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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实施扣分市新文件规定

 珐珐 2017-08-25
  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
  我市自2013年试点实施监理企业对施工企业和项目经理管理考核以来,广大监理企业依规开展工作,有效提升了监理现场的履职能力。为总结试点经验,解决试点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监理企业对施工企业和项目经理管理考核工作,在《关于进一步深化我市监理企业对施工企业和项目经理进行管理考核试点的通知》(青建管工字〔2014〕6号)基础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管理考核范围
  (一)实施范围:全市在监的房屋建筑工程。
  (二)实施对象:全市房屋建筑工程监理企业及从业人员,施工企业(含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及项目经理。
  (三)实施依据:
  1.《建筑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信用考核办法》;
  2.《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信用考核办法》;
  3.《建筑工程劳务分包企业信用考核办法》;
  4.《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考核办法》;
  5.《工程监理企业项目总监信用考核办法》。
  二、进一步严肃管理考核程序
  1.监理项目部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后,应及时做好证据留存,以《监理通知单》等方式书面告知施工企业进行整改,并建立书面签收台账。被告知对象拒签的,通过监理会议等告知并记录,并在该《监理通知单》当页上方详细注明上述情形。没有签收且没有会议告知登记、注明拒签情形的《监理通知单》不作为监理企业对施工企业和项目经理管理考核扣分的依据。对被扣分对象拒签《监理通知单》、拒签监理会议记录等行为,监理企业须保存好相关证据。
  2.所有扣分单均由被扣分对象签收。被扣分对象为个人的,由本人签收;被扣分对象为施工企业的,由该项目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签收。扣分对象拒签的,由监理企业通过监理会议等告知并记录,并在该《扣分单》当页详细注明上述情形。没有签收且没有会议告知登记、注明拒签情形的《扣分单》无效。
  3.对10分及以上20分(不含)以下的考核扣分处理,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同意后,报公司领导复核审批签字,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为公司领导的,由公司主要负责人复核审批签字。
  4.监理公司层级对本公司在监项目巡检时,允许巡检带队领导享有项目总监同等权力,可由带队领导或项目总监对施工企业和项目经理出具《整改通知单》和《扣分单》,但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
  5.监理企业对作出的扣分处理应在7日内(原要求为2个工作日)录入《监理考核系统》。
  三、进一步规范管理考核行为
  1.监理企业在'监理考核系统'上传的管理考核扣分资料包括扣分情况说明、违法违规资料和监理企业《扣分单》3部分。其中,扣分情况说明应包含扣分对象、违法违规内容、扣分条款、送达签收、会议告知等情况,对拒签《监理通知单》和《扣分单》的情况,应特别详细说明。对10分(不含)以下的扣分处理的情况说明,由监理项目部盖章出具;10分及以上的扣分处理的情况说明,由监理企业盖章出具。违法违规资料包括违法违规现场资料、《监理通知单》等。《监理通知单》和《扣分单》须准确对应,两单内容要对应一致,监理企业填写《扣分单》时,准确、完整填写注明与其对应的《监理通知单》编号信息。
  2.鼓励监理企业在施工现场延伸管理链条,将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纳入管理考核范围,但对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的扣分不计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监理企业的市场主体考核奖励。(甲方直接发包的专业承包工程除外)
  3.针对施工现场的违法违规行为,若监理企业向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发出《监理通知单》,应同时向施工总承包企业发出;若监理企业对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进行管理考核扣分,应同时对施工总承包企业扣分。严禁监理企业只对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扣分,不对施工总承包企业扣分。(甲方直接发包的专业承包工程除外)
  4.监理企业应准确识别、认定施工现场相关主体违法违规行为的性质、程度等,运用相匹配的管理考核条款,在《整改通知单》规定的整改期满后7日内进行扣分,严禁针对同一事项按照不同条款分别扣分。
  5.监理企业在项目现场发现重大质量安全隐患的,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直接履行扣分程序。
  四、进一步完善工作保障体系
  1.严禁监理企业在工作实施过程中'吃、拿、卡、要'、刁难被管理考核对象等行为,一经查实,将进行严肃处理。各相关施工企业对发现的上述问题,可及时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举报。各建设(代建)单位、施工企业应正确认识监理企业对施工企业和项目经理管理考核工作,积极反映相关工作情况,提出合理化建议,不得以任何形式和借口阻挠工作的正常开展。
  2.施工企业等被扣分主体对监理企业的扣分处理有异议的,可在监理企业在'监理考核系统'上传扣分资料后15日内向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提出,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相关业务职能部门进行裁定,裁定时应充分听取并审核被扣分主体和监理企业的意见和证据。监理企业做出的扣分处理确不正确的,按照原定折算比例对监理企业和项目总监进行扣分处理,对被扣分对象按照同样的折算比例进行奖励加分;监理企业做出的扣分处理有效的,对提出异议的被扣分对象按照原折算比例进行双倍扣分。
  3.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随机抽查监理企业对施工企业和项目经理管理考核情况,凡对象不准确、依据不充分、程序不规范、证据不齐全、上传资料不完整等不按规定进行的扣分均无效,且对监理企业和项目总监按照原折算比例进行双倍扣分。监理企业自查发现对施工企业和项目经理扣分存在问题要求撤除的,由监理企业向工程所在地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查属实的,对监理企业和项目总监按照原折算比例扣分。
  4.经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裁定,需对监理企业作出的管理考核扣分进行撤销、对被扣分主体进行奖励、对被扣分主体进行双倍扣分等情况的,由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时通过金宏网函发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工程建设管理处,统一汇总执行。
  5.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做好本地区在监工程项目的相关工作,安排专人负责,细化责任分工,推进工作落实。同时,加强本地区工作的日常管理,及时完善项目信息库,为监理企业管理考核工作提供必要支撑,确保工作顺利实施。
  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深化我市监理企业对施工企业和项目经理进行管理考核试点的通知》(青建管工字〔2014〕6号)执行。
  附件:青岛市建筑市场《监理考核系统》扣分单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
  2017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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