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今,随着员工流动的日益频繁,如何留住员工成了用人单位的“头等大事”,其留用手段可谓“花样迭出”,其中惯用的一项就是由员工承担解约违约金。用人单位可以这么任性吗?下面以实例作详细阐述。 【案例】刘伟应聘到某点读机公司作售后维修工作,为提高其维修技术,公司派刘伟到南方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学期三个月,并在劳动合同中规定刘伟需在公司工作三年,否则返还培训费6万元,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违约金3万元。 工作一年后,由于工作任务太重,刘伟向公司提出辞职,公司要求刘伟支付培训费及解除劳动合同违约金共计9万元。 对于公司的要求,元芳,你怎么看? 【律师解释】本案中,用人单位的要求有两项:返还培训费,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违约金。 (一)对单位要求返还培训费的分析 1.用人单位要求刘伟返还培训费于法有据。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因此,刘伟应当向公司返还相应的培训费。 2.公司要求刘伟返还培训费的金额不合法。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同时规定,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因此,刘伟只需返还未履行部分分摊的培训费用:6÷3×2=4万元。 (二)对公司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违约金的分析。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分别规定用人单位可以约定违约金的有且只有两种情形:返还专业技术培训费和竞业限制。 而单位与刘伟约定的解除劳动合同违约金超出了法律规定的范畴,因而是违法的。 综上所述,用人单位只能与劳动者约定返还专业技能培训费、竞业限制这两种情形的违约金,其他形式的违约金都是违法的,劳动者有权拒绝;而返还专业技能培训费只需承担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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