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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离婚协议书”的这几个重要问题,你必须了解!

 激扬文字 2017-08-24


作者:刘政律师   联系电话:15021553385

首发:律途法雨 微信公众号

作者授权发布,在此致谢!


离婚,有协议离婚诉讼离婚两种方式。往往,当事人在婚姻不合出现破裂之后,为了能尽快结束那段糟糕的婚姻,避免诉累,在能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常常会选择协议离婚这种最快捷有效的方式。所以,如何去起草和签订“离婚协议书”就变得至关重要,但在这个问题上常常又有很多误区,接下来,跟大家聊一聊关于“离婚协议书”的那些事儿。


实践中,当事人常常会忽略离婚协议书的书写,认为在网上下载一篇随随便便改一下就能使用,更有一些当事人,网上的范本都不愿下载,直接根据婚姻登记机关提供的离婚协议范样,抄抄填填涂涂就拿做使用,表面上看省时省事也省钱,但一旦发生争议,依据过于简单粗糙的离婚协议常常难以或无法辨别是非。


如何避免这种纷争呢?这里提以下几点事项供大家参考:


起草协议


一、委托专业律师起草离婚协议


始终认为协议、合同皆应当是量身定制,毕竟个案情况不一,各有千秋,范本只是参考,并不是所有案情都能套用。因此,委托一名专业律师就个案的不同情况,不同诉求,由律师为当事人量身定制离婚协议当是上选,同时由律师专门起草协议也能很好的把控风险,明确约定事项,避免纷争,争取当事人利益的最大化。


二、采用离婚协议书范本的情况下,应当将离婚协议补充完善,将事项约定的明确具体,且不能违反法律规定。


● 约定明确具体

离婚协议补充完善的地方,主要体现在财产处理子女抚养等细节问题上,比如共同财产分割的具体明细、分割方式,财产当前的坐落位置或置放于何处,交付的方式,户口的迁移,违约的惩罚方式,子女的探视时间、地点、接送方式、抚养费支付的方式、大额教育、医疗费用的承担比例和支付方式等。


● 不违反法律规定

有些当事人在套用离婚协议模板的时候,因为不懂法常常出现一些约定明显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比方说,处理他人财产,免除一方抚养子女义务的约定,剥夺一方享有的探视权等,皆会因违反法律规定而致约定无效。


三、不要轻易变更或重新撰写离婚协议书


轻易变更或重新撰写离婚协议,会导致同时存在几份不同的离婚协议,几份不同的离婚协议在适用上会引发复杂的法律问题,同时也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利益最大化,往往纷争较多,建议一次性将事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清楚,实在需要变更的,也要将在先的协议全部销毁,重新起草签订新的离婚协议书。


签订协议


是否签订即生效?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结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也就意味着,如果双方当事人签订了《离婚协议书》,但是并没有根据该协议书办理协议离婚手续,之后一方又对该协议书反悔,导致双方就离婚问题起诉到法院,该种情况下将认定离婚协议书中有关财产分割的约定没有生效,当事人要求按协议书分割财产的要求将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所以,签订完《离婚协议书》之后,当尽快去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并尽快办结财产交付或过户手续。


是否签订即离婚?


并不是。签订完离婚协议,还需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属于双方自愿离婚并就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已达成一致意见后,颁发《离婚证》,夫妻关系才告解除,并非签订完离婚协议书,婚就离掉了。


签订之后,办结离婚登记,一方反悔,怎么办?


对财产分割问题反悔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9条: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注意时效问题,此类纠纷,应当在协议离婚后一年内提起诉讼。


对子女抚养问题反悔的,可以提起抚养纠纷诉讼。如一方在协议离婚时放弃孩子的抚养权,现在又想争取或一方认为另一方抚养照料孩子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成长,均可以提起变更抚养关系诉讼。


签订之后,办结离婚登记,一方不按照协议履行,怎么办?


对于不履行财产分割的,可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法律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协议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对于不履行给付子女抚养费的,可提取抚养费纠纷诉讼。法律依据为:《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对于不履行协助另一方探望子女的,可提起探望权纠纷。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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