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采购、招投标的相关法律规定了串通投标的情形。即将于10月1日起施行的财政部87号令第三十七条规定了视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几种情形: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账户转出。 以上是财政部87号令对串通投标的新规定,这几种情形,都是在实际招投标活动中被发现概率较高的。同时,这几种情形也都是很容易认定或调查取证的,因此,评标委员会和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所承担的法律风险也比较小。当然,投标人串通投标并不局限于这几种情形,《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里规定的情形也都是。 知道了串通投标的几种情形,那么,有资格认定这种行为的主体又有哪些呢? 一般来说,主要有评标委员会、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以及司法机关三个。 评标委员会主要是在评标过程中进行认定,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则是在监督检查和受理投诉、举报过程中进行认定,而司法机关则是在审理案件中直接据此情形认定投标人相互串通,并依法作出相关处理。 上阳光采购网(https://www./),了解更多相关知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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