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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提交或展示手机短信、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证据时要注意些什么?

 iamjfyh 2021-09-22

在互联网应用常态化的背景下

打官司用到的证据

开始电子化、数据化!

那么

对于常见的手机短信、微信聊天

电子邮件、支付宝等电子数据证据

当事人在提交或展示时

应该注意些什么?

提交电子证据的注意事项

手机短信

· 注明发、收件人的姓名及手机号码;发送、接收的时间;发、收件人与案件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 手机短信的位置变动情况;发出(收到)的信息应在发(收)件箱中;

· 手机短信的内容要完整;与其他证据不矛盾;与待证事实有关联;

· 必要时可申请鉴定或向电信运营商作调查。

微信聊天记录

· 当事人提前准备好发送微信的手机以备查验;

· 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要完整,不可经过筛选后选择性提交;

· 审查微信聊天记录中双方当事人身份,可以通过原始手机在通讯录中查找对方用户并点击查看个人信息,展示个人信息界面显示的备注名称、昵称、微信号、头像照片等具有身份指向性的内容;

· 对于微信聊天记录中涉及的文本文件、图片、音频、视频或转账等内容,应当点击打开展示。

电子邮件

· 邮件的来源,包括发件人、收件人及邮件提供人,邮箱地址为合同约定地址;

· 表明上述人员与案件当事人的关系;

· 提交邮件的生成、接收时间及邮件内容;

· 必要时,请网络服务商提供协助,从电子邮件的传输、存储环节中直接保全证据。

支付宝信息

· 支付宝用户登录支付宝APP,点击“我的”菜单,展示本方支付宝账号、身份认证信息;

· 在支付宝通讯录中查找对方用户并点击查看个人信息,展示对方支付宝账户名称及真实姓名;

· 通讯对话框中的对话过程要保持完整,尤其是涉及的转账信息和备注信息。

录音、视频

· 提供录音、录像光盘的同时应提供完整的文字稿,并确保二者一致;

· 提供的录音及视频要完整,不可剪辑、剪接、伪造或篡改;

· 注明录音、录像来源;

· 录音、录像需要包含时间、地点、人物、事件等基本要素;

· 对于关键核心内容有明确回答,最好得到对方的确认;

· 录音、录像本身的取得方式应合法,不可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严重违背公序良俗;

· 录音、录像内容要真实反映对方意思表示,不可存在胁迫、绑架等情况。

网页截图

· 提供网址、时间,并将网页当庭演示,指明网页中与案件相关联的内容。一般情况下,网页作为证据质证的过程就是当庭打开网页进行展示;

· 可请求相关网站提供协助,从计算机系统传输、存储的环节中直接保全证据,或请有关单位专家作鉴定,从网页证据的生成、存储、传递和输出环境的可靠性提出专家意见。

综合罗法官微综合嘉定法院等

来源: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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