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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认定风险防控有关问题的探讨

 洞庭天下书屋 2017-08-30

作者:刘 蓓

作者单位: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价格认定局

  价格认定质量是防控价格认定风险的关键,强化价格认定过程管理是价格认定质量的保证。现阶段,强化价格认定过程管理,如何理解与执行好价格认定的各项规定,规范行权,从而防控好价格认定风险,有效提供公共服务,维护公共利益,保障价格认定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是需要不断研究、探讨的重要课题。本文试着从涉刑价格认定的角度,结合多年从业实践,通过不同案例,对价格认定风险防控作些粗浅分析,仅为个人拙见。


  一、价格认定风险的定义

  价格认定风险主要是指价格认定机构或价格认定人员在价格认定执业活动中,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有严重偏离市场价格或错误,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价格认定风险主要表现形式

  (一)认定提出方对价格认定的职能曲解

  我们知道,在涉刑价格认定过程中,作为法定诉讼证据之一的价格认定结论,往往关乎罪与非罪、规范量刑,是司法机关定罪量刑的主要标准,足见一份高质量的价格认定结论至关重要。实践中,作为价格认定提出方偶尔有对价格认定的工作职能存在主观误解,故在提出价格认定时,认为只要提出价格认定事项,标的相关的确认等工作都应当由价格认定机构或价格认定人员来完成。案例1:某盗窃树木案,价格认定提出方在提出价格认定协助申请时,该批树木均已被砍伐处理,且通过向当时树木收购人了解,关于收购点树木,卖主归属权无法分清,也无任何交易痕迹留存。在此情况下,提出机关向价格认定机构提出,对认定标的以收购人在当时树木收购点凭记忆指定的一堆木材,来判定被盗树木,从而进行价格认定。这里,暂不讨论被盗树木,因所有权人对树木不同用途的处置,产生价格不一问题。就本案而言,价格认定提出方无形中将本该其所做的工作转移了风险,价格认定机构或价格认定人员会有“越俎代疱”现象之可能。要知道,我们做出的每一个结论依据都是建立在提出机关有明确、完整的协助申请,且能够提供与价格认定事项有本质的、内在联系的资料基础之上,这也是直接影响到价格认定程序运行能否顺利进行的重要保证。这里,价格认定职能范围的超出成为该案最大的风险所在。

  (二)认定提出方对价格认定的舍本求末

    毫无疑问,在涉刑价格认定过程中,应当规范行权,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按照价格认定工作的规则、制度、程序、方法,切实做到工作要客观公正,方法要科学合理,结论要真实可靠,这也是价格认定工作四大原则的具体体现。实践中,作为价格认定提出方偶尔有对价格认定的工作标准存在过程质疑,故在提出价格认定时,认为只要提出价格认定事项,关于标的相关第三方检验报告或鉴定意见根本不必提供。案例2:某诈骗白酒案,价格认定提出方在提出价格认定协助申请时,未能提供白酒真伪情况等相关检验报告或鉴定意见,理由:只要给出一个价格,为什么会有如此繁琐的条条框框。在此情况下,提出机关向价格认定机构提出,对认定标的直接以真品白酒来定义,从而进行价格认定。就本案而言,价格认定提出方无形中将其单方需求转移了风险,价格认定机构或价格认定人员会成为最终的承担者之可能。事实上,我们开展的每一项价格认定工作,都是根据业内相关规定,秉持依法、中立、客观立场,尊重事实,无论何种原因,都应该符合价格认定工作的专业要求,是要对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负责的,而非个别观点,仅凭主观需要去替代客观真实。这里,价格认定主客观条件的轻重倒置成为该案的“隐形杀手”。

 (三)认定提出方对价格认定的认知偏差

    应该来说,在涉刑价格认定过程中,独立性是价格认定结论客观性和公正性的保证。因此,提供价格认定“服务”,当然要实事求是,立场坚定,正确把握处理好与服务对象的相互关系,不受其干预。实践中,作为价格认定提出方偶尔有对价格认定的工作原则存在认识盲区,故在提出价格认定时,认为只要提出价格认定事项,价格认定机构或价格认定人员就得按照认定提出方的惯性思维去进行实务操作。案例3:某诈骗电动车案,价格认定提出方在提出价格认定协助申请时,强调诈骗立案标准。在此情况下,提出机关向价格认定机构提出,对认定标的有一个预先设想价格,从而进行价格认定。就本案而言,价格认定提出方无形中将其立案基础转移了风险,价格认定机构或价格认定人员会有背离独立性执业原则之可能。很显然,价格认定工作本身具有的公共服务属性,是一种为国家机关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公共事务、维护公共利益提供服务,具有很强的社会公信力、影响力和作用力。针对认定对象而言,其权威性、专业性特点,决定了价格认定执业过程中,应当恪守独立性,非同小可。这里,价格认定结果的先期预设成为该案的操作风险。


    三、价格认定风险防控对策探讨

 (一)从细化操作入手。通过实务操作来看,首先,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执行,明确职责,规范认定,业务上做到行业内部标准化,复杂问题程序化,简单问题具体化,分散问题集中化。完善的内部流程可以杜绝、减少差错,实现价格认定质量“零事故”的终极目标;其次,对认定提出方提供的资料要进行深入和细致地加以分析与了解,进而解析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第三,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对于不同标的特点,在全面核查资料的基础上,科学把握重点,不断提升风险防范能力。

 (二)从综合素质入手。通过风险个案来看,首先,深厚的专业知识必不可少,加强专业学习和研究,才能有效地指导实际工作;其次,面对错综复杂的认定事项,过硬的专业技能更是不可或缺,只有理论联系实践,方能应对自如,有理有据,体现出价格认定真正的价值所在;第三,合格的价格认定人员还应当具备自信、专注、责任感和不怕困难的心理素质,在执业过程中,要坚决排除任何外界因素影响到公正的判断,不掺杂私利,保持必要的执业审慎态度,从根本上降低风险。

 (三)从认识理解入手。通过日常反馈来看,首先,沟通交流是关键,力求要让提出方改变传统思维,深刻把握价格认定工作的内涵和实质;其次,探索创新参与式学习,尝试让提出方以学习者身份参与进来,熟悉和了解价格认定的职能范围、工作流程,以及各类行业规则,正确、理性地认识这项工作;第三,试着将价格认定的新思想渗透到在与提出方的每一次接触中,给予灌输式宣传,让提出方对价格认定队伍有一个全新认知:价格认定机构行政性定位的转型,意味着价格认定是一种公务活动,具有公共服务性质,其认定方式是一项行政确认工作。


  四、价格认定风险防控的实际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认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认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江苏省价格条例》第六十三条:价格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泄露秘密、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价格认定规定》第二十三条:价格认定机构或者价格认定人员,有因主观故意或者过失,出具虚假价格认定结论或者价格认定结论有重大差错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江苏省价格认定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价格认定机构或价格认定人员因程序行为不当或违法导致价格认定结论出现重大出错造成不良影响的,由任免机关或纪检监察部门对相关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当前,正是全面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关键年,也是价格认定机构转型发展的攻坚年,作为价格认定人员,要勤于学习和思考,做到边工作边思考,边思考边工作,从而不断提升自身素质,同时,也要善于沟通和交流,研究和把控好价格认定可能发生的各类风险,“蹄疾而步稳”,精细做好日常的每一个涉刑价格认定工作,用行动书写属于我们价格认定人的“工匠精神”,脚踏实地,创造精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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