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党员权利、公民权利类行为侵犯党员权利、公民权利类行为,是指侵犯党员、公民的民主权 利、人身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利,按照党纪处分条规规定应当受到党 纪处分的行为。 根据党纪处分条例第十三章的规定,侵犯党员权利、公民权利类 行为有以下十六种: (一)侵犯批评权、检举权、控告权行为; (二)打击报复行为; (三)侵犯申辩权、辩护权、申诉权、作证权行为; (四)侵犯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行为; (五)侮辱行为; (六)诽谤行为; (七)虐待被监管人行为; (八)非法拘禁行为; (九)非法搜查行为; (十)非法侵入住宅行为; (十一)侵犯劳动权行为; (十二)侵犯通信自由行为; (十三)邮政工作人员侵犯通信自由行为; (十四)干涉婚姻自由行为; (十五)诬告陷害行为; (十六)其他侵犯党员、公民权利行为。 (一)侵犯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行为 侵犯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行为,是指违反国家法律和党内 法规的规定,采取伪造选举文件,篡改选举结果,或者以威胁、贿赂、 欺骗手段妨害选民或者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或 者采取其他手段,妨害选民或者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表 决权,情节较重的行为。 侵犯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行为的处分 根据党纪处分条例第142 条规定,伪造选举文件、篡改选举结果 或者以威胁、贿赂、欺骗等手段,妨害选民或者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 被选举权和表决权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 以其他手段侵犯党员、公民的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 务处分。 侮辱行为,是指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诋毁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 侮辱行为的处分 根据党纪处分条例第143 条规定,侮辱他人,情节较轻的,给予 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 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诽谤行为,是指捏造并散布某种虚构的事实,足以损害他人人格、名誉的行为。 诽谤行为的处分 根据党纪处分条例第143 条规定,诽谤他人,情节较较的,给予 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 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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