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原创|有限责任公司之公司章程设计

 于律师资料库 2019-03-20

内容摘要:

公司股东在制定公司章程时存在一个普遍现象,即不少创业者在注册公司时,对于起草公司章程没有引起足够重视,通常是套用工商部门提供的模板或直接从互联网下载一份范本使用。上述做法即存在法律风险,更是股东对自身权益的一种放弃。公司章程的设计重在原始完善,而非事后修改,需要股东对设立公司的性质、宗旨、目的、组织机构、议事规则、利益分配、业务经营、股东权利和义务、高管责任和义务等内容做全面的分析和研究,只有把现实中可能会发生的问题设计到章程中去,才能使章程成为公司治理的根本依据。笔者根据多年的公司法律风险管控和诉讼实务经验,以有限责任公司为例,就公司章程设计过程中的法定记载事项和任意记载事项作简要阐述。

一、公司章程法定记载事项

法定记载事项,是指公司章程中法律规定必须记载的事项,如果无记载则构成公司章程无效或瑕疵,即工商行政部门有权拒绝该企业的注册申请。根据《公司法》第25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1.公司名称和住所

解读:公司名称是公司区别于其他公司和市场主体的标志,是法人的名称。公司名称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由字号、行业或经营特点、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并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公司名称中不得含有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政党名称、汉语拼音、阿拉伯数字等。为降低重名,建议选择3或4个以上汉字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


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公司都必须有住所,公司的住所应当在其公司登记机关辖区内。需要注意,作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的地址,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房屋用途应当与企业从事的经营活动一致,一般情况,住宅是不能作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


2.公司经营范围

解读:公司经营范围是指公司从事的行业、经营的项目种类。是注册公司时填写注册申请表勾选国家允许企业生产和经营的商品类别、品种及服务项目,反映企业业务活动的内容和生产经营方向,是企业业务活动范围的法律界限,体现企业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核心内容。如果超出经营范围进行业务活动将受到法律处罚。

3.公司注册资本

解读:注册资本是指以货币表示的各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的总和。公司章程中应载明公司注册资本的数额。

4.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解读:有限责任公司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东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自然人股东应载明姓名,法人股东应载明名称。

5.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解读:出资方式是指出资的种类,不论股东是以货币、实物还是无形资产出资,都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载明。出资额是指各类出资的价值金额,应当以货币表示。出资时间是指股东出资的年月日,在股东分期缴付出资的情况下,股东应当将各期出资的时间在公司章程中载明。

6.公司主要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解读:公司应该根据自身规模和特点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如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等。这些机构具体产生办法以及职权、议事规则、议事程序都应在章程中进行明确约定。

7.公司法定代表人

解读:公司法定代表人是法人的代表,是公司对外发生法律关系时,由法律规定代表其作出法人意思表示的人。公司法定代表人系由公司董事长、执行董事或公司经理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注意:《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8种情形。

二、公司章程任意记载事项

任意记载事项是指公司法规定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及相对必要记载事项之外,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行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经由章程制定者同意自愿记载于公司章程的事项,具体如下:

1.对外投资、对外担保

《公司法》第16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解读:投资有风险,决策须谨慎。考虑到投资或担保均可能对股东权益造成重大影响,故一般由股东自行决定比较稳妥,即由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当股东对董事会足够信任时,可考虑授权董事会决策。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可能给公司财产带来较大风险,应对慎重,特别应对防止大股东利用其特殊地位,要求公司为自己提供担保,损害公司利益。

2.股东出资期限

《公司法》第25条、26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股东的出资时间应在公司章程中载明。


解读:公司章程约定出资期限有两层实务价值:一是到期股东负有向公司缴足当期出资的义务,当该项义务未完成时,公司的债权人可向股东要求履行出资义务,用于偿还公司债务;二是未履行当期出资义务的股东,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建议股东根据公司发展规划、资金使用计划、股东自身的资金筹划等因素,设定合理、可行的认缴出资额度及实际出资时间。

3.红利分配、增资认缴

《公司法》第34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解读:允许股东分期缴纳的情况下,规定股东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原则,有助于明晰股东权利、义务,减少纠纷。但同时充分尊重股东意思自治的前提下,允许股东以约定方式改变红利的分配规则,改变后的分配比例、方式没有任何限制,完全由股东自行商定。关于增资认缴,股东也可以通过约定的方式改变此项原则。

4.股东会议召集程序

《公司法》第41条规定,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解读:如果章程无特殊约定,应该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章程可以特殊约定提前通知的日期,多于或少于15天均可,章程中也可以约定通知的方式。

5.股东会议表决权

《公司法》第42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解读:股东会决议可以按照章程规定不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可以限制出资多但对公司发展、经营决策缺乏专业知识的股东的表决权,也可以给出资虽然少但是对公司贡献大的股东多的表决权。股东行使表决权既可采取比例决的方法,也可在章程中自行约定采取人数决的方法。

6.股东会议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公司法》第43条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解读:股东会的内部治理绝大多数内容均可由股东自行决定。股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充分体现各自的利益诉求。建议在增加股东会职权时,限制性条款的设置应慎重,在兼顾风险控制的同时应充分考虑企业运营的灵活度、便利性需要。

7.董事会职权

《公司法》第46条规定,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解读:公司股东可以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通过公司章程授权董事会其他职权,如规定由董事决定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或者解聘等。

8.董事会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公司法》第48条规定,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解读:与股东会相比,董事会的职权可作更加具体、量化的规定。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应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股东可以通过章程规定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需要注意的是,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这条是公司法法定,章程约定无效。

9.经理产生程序及职权

《公司法》第49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解读:公司经理是公司的雇员,是董事会的业务执行机构,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业务。公司的经营管理权在董事长、董事会、总经理之间如何分配,股东在多大范围内对总经理进行授权,这需要根据股东的需求、总经理对公司的作用等等众多因素确定。


10.监事会职权

《公司法》第53条规定,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解读:公司可以根据其自身情况和实现监事会监督职能的需要,在公司章程中对监事会职权作出其他规定。

11.监事会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公司法》第55条规定,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解读: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属于法律强制性规定,但是公司章程可以对会议具体召开次数及召开时间做出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的规定。

12.股权转让

《公司法》第71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解读:公司章程可以自行规定排除本条的使用。股权转让包括两种,股东之间转让和股东向公司以外的人转让。前者对于公司的影响较小,法律部予强制性规定,股东可以自由转让。后者涉及公司外的人加入公司的问题,由于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性的特点,可能与已有股东的利益形成冲突,法律严格规定了转让程序。

13.股权继承

《公司法》第75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解读:为避免纠纷,股东在制定公司章程是应充分考虑股权继承问题,事先约定继承办法。公司章程只能限制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不得违反继承法的基本原则,剥夺继承人获得与股权价值相适应的财产对价的权利。

14.解散事由

《公司法》第180条规定,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解读:公司章程对公司解散事由可以自由约定,在不触犯法律前提下自由约定。股东预设解散事由应极其慎重,须最大限度的维持公司正常经营;除非确有必要,少增设或不增设解散事由。

15.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法》第216条规定,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解读:公司章程对公司中高级管理人员范围的规定,公司章程可以自由约定高级管理人员的范围。

律师简介

朱晓律师,中共党员,毕业于同济大学,获法律硕士学位和经济学学士学位,现为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专职律师,具有专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丰富的实务经验,擅长领域包括公司法、合同纠纷、金融证券、民商事诉讼&仲裁、企业合规管理和法律风险防范等。秉承执业理念:不信不立,不诚不行!精法以专业,勤勉以敬业!

声明: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