止提供产品交易服务的;

(四)产品在交易过程中,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

(五)温金中心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当发生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技术故障及温金中心认定的其他异常状况时,温金中心可以采取暂缓进入清算交接程序、技术性停牌或临时停市等措施。

第三十四条:温金中心依据上述规定采取相应措施造成发行人或者投资者损失的,温金中心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第三十五条:参与资产支持受益权产品的投资者应当具有相应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自有金融资产净值达到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个人;

(二)净资产应达到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单位

(三)或温金中心认可的合格投资者。

产品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按照《温州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投资者适当性规则(试行)》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产品说明书或认购协议中对投资者有特殊要求,且该要求不低于温金中心对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规定的,则遵照其要求;如该要求低于温金中心对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规定的,则适用温金中心对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规定。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七条:发行人、担保人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其营业场所置备相应备查材料、法律文件等供投资者查询。

第三十八条:发行人或其聘请的受托管理人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产品说明书或认购协议的约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发生产品说明书或认购协议约定的可能影响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发行人或受托管理人应当及时以约定方式告知投资者。

信息披露应当在温金中心网站或以温金中心认可的其他方式向投资者披露。

第三十九条:产品应由发行人及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温金中心网站或以温金中心认可的其他方式,在产品说明书或认购协议约定时间披露产品相关信息。

第四十条:产品终止交易的,产品发行发行人应按照产品说明书或认购协议的约定及时告知投资者。




第七章 违规处理

第四十一条:发行人违反本规则规定、温金中心其他相关规定、产品说明书或认购协议约定或其所作出的承诺,温金中心可以采取约见谈话、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暂停或终止为其提供交易服务等措施。

第四十二条:发行人、担保人、中介机构、投资者等相关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则规定,所出具的文件含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温金中心可以采取约见谈话、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措施;情节严重的,可上报相关主管机关查处。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本规则由温金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温州金融资产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0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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