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2月4日,最高院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明确了电子邮件、聊天记录、手机短信等形成或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可以作为证据。新民诉法解释认可了电子证据,而在案件实际审理中也常常收到当事人提交的作为证据使用的手机短信、微信截图,其中以离婚案件与民间借贷案件为最。但是,此类电子数据内容易遭到篡改,须符合一定的形式要件,以破除其作为证据使用的真实性障碍与关联性障碍。 1、短信取证 如果我想用短信证明对方有婚外情,该怎么办呢? 想用短信证明婚外情,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 在法庭上出示短信的原始载体——手机。 ▶ 有电信部门的发票和通话清单证明来往手机的户主以及手机上的短信来往时间与通话清单一致。 ▶ 短信内容能明确反映对方有婚外情。 在很多案件中,由于当事人或律师的不专业,往往缺少其中一个要素,导致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 当然,在实务中也有可能手机并非实名登记或并非登记在对方名下,这就需要证人证言或对方曾经填写的申报表格等原始书面资料来证实。如果短信内容并非十分明确,那也需要照片或证言等其它抓奸证据来佐证。 还有当事人问,对方与情人的短信存放在对方手机里,如何出示原件?只能在此提醒网友,手机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把对方的手机扣留在自己手里,也不用负法律责任啊! 2、微信取证 除了短信之外还有微信,那么怎么用微信证明对方有婚外情呢? 想用微信证明婚外情,要这么做: 1)在法庭上向法官出示微信记录的载体:手机原物。 2)证明对方正在使用聊天记录中的微信号。 第一步:打开好友中对方详细资料的页面; 来源:法务之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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