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7年9月1日-11月30日,东京备忘录和巴黎备忘录将联合开展以“航行安全”为主题的集中检查会战,近期,我们将对此次检查问卷各问题进行逐一解释说明,以帮助大家加深理解,更好地应对此次CIC检查。今天推出的解读是问卷1“船舶航行设备的配备是否船舶安全设备证书一致?”和问卷2“ECDIS是否适合于预定航程且有适当的备份布置?”,其他解读敬请期待! 问卷1:船舶航行设备的配备是否与船舶安全设备证书一致? 1. 船舶应检查SE证书的有效性,可参考如下图进行自查。 2. 对于按照公约签发证书的船舶(所有客船和500总吨及以上的货船),船东应按照公约要求配备航行设备,并将设备型号记录在设备记录簿中。配备要求可参看下表。 3. 对于小于公约尺度的船舶,船东应根据船旗国主管机关的要求配备相关设备。 4. 对于非缔约国船舶,由于“不优惠条款”,船东仍应按照公约要求配备好相关设备。 (点击查看大图) 问卷2:ECDIS是否适合于预定航程且有适当的备份布置? 航运公司、船舶应从如下几方面做好迎检准备: 1、确认船上是否按公约要求配备ECDIS设备。 SOLAS 74公约2009修正案MSC.282(86)第V章 第19条(S74-42/CV/R19.2.1)规定: 下列从事国际航行的船舶须按以下要求配备电子海图显示和信息系统(ECDIS): (1)2012年7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500总吨及以上的客船; (2)2012年7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3 000总吨及以上的液货船; (3)2013年7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除液货船以外的10 000总吨及以上的货船; (4)2014年7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除液货船以外的3 000总吨及以上但小于10 000总吨的货船; (5) 2012年7月1日以前建造的500总吨及以上的客船,不迟于2014年7月1日或以后的第一次检验; (6)2012年7月1日以前建造的3 000总吨及以上的液货船,不迟于2015年7月1日或以后的第一次检验; (7)2013年7月1日以前建造的除液货船以外的50 000总吨及以上的货船,不迟于2016年7月1日或以后的第一次检验; (8)2013年7月1日以前建造的除液货船以外的20 000总吨及以上但小于50 000总吨的货船,不迟于2017年7月1日或以后的第一次检验; (9)2013年7月1日以前建造的除液货船以外的10 000总吨及以上但小于20 000总吨的货船,不迟于2018年7月1日或以后的第一次检验。 (10) 当这些船舶将在第2.10款的第(5)至(9)项中规定的实施日期之后两年内永久退役时,主管机关可自行决定免除其配备要求。
2、做好如下自查工作 (1)对ECDIS设备配备功能符合性的检查 确认船上配备的ECDIS设备是否持有有效的型式认可证书。核查船上ECDIS系统中电子海图是否为符合国际水道测量组织的标准的ENC/SENC,同时确认海图信息对预定航程是足够和最新的。对于一些在光栅海图显示系统(RCDS)模式下运行的ECDIS设备,公司及船舶应核实船上使用的光栅海图是否为符合要求的RNC/SRNC。同时,船上必须配备的最新有效的纸制海图。船上应对船载ECDIS设备的功能,包括航路规划、航行监测等进行测试,确保功能正常。 (2)对ECDIS后备布置的检查 公司及船舶应认识到ECDIS后备布置可以是纸制海图或符合要求的电子设备,如使用电子海图作为后备设置,则ECDIS的后备布置所使用的海图信息对预定航程应齐全并最新。 (3)对供电系统的检查 公司及船舶应核实ECDIS是否由主电源及应急电源供电。如使用电子设备作为后备布置,后备布置的供电线应当独立于基本的ECDIS系统,即应由不同配电板供电(主电源可以为两套系统供电但必须由不同的配电板分配)。 如果想知道更多国际海事前沿资讯,请持续关注“China PSC”,我们将持续为您提供专业、准确的港口国监督检查信息发布、信息查询、技术咨询等帮助与指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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