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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沙注册唐佳

 逆水航船 2017-08-27
广州--南沙
(一)适用条件:
在南沙区注册设立或新引进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
(二)优惠政策:
(1)以有限合伙形式设立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的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 号)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
(2)不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按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3)落户奖励:
①以公司制形式设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实收资本达到5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奖励250万元;实收资本达到1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奖励500万元;实收资本达到2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及以上的,奖励750万元;实收资本达到3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及以上的,奖励1000万元。同一企业落户奖励累计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②以合伙制形式设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资金达到5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奖励250万元;管理资金达到1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奖励500万元;管理资金达到3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奖励750万元;管理资金达到5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及以上的,奖励1000万元。同一企业落户奖励累计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③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在南沙区租用自用办公房的,每年按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公布的租金参考价的30%给予租金补贴,补贴期为3年,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新建成或购置自用的办公房产,按每平米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④  私募基金(管理)企业根据企业上一年度营业收入、投资规模等发展指标,每年给予一定金额奖励,奖励期限为五年。
⑤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于本区的企业或项目,在其退出时给予一次性奖励,单笔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4)高管奖励:
具体按照《广州南沙新区、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集聚高端领军人才和重点发展领域急需人才暂行办法》执行。
其中,对于符合上述政策条件的有限合伙企业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等投资性收益收入,参照其上年度对南沙新区(自贸区)发展的贡献给予奖励,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500万。
(三)政策依据:
《南沙区促进私募投资基金业发展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以政府最终发文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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