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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规定设置排污口、按日计罚!如何设置水排污口?

 人生如云烟 2017-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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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环保管理要求,对污染源监督管理有三方面要求:

(1) 排污口规范化监测的要求;

(2) 污染物监测的要求

(3) 排污信息申报的要求


排污口规范化管理要求:排放口整治、排放口立标、排放口建档


关于排污口规范化:


一、废水

1、 实行雨污分流,合理确定污水口排放位置。 
2、 按照《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设置采样点。如工厂总排放口、污水处理设施的进水和出水口。 
3、 应设置规范的、便于测量流量、流速的测流段。


一般排污口可按照三角堰、矩形堰、测流槽等测流装置或其他计量装置,重点污染源要求安装在线监控设施,并于当地环保部门联网.

企业如何正确设置?

1. 排污口应符合“一明显,二合理,三便于”的要求,即环保标志明显;排污口设臵合理,排污去向合理;便于采集样品、便于监测计算、便于公众参与监督管理。

2. 建设项目需设置排污口,必须经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保部门审查批准。凡需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设臵废水排污口的建设单位,还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报批手续。环保部门在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时,必须明确允许设臵排污口的数量、位臵和规范化建设要求,并作为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的重要内容之一。

3. 凡在城镇集中式生活用水地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国家和省划定的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内的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其他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保护区,以及海域中的海洋特别保护区、海上自然保护区、海滨风景旅游区、盐场保护区、海水浴场和重要渔业水域等需要特殊保护的水域内,不得新建排污口。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已设臵的排污,限期拆除。

4. 城镇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准保护区、一般经济渔业水域和风景浏览区内的水体等重点保护水域,从严格控制新建排污口。

5每家排水单位、企业在排水开口雨水、污水排水口设置辨识度高的标示牌



今天,来说一说常见的环境违法行为

及处罚办法


“违反规定设置排污口、按日计罚”





常见环境违法行为之一:违反规定设置排污口,主要表现为通过雨水口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设置的排污口排放水污染物,以及私设暗管或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案例



杭州萧山某养殖有限公司东侧围墙外堆积有大量含污水的淤泥,由于未做有效的防渗处理,导致部分污水渗漏到厂区围墙外侧。

取样经萧山区环境监测站分析:围墙渗漏处:化学需氧量:56800mg/L,氨氮:2950mg/L;厂区西侧排水沟:化学需氧量:130mg/L,氨氮:49.8mg/L,超过国家排放标准。查实该公司的违法行为后,萧山区环境保护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依法对该企业发出了行政处罚决定,责令该企业立即停止违法排污行为,并罚款人民币陆万元整。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该企业缴纳了罚款。根据2015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规定,若该公司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依旧我行我素,仍未停止违法排污行为,拒不改正。萧山区环保局可以在责令改正的第二天起,按照原处罚金额按日连续处罚。也就是说该公司在收到处罚决定书10日内仍未停止违法排污的话,最终处罚金额应定为:6万*10日=60万。


有法可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 第二款: 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者私设暗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私设暗管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前款规定的罚款处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防治污染设施的运行成本、违法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或者违法所得等因素确定的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增加第一款规定的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


来源:萧山环保 环保人(eppeople)综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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