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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法家道家三者有何不同?三者能否融合?

 Wdjljjfj 2017-08-26

儒家的核心是'礼',是等级制;法家的核心是'变革',是用新的等级制取代旧的等级制;道家的核心是'无为而治',是顺其自然,'视百姓为刍狗'。三家虽理念不同,但中国封建社会的帝王们用起来得心应手,不仅融合了三家,而且有时候还是'无缝'对接。

首先看'儒法对接':

中国在世卿世禄制的贵族政治瓦解以后(周以后),以皇权为核心的专制主义的官吏政治是唯一的形式。因此所谓行政立法,主要是官吏法。首先确定的是君臣关系。“为人君则鬼(读为怀),为人臣则忠”。在此后两千多年的历史中,这一直是皇帝和百官互相要求、自我标榜的准则。其次,由于官职不能世袭,随时可以罢免,需要有一个标准用以区别“良吏”和“恶吏”:“良吏明法律令,……有公心”;“恶吏不明法律令,……不廉洁”。这个标准,反映了法家关于官吏规范的指导思想。

刘邦初入咸阳,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是后由于“四夷未附,兵革未息,三章之法不足以御奸”,于是命肖何“攈摭秦法,取其宜于时者,作律九章”。《九章律》即在秦的盗、贼、囚、捕、杂、具六律之外,增加了户、兴、厩三章。正如秦律在六律之外还包括了《田律》、《仓律》、《效律》、《置吏律》等众多的篇章一样,萧何制定的《九章律》,也仅仅是汉律的主体,而不是全部。

还是汉朝,武帝时期:

大儒董仲舒倡导的“引经决狱”之风的兴起, 又展现了一次'儒法对接'的案例。在立法方面,董仲舒强调以经书为根据(主要是《春秋》),提出了“君亲无将,将而诛焉”、“亲亲得相首匿”、“恶恶止其身”、“原心定罪”等原则,这些原则,当时并没有形成系统的法典,但对以后的封建法制的发展,却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维护皇帝至高无上的权威,意味着对人民的剥削压迫的极大的随意性。但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也有其积极的一面。因为皇帝是国家统一的象征,维护皇权就是维护国家的统一。这对于发挥封建国家机器的正常效能、稳定社会秩序,有时甚至对于发展生产,都是有利的。但皇帝的权力既如此之大,皇帝个人的作用就极为突出,因为法律的实践如何,就要看皇帝的态度如何,而法律的规定往往是不一定能发挥应有的积极作用。

维护封建等级的统治秩序封建制度本身就是一种等级制度。

汉承秦制。“尊儒”与“尚法”相结合,骨子里将君王驭下的权术和严施刑罚这些法家的办法作为根本的手段,用儒术加以缘饰,正是武帝政治的特点。汲黯当面批评汉武帝“内多欲而外施仁义”,讲的也是这个特点。公孙弘在其对策中,既标榜儒家的仁、义、礼,又特别强调法家的权术,说:“擅杀生之柄,通壅塞之途,权轻重之数,论得失之道,使远近情伪必见于上,谓之术。”“不得其术,则主蔽于上,官乱于下。此事之情,属统垂业之本也。”

为了缔造一个封建专制皇朝的需要;汉武帝继续汉初以来强化皇权、巩固国家统一的努力,采取了一系列强干弱枝的重要措施。

儒道对接:

大凡开国皇帝政治到手,江山未稳之时,往往采取'黄老之学',让百姓休养生息,削减赋税徭役,我无为,而民自化,视百姓如刍狗。如刘邦,朱元璋等。屁股坐牢了,就无一例外会过度到'尊儒','尚法',用儒家的精神和法家的刑律来治理江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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