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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我市出台办法加强对县级领导干部包联乡镇(街道)工作的考核

 清澜茶馆 2017-08-24



我市出台办法加强对县级领导干部包联乡镇(街道)工作的考核


为进一步强化担当意识,压实领导责任,充分调动县级领导干部包联乡镇(街道)工作的积极性,着力解决一些领导干部在包联工作中存在的名义上包,实际上包不到心上,包不到手上的问题。近日,我市以市委办公厅文件印发《县级领导干部包联乡镇(街道)工作考核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试行)》)。

《办法(试行)》共13条,对县级领导包联乡镇(街道)工作的主要职责、工作要求、考核方式、考核内容、追责办法及奖惩措施等提出具体要求,明确提出要把县级领导包联乡镇(街道)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指标,同时明确各县(市、区)委书记为县级领导包联乡镇(街道)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办法(试行)》在制定过程中广泛征求了市、县、乡三级的意见,经过反复讨论、专题研究和多次修改,经市委常委会审议通过,最大限度地保证了《办法(试行)》的适用性和易操作性。


《办法(试行)》要求,对县级领导包联乡镇(街道)工作的考核采用日常考核和集中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日常考核主要是建立县级领导包联乡镇(街道)工作档案,分别由包联县级领导和乡镇(街道)主要负责人亲自填写,县考核办收集汇总后报市考核办;集中考核主要是由各县(市、区)每半年对乡镇(街道)进行一次考核排队,每年进行一次目标责任考核,通过乡镇(街道)的考核结果体现包联领导的工作实绩。


《办法(试行)》规定,县级领导干部所包联的乡镇(街道)因工作成绩突出受省委、省政府及以上表彰的,在县(市、区)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中连续三年被评为“优秀”等次的,进行包联的县级领导干部在评先受奖、选拔任用时优先考虑;被评为“一般”及以下等次的,进行包联的县级领导干部在市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中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解读


长治市县级领导干部包联乡镇(街道)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担当意识,压实领导责任,充分调动县级领导干部包联乡镇(街道)工作的积极性,进一步完善领导干部考核激励机制,促进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确保如期实现脱贫攻坚、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两个目标”,特制定本办法。

解读:第一条说明了制定《考核办法(试行)》的目的。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县(市、区)委、人大、政府、政协领导班子成员及其他处级领导干部。

解读:第二条说明了《考核办法(试行)》的适用范围。


第三条  县级领导干部包联乡镇(街道)工作列入市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指标,并作为评价县(市、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队伍建设的主要内容。县级领导年终考核述职时要增加包联工作内容。

解读:第三条明确了把县级领导干部包联乡镇(街道)工作列入市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指标,要求县级领导年终考核述职时要增加包联工作内容。 


第四条 各县(市、区)委要健全完善县级领导干部包联乡镇(街道)工作责任制,科学制定包联方案,定期研究包联工作。县(市、区)委书记是县级领导干部包联乡镇(街道)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市级领导要定期听取所联系县(市、区)委关于包联工作的情况汇报。

解读:第四条明确了县(市、区)委在县级领导干部包联工作中的职责,明确县(市、区) 委书记是县级领导干部包联乡镇(街道)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  县级领导干部包联乡镇(街道)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一)定期听取乡镇(街道)工作汇报,及时了解乡镇(街道)工作动态;

(二)帮助指导乡镇(街道)做好改革发展稳定和党的建设等方面的工作,督促检查乡镇(街道)完成上级党委、政府安排的重大专项工作和重点工作任务;

(三)协调有关县(市、区)直单位支持乡镇(街道)开展工作,帮助乡镇(街道)解决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和党的建设重大问题;

(四)及时发现所包联乡镇(街道)在推进工作中的先进典型以及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问题,提出意见建议;

(五)完成好县(市、区)委安排的其他工作。

解读:第五条明确了县级领导包联乡镇(街道)的主要职责。


第六条 两名以上县级领导干部包联乡镇(街道)工作的,由排名靠前的领导负总责,其他包联领导分工负责。包联领导干部要带头转变工作作风,经常深入乡镇(街道)调研指导帮助工作,每月听取专题工作汇报不少于1次,每月赴乡镇(街道)调研不少于2次。县(市、区)委每季度专题研究包联工作不少于1次。

解读:第六条明确了县级领导包联乡镇(街道)的职责分工及要求。 


第七条 建立县级领导干部包联乡镇(街道)工作档案。包联工作情况一季一填,由县级领导亲自填写(见附件1);乡镇(街道)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向县级包联领导汇报工作,汇报工作情况一月一报,由乡镇(街道)主要负责人亲自填写(见附件2);县(市、区)考核办负责收集汇总并于统计周期次月10日前报市考核办。包联工作档案将作为县级领导干部业绩评定、职务晋升、奖励惩处的重要参考。

解读:第七条明确了对县级领导包联乡镇(街道)工作的日常考核办法。


第八条 各县(市、区)要加强对乡镇(街道)的考核,定量定性科学制定考核方案。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党的建设、经济社会发展、完成重点工作和重点任务情况等。对乡镇(街道)每半年进行一次考核排队,每年进行一次目标责任考核。对中心工作和重点任务进行定期督查、考核通报。考核结果直接体现包联领导的工作实绩。

解读:第八条明确了对县级领导包联乡镇(街道)工作的考核内容。


第九条  乡镇(街道)工作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乡镇(街道)主要领导要承担主要责任,分管相应工作的县级领导承担领导责任,包联领导承担相应责任。

(一)改革发展稳定和党的建设出现重大问题的;

(二)重大专项工作和重点工作任务进展缓慢、推进不力的;

(三)乡镇(街道)在信访稳定、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方面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或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

(四)乡镇(街道)总体工作纵向、横向比较均明显滞后,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中排名靠后的。

符合合理容错情形的,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免于责任追究或从轻、减轻处理。

解读:第九条明确了对县级领导包联乡镇(街道)工作的追责办法。


第十条 县级领导干部所包联的乡镇(街道)因工作成绩突出受省委、省政府及以上表彰的,在县(市、区)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中连续三年被评为“优秀”等次的,进行包联的县级领导干部在评先受奖、选拔任用时优先考虑;被评为“一般”及以下等次的,进行包联的县级领导干部在市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中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解读:第十条明确了对县级领导包联乡镇(街道)工作的奖惩措施。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共长治市委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市委组织部承担。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供稿:市委考核办

编辑:雯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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