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公司法对公司治理中的事项如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进行了大体规定。 其中,一部分法定不可变更,另一部分则可由股东根据实际进行约定,以满足公司日常经营需要。 现将可由章程约定的重要事项梳理简述如下: 一、关于股东及股东会的相关规定1、第十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或提供担保时,根据章程规定,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 2、第三十四条 股东可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红或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 3、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职权,可约定除法定外的其他内容 4、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可约定不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5、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法定不可变更的事项外, 其他职权可通过章程约定。 6、第七十五条 股东资格继承以章程约定为准。 二、关于董、监、高的相关规定7、第四十四条 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8、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职权,可约定法定外的其他职权 9、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议事规则和表决程序,除法定不可变更的事项外,其他职权可通过章程约定。 10、第五十条 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11、第四十九条 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2、第五十一条 对于监事中职工代表比例由公司章程约定 13、第五十三条 监事、监事会职权除法定不可变更事项外,其他职权可通过章程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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