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侦查终结,以阮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7年11月13日向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7月23日22时许,阮某在茂名市电白区水东镇教育路旺海大排档处手机接到其女儿的电话后,就赶到水东镇广南路229号雅仕轩家具店三楼,在三楼雅仕轩办公室里以该店要关门为由,要求雅仕轩负责人李某和所有人及在三楼的家具全部搬出,遭到李某拒绝后,随手将三楼办公室里一张长方形茶台、一张腰形茶台摔倒掀翻倒在地面,导致腰形茶台破损,经茂名市电白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电发改价认字[2017]1077号价格认证结论书鉴定损失价值为6830元人民币。 【辩护意见】
茂名市电白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就案涉茶台作出的电发改价认字[2017]1077号价格认定结论书存在依据资料不全面不真实的问题,辩护人据此在侦查阶段向公安机关提出了重新鉴定申请。公安机关经审查重新委托了茂名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进行鉴定,经茂名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茂发价改认[2017]121号价格认定复核决定书鉴定案涉茶台损失价值为1300元。因此,阮某的行为造成的财物损失为1300元,未达到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的数额标准。 综上所述,阮某的行为所造成的财物损失未达到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的数额标准,其行为不构成犯罪,应依法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 【案件结果】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受理后,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于2018年8月14日决定对阮某不起诉。 【决定文书】
经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在案证据仅证实阮某有故意毁坏财物的行为,但现有证据认定损毁价值人民币6830元的事实存疑,亦即在案证据无法认定阮某故意 毁坏财物的具体数额。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认定阮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阮某不起诉。 【案例评析】
如何对价格认定结论书进行有效质证并针对性地提出重新鉴定申请? 在故意毁坏财物等侵犯财产犯罪案件中,通常会涉及到案涉财物的价格认定问题,办案机关都会委托本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认定机构对案涉财物的价格进行鉴定。因此,对案涉财物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进行有效质证并针对性地提出重新鉴定申请成为此类案件办理过程中的一个重要辩点。 对价格认定结论书质证应关注的要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审查价格认定主体资格是否合法 依据国家发改委价格认证中心《关于停止办理价格鉴证机构资质证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证综〔2016〕38号)文件,“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工作要求,决定停止办理《价格鉴证机构资质证》,已发放的机构资质证书不再作为行政证明使用。鉴于各级政府批准设立的价格认定机构(原价格鉴证机构)的职能已由同级编制部门确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的《价格认定规定》(发改价格〔2015〕2251号)也明确了价格认定机构的工作范围,价格认定机构今后开展价格认定工作不需提供相关证明。”职能相关文件依据还有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财政部《关于扣押追缴没收及收缴财物价格鉴定管理的补充通知》(发改厅〔2008〕1392号)等,故价格认定人员出庭时只需对法庭作出合理解释,无须再提供机构资质证、人员资质等相关证明材料。 二、审查价格认定程序是否合法 程序规范完备是做好价格认定工作的基本要求,也是出庭质证的主要内容。其中,认定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认定人员进行价格认定时是否依法回避等是程序审查的基础,而技术鉴定、实物(查)勘验、无实物认定是质证所涉及的三个重要方面。 在技术鉴定方面,认定标的(金银饰品、名表等特殊物品)真伪、质量(含量)是否经过专业技术部门的鉴定。 根据国家发改委价格认证中心规定,“对需要明确真伪、质量等状况的标的进行价格认定,提出机关应当提供有效的真伪、质量、技术等检测、鉴定报告”。出庭质证会围绕以上技术鉴定报告出具的主体资格、鉴定项目、鉴定范围、鉴定结论等方面进行。 在实物查(勘)验方面,法庭质证的焦点往往围绕“是否对价格认定标的(有实物)进行实物查(勘)验”;“实物查(勘)验时参加人员、人数,时间、地点”;“实物查(勘)验记录是否完整、客观”;“实物查(勘)验情况是否与价格认定协助书载明标的情况相符”等。 对于无实物的认定,法庭质证焦点往往围绕“无实物标的状况如何确定的”、“是否出过现场”、“是否看到实物”、“是否进行过测量”等问题展开。 三、审查价格认定结论依据是否充分、认定过程和认定方法是否科学合理客观 认定依据是否充分、认定过程是否受到外界影响、认定过程是否充分、认定方法是否科学、认定的过程和方法是否符合专业的规范要求,直接影响其认定结论的效力。 在认定过程的审查中,价格调查往往是法庭质证涉及的重点要素之一。“是否进行市场调查”;“市场调查是否全面、真实、客观”;“调查家数是否仅为一家”、“市场调查价格的出处、来源”;“市场调查渠道是否正规”;“材料调取和收集主体是否合法,是否与价格认定具有关联性”;“材料调取和收集程序是否合法”等。 认定依据的审查主要是审查所依据文件的适用性和时效性。认定方法的质证主要针对的是“价格认定方法是如何选取的”;“市场法测算如何选择参照物,参照物选择的个数”;“成本法测算中重置成本如何确定,成新率如何确定,是否考虑残值”;“收益法测算中收益年限如何确定,收益额如何计算,折现率如何确定”;“专家咨询法中有关专家的选取,专家是否与案件存在利害关系,专家是否具有相关专业资质”等。 四、审查价格认定结论 价格认定结论审查的重点在于审查“价格认定结论是如何作出来的”;“价格认定是否超出时限要求”;“价格认定事项与价格认定协助书及提出机关提供的相关材料是否一致”、“认定结果是否草率”等。 五、审查价格认定形式要件 价格认定结论书形式内容的完善程度,不仅影响到价格认定结论本身的合法性和规范性,而且也会影响到认定结论的真实性。重点审查“价格认定结论书的书面格式、类型和内容”;“结论书要件是否齐全”;“价格认定人员的人数”、“价格认定人员签名或盖章”等问题。 本案中,茂名市电白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电发改价认字[2017]1077号价格认定结论书仅依据报案人李某单方提供的材料进行认定,而没有到案涉茶台的生产厂家进行调查,存在调查了解不足、选取参数不准确等问题,致使价格认定结论出现较大的偏差。辩护律师据此向办案单位提出了重新鉴定申请,经办案单位重新委托茂名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复核,撤销了茂名市电白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电发改价认字[2017]1077号价格认定结论书,重新作出了价格认定。最终,检察机关认为在案证据无法认定阮某故意毁坏财物的具体数额,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决定对阮某不起诉。 【结语和建议】
本案涵盖了对价格认定结论书的审查及采信问题。 价格认定结论书在故意毁坏财物等侵犯财产案件中比较常见,因其出具机关为本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认定机构,权威性较强,司法机关对其往往不加审查,或者因其专业性较强不知如何审查。鉴于此,建议司法机关及辩护律师对于价格认定结论书一方面不能不加审查就轻信,另一方面应学习掌握有效的审查方法对其加以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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