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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高院修订全省法院案件评查规定 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要求

 蜀地渔人 2017-09-01

为进一步落实司法责任制,强化案件审判监督管理机制,实现“让审理者裁判 由裁判者负责”,按照司法责任制改革要求,近日,四川高院全面修订《关于全省法院案件评查的规定》。此次修订对体例结构、内容规范、评查要求等进行了全面更新,规范细化了评查机构及人员、评查方式及标准、结果运用及制度保障等相关内容。一是健全评查机构,扩大评查范围。规定要求各级法院要根据实际情况设立专门的评查工作部门,细化了评查机构职责清单,将审判监督、国家赔偿、信访举报、纪检移送的案件都作为评查案件的来源,扩大了评查范围。同时拓展评查形式,致力于实现案件评查的全员覆盖、全程监督、全域管理。二是规范案件评查流程,确保评查质量。将评查对象提炼为案件质量、庭审、裁判文书三类(简称为“三评查”),同时针对“三评查”的不同特点,科学设置评查流程,确保评查质量。细化评查内容及标准,要求从审理程序、证据采信、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增强评查的目的性、操作性。三是延伸评查效果,实现专业化审判质量评价与绩效考核、司法责任追究的有效衔接。注重评查结果的运用与延伸,增加了办案质量考核制度,明确要求经内部公示、申辩异议后,将评查结果纳入法官绩效考核体系。进一步完善了整改纠错制度,将自查、评查、纠错、整改贯穿案件评查的全过程;健全了移送报告制度,对评查中发现违法、违纪线索的,及时移送本院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

在贯彻执行案件评查规定中,四川高院有针对性地提出:一要充分调动审判经验丰富、业务技能优秀的法官的工作积极性,健全完善“三评查”长效工作机制。二要贯彻落实好“三评查”全覆盖的工作要求,采取随机抽取和重点评查等方式,实现评查对象和评查内容全覆盖。三要加强监督管理,将“三评查”与审级监督、审判监督以及国家赔偿工作有机衔接。四要将“三评查”结论纳入法官业绩考核,形成抓案件质量提升的合力。

“三评查”体现了对审判活动、审判结果的管理监督,是强化审判管理作用的重要方式。过去的实践中,案件评查的广度和深度往往不够,其影响和作用也十分有限。按照司法改革的要求下,四川法院通过进一步健全完善案件质量、庭审、裁判文书“三评查”制度,以评查工作全覆盖为要求,全省每位员额法官的裁判文书、庭审或所办案件在一个工作年度内,都须接受一次以上评查,其评查内容和对象均随机抽取,从而促使法官更加自觉地在审判各个环节中做好工作,让评查工作成为规范化管理、廉政风险防范监督和法官业绩评价的重要综合平台,从而充分发挥评查工作对办案质量效率的监督功能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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