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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涉案财物价格认定质证应重点关注的要素

 阳光1209 2019-09-29

作者/田  宁

作者单位/沈阳市价格认证中心

  【案情简介】2016年3月23日,一辆停在小区过道内的凌志车辆左前门、左后门、大顶等多处部位被人踹出坑凹,车尾的倒车雷达被踢坏。经物业公司调取监控录像,踹车的人为同小区业主。公安机关委托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价格认定,同时提供一份修车行的维修项目清单,报价7,200元,价格认证中心认定金额为5,250元。

  该案件价格认定金额为5,250元,处于5,000元定罪量刑标准的临界点,直接影响到嫌疑人的量刑。嫌疑人对认定结论提出质疑,法院前期调取了价格认证中心的案卷底档后,书面通知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人员出庭接受质证,经出庭质证后法院提出重新认定。以下材料为涉及该案件的其他相关材料:

  材料1:人民法院调取证据材料决定书

  ××人民检察院:

  本院在办理你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案中,被告人在庭审中对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提出异议,认定人已于庭审时出庭对价格认定结论予以说明。但二位认定人在庭审过程中所做说明时,没有向法庭提交本次认定委托受理、现场勘查、市场调查、得出结论等向相关证据予以佐证其认定结论的合理性,且二位认定人所做的相关说明存在相互矛盾。经合议庭评议后,合议庭认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依据明显不足,合议庭认为此认定结论不足以采信。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四十六条之规定,建议公诉机关对本案受损车辆车损情况委托其他认定机关进行车损认定,并于一个月内将重新认定意见告知我院

                                                ××人民法院

  材料2:人民检察院提供法庭审判所需证据材料通知书

  ××市公安局××分局:

  你局以××号起诉意见书移送审查起诉(侦查)的犯罪嫌疑人故意毁坏财物案,为有效地指控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提供法庭审判所需的下列证据材料:

  因××人民法院认定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依据明显不足,合议庭认为此认定结论书不足以采信。建议你局委托其他认定机关重新进行车损认定。

  详见《××人民法院调取证据材料决定书》

                                              ××人民检察院

  证据的“三性”即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审查,是公安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在刑事诉讼中不可或少的重要一环,也是认定案件事实的前提和基础。通过对该案件价格认定及出庭质证等环节分析,法院要求重新认定的理由和依据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从程序上看,法院认为,“被告人对××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中认定结论及依据提出异议,认为其价格认定结论过高,与实际损失不符。现××中心所出具的此份价格认定涉及到被告人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故法院认为认定人有必要出庭作证。”(××法院出庭通知书)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认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认定人有必要出庭的,认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认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认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中心相关人员作为本案认定人应当出庭作证。”(××法院出庭通知书)

  第二,从实体上看,法院认为,认定人员没有向法庭提交本次认定委托受理、现场勘查、市场调查、得出结论等相关证据予以佐证其认定结论的合理性,故其得出认定结论的依据显然不足。

  第三,从市场调查来源看,法院认为,认定人员仅仅依据公安机关提供的维修清单,且调取的案卷中调查记录不完整,资料收集过于简单,缺乏真实客观的价格,二位认定人所做的相关说明存在相互矛盾,合议庭认为此认定结论不足以采信。

  通过以上内容可以看出,质证是审查判断证据的一种方式,是法定的必经程序,价格认定人员出庭关系到认定结论能否被采信为证据、能否作为定案依据,关系到价格认定事业的发展前景。证据的“三性”是出庭质证的基本内容,是判定价格认定结论作为证据材料是否具有证据能力的重要标准,基于此,我对相关涉案财物价格认定案件的出庭质证进行了认真思考,认为法庭出庭质证应关注的要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审查价格认定主体资格是否合法

  依据国家发改委价格认证中心《关于停止办理价格鉴证机构资质证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证综〔2016〕38号)文件,“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工作要求,决定停止办理《价格鉴证机构资质证》,已发放的机构资质证书不再作为行政证明使用。鉴于各级政府批准设立的价格认定机构(原价格鉴证机构)的职能已由同级编制部门确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的《价格认定规定》(发改价格〔2015〕2251号)也明确了价格认定机构的工作范围,价格认定机构今后开展价格认定工作不需提供相关证明。”职能相关文件依据还有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财政部《关于扣押追缴没收及收缴财物价格鉴定管理的补充通知》(发改厅〔2008〕1392号)等,故价格认定人员出庭时只需对法庭作出合理解释,无须再提供机构资质证、人员资质等相关证明材料。

  二、审查价格认定程序是否合法

  程序规范完备是做好价格认定工作的基本要求,也是出庭质证的主要内容。其中,认定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认定人员进行价格认定时是否依法回避等是程序审查的基础,而技术鉴定、实物(查)勘验、无实物认定是质证所涉及的三个重要方面。

  在技术鉴定方面,认定标的(金银饰品、名表等特殊物品)真伪、质量(含量)是否经过专业技术部门的鉴定

  根据国家发改委价格认证中心规定,“对需要明确真伪、质量等状况的标的进行价格认定,提出机关应当提供有效的真伪、质量、技术等检测、鉴定报告”。出庭质证会围绕以上技术鉴定报告出具的主体资格、鉴定项目、鉴定范围、鉴定结论等方面进行。

  在实物查(勘)验方面,法庭质证的焦点往往围绕“是否对价格认定标的(有实物)进行实物查(勘)验”;“实物查(勘)验时参加人员、人数,时间、地点”;“实物查(勘)验记录是否完整、客观”;“实物查(勘)验情况是否与价格认定协助书载明标的情况相符”等。

  对于无实物的认定,法庭质证焦点往往围绕“无实物标的状况如何确定的”、“是否出过现场”、“是否看到实物”、“是否进行过测量”等问题展开

  三、审查价格认定结论依据是否充分、认定过程和认定方法是否科学合理客观

  认定依据是否充分、认定过程是否受到外界影响、认定过程是否充分、认定方法是否科学、认定的过程和方法是否符合专业的规范要求,直接影响其认定结论的效力。

  在认定过程的审查中,价格调查往往是法庭质证涉及的重点要素之一。“是否进行市场调查”;“市场调查是否全面、真实、客观”;“调查家数是否仅为一家”、“市场调查价格的出处、来源”;“市场调查渠道是否正规”;“材料调取和收集主体是否合法,是否与价格认定具有关联性”;“材料调取和收集程序是否合法”等。

  认定依据的审查主要是审查所依据文件的适用性和时效性。认定方法的质证主要针对的是“价格认定方法是如何选取的”;“市场法测算如何选择参照物,参照物选择的个数”;“成本法测算中重置成本如何确定,成新率如何确定,是否考虑残值”;“收益法测算中收益年限如何确定,收益额如何计算,折现率如何确定”;“专家咨询法中有关专家的选取,专家是否与案件存在利害关系,专家是否具有相关专业资质”等。

  四、审查价格认定结论

  价格认定结论审查的重点在于审查“价格认定结论是如何作出来的”;“价格认定是否超出时限要求”;“价格认定事项与价格认定协助书及提出机关提供的相关材料是否一致”、“认定结果是否草率”等。

  五、审查价格认定形式要件

  价格认定结论书形式内容的完善程度,不仅影响到价格认定结论本身的合法性和规范性,而且也会影响到认定结论的真实性。重点审查“价格认定结论书的书面格式、类型和内容”;“结论书要件是否齐全”;“价格认定人员的人数”、“价格认定人员签名或盖章”等问题。

  当前,一些价格认定机构对出庭工作重视不够,出庭规范机制不健全,认定人员出庭能力还不适应,面对出庭作用更加凸显、出庭范围更加宽泛、出庭类型更加多样、出庭要求更高、出庭难度更大等新要求、新挑战往往无所适从。在今后的工作中,价格认定机构应围绕提升认定人员的出庭能力,加强办案人员出庭能力建设、庭前预测和应对准备,庭前和办案法官充分沟通,全面了解和分析案情,及时掌握案件动态。针对争议焦点、敏感案件作好庭前预案,对出庭可能存在的各类风险做好应对准备,才能确保出庭顺利和良好的质证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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